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050號
KSDV,100,訴,1050,201211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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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50號
上 訴 人 游輝燃
被上訴人  黃寅太郎
      黃金次郎
      王黃桂花
      陳黃金對
      黃文賓
      黃順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0月
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 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 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 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1 年10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11月1 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 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謝宗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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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