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121號
KSDM,101,附民,121,201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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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21號
原 告 謝郭秋芬
林清芬
被 告 潘峯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1 年度易字第107 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由於附民原告對被告所得請求回復
者,限於因犯罪所受之損害,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
訟,要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本案被告經本院刑事
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係分別冒稱活會會員莊有全、鄭彩雲得標而
向其他活會會員收取會款之詐欺取財行為,是各活會會員就所繳
交該二次會款固屬因被告本案犯罪所受損害,但被告該二次詐欺
取財行為是否足致系爭合會不能繼續進行,自應另予調查,又縱
認該合會因此不能繼續進行,活會會員應循民法第709 條之9 規
定,得否逕為全部會款之請求返還,仍應為其他民事責任之調查
認定,且縱認原告得請求已給付之會款全部,其金額是否如其聲
明,亦非得逕據刑事有罪判決之事實予以認定,是在被告被訴犯
罪之刑事案件,已達可為裁判之程度,而附帶民事訴訟仍有上述
應待調查事項,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勢必延滯刑
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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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