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0079號
債 權 人 美士康生技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晴瑜
債 務 人 陳彥君
債 務 人 戴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二、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 符。次按,保證債務非因債務人絕無資力償還或償還不足時 ,債權人不得逕向保證債務人請求代償,最高法院18年上字 第93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據影本所 載,債務人陳彥君、戴美惠係一般保證人,債權人未就主債 務人即案外人林莙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尚不得聲 請法院逕對保證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代償。本件債權人未 提出對案外人林莙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之證明文 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 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0月17日送達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 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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