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1年度,37號
KSDM,101,重訴,37,2012110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國東
義務辯護人 林志雄律師
輔 佐 人 許哲維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國東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壹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張國東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272 條第 1 項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 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規定,於民國101 年8 月14日執 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開罪 嫌仍屬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若准 以具保停止羈押,其逃亡之誘因亦隨之增加,有相當理由認 有逃亡之虞,是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及執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 條第1 項、第5 項等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何秀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金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