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02號原 告 許忠欣被 告 鋼皇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濟欽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律師 鍾靚凌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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