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執字第29號
抗 告 人 龍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鳳卿
相 對 人 蔡清順
抗告人與相對人蔡清順間因101 年度勞執字第29號勞資爭議執行
裁定事件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
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
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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