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936號
KSDM,101,訴,936,2012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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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93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裕翔
選任辯護人 王文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
度偵字第140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裕翔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8、11、15、17及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7、9、10、12至14、16、18至30、附表二及附表三編號1至6、8、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黃裕翔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非法製造、持有,自 不詳姓名之成年人處得知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筆記本上所載 之製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流程後,竟基於製造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單一犯意,於民國101年3月前某日,先 在其向不知情之陳俊廷承租之高雄市三民區○○○路103之1 號16樓處所(下稱高雄大昌二路處所),將其所購入如附表 一編號1、6、18、21、28所示之氫氧化納、感冒藥錠、鹽酸 、甲苯等原料,以附表一編號4、7、9、12、14、16、17、 19、20、22至27、29所示之瓦斯噴燈、濾紙、電子磅秤、容 器、電磁爐、研磨機、鹽酸氣體產生器、馬達、瓦斯爐、側 孔燒瓶、塑膠漏斗、分液漏斗及攪拌棒等材料設備,透過研 磨、溶解、過濾、風乾等方式,製出鹽酸麻黃素。嗣黃裕翔 在其向不知情之廖姓男子承租之臺南市○○區○○街125之1 號處所(下稱臺南丁厝街處所),將上開鹽酸麻黃素與氯仿 (已用盡丟棄)、乙醚(已用盡丟棄)、丙酮及如附表三編 號5所示之強酸等化學原料,以浸泡、消除雜質、還原、清 洗、過濾等方式,完成鹵化程序而製成四級毒品即毒品先驅 原料假麻黃後,再用該假麻黃加上如附表二編號10至13 所示之硫酸鋇(起訴書誤載為硫酸)、氯化鈀(俗稱鈀金) 、醋酸鈉等原料,以如附表二編號1至9、14至18所示之電子 秤、攪拌棒、高壓鋼瓶、濾布、側口燒瓶、瓦斯爐、馬達、 電風扇、塑膠桶及鋼鍋、量筒、搖台、濾紙、氫氣瓶等器械 設備予以催化、攪拌並注入氫氣以進行氫化程序,而製成液 態安非他命(俗稱黑水)。嗣黃裕翔將上開液態安非他命帶 至位於高雄市美濃區上竹圍5號2樓、現無人居住使用之農舍 (下稱高雄美濃處所),與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活性碳 、食鹽等材料,以如附表三編號3、4、6、8等設備煮沸、去



除水分、過濾後,帶至前開高雄大昌二路處所置於如附表一 編號30所示之冰箱冰存、結晶而完成純化程序,製成如附表 一編號8所示之安非他命成品12包。嗣因警方接獲線報,監 控其前揭製造毒品之行為後,於101年5月11日攔查黃裕翔, 並經其同意於同日13時40分搜索上開高雄大昌二路處所及黃 裕翔所駕駛之黃新發所有車牌號碼3311-H5號自小客車,而 扣得如附表一所示物品後,再由黃裕翔先後帶警方至高雄美 濃處所及臺南丁厝街處所,並經黃裕翔同意搜索上開2處所 而分別扣得如附表三、附表二所示之物,始悉上情。二、案經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及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再按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 體為鑑定,並準用第203條至第206條之1之規定、鑑定之經 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刑事訴訟法第 208條第1項前段、第20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經法院、 檢察官囑託相當之機關為鑑定後,經鑑定人以書面報告其鑑 定之結果者,該鑑定書面雖屬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書面陳 述,惟其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謂之「法律有規定者 」,故不受該條項規定「不得作為證據」之限制,而具有證 據能力。又檢察官因實務現實需求,就特定案件類型認當然 有鑑定之必要者,基於檢察一體原則,得由該管檢察長概括 選任鑑定機關,是司法警察等偵查輔助人員於案件未移送檢 察官偵辦前之調查犯罪階段,依據檢察長之概括授權,先行 將證物送請檢察機關預先核定之專責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實施 鑑定,該鑑定人或鑑定機關亦應視同受承辦檢察官所選任或 囑託而執行鑑定業務。經查,本案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101年8月13日刑鑑字第1010082969 號鑑定書、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下稱正修 科大)101年11月8日編號IJIJ00000000檢測報告,分別係警 察機關依檢察機關事先概括授權及本院囑託而送請上開鑑定 機關所為之書面鑑定報告,自具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 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 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 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 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



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本院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部分屬傳聞證據, 惟檢察官、被告均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訴字卷第72頁),復未於本院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之 情況,並無非出於任意性或不正取供,或違法或不當情事, 且客觀上亦無不可信之情況,堪認為適當,依上揭規定,洵 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黃裕翔就前揭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參警卷第1至6頁、偵卷 第6至7頁、本院審訴卷第21至25頁、本院訴字卷第69頁、第 117至118頁、第120至121頁),並有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扣 押物品、警方於上開高雄美濃處所前之蒐證照片、刑事警察 局101年8月13日刑鑑字第1010082969號鑑定書、正修科大 101年11月8日編號IJIJ00000000檢測報告、刑事警察局偵八 隊於上開高雄大昌二路處所、臺南丁厝街處所及高雄美濃處 所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照片等附卷 可稽(參警卷第7至8頁、第12至17頁、第20至22頁、第24至 27頁、偵卷第17至19頁、本院訴字卷第13至56頁、第87至92 頁)。而如附表一編號3之晶體經檢出含純度約90%之四級 毒品即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附表三編號7之晶體經檢出 含純度約4%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之麻黃及純度約 8%之假麻黃、附表一編號15所示置於冰箱之晶體則檢出 含純度約44%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0%之麻黃及純度 約2%之假麻黃,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淺褐色晶體,更鑑驗 出係純度高達95%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是可認被告 自白其依據鹵化、氫化、純化結晶程序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既遂等情,與證據相符,其犯行洵堪認定,本案 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 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其製造第二級毒品之製程中 ,產出第四級毒品即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麻黃之行為 ,係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品之階段所為,為製造 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而持有已製成含有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溶液、晶體,及持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 、麻黃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均為製造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單純持有 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未達20公克以上部分,並不成立犯罪)



。另被告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過程中,雖持續不斷產生成品 ,然製造之時空環境甚為密接,侵害同一法益,獨立性極為 薄弱,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僅論以 一罪。
三、被告就上開犯行,業已分別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自白 明確,業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 減輕其刑。至刑法第59條所定減輕其刑,以宣告法定最低度 之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781 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最低 度刑固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惟因被告有上開減刑事由,經 減刑後其法定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3年6月,就被告無視禁令 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罪情狀言,在客觀上尚無足以引起一般 同情之情輕法重之情事,爰不再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併此指明。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謀生,為圖不法利益,無視 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竟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而 為毒品氾濫之始作俑者,惡性非輕,對社會危害非微,惟犯 後能坦承其犯行,所製造之毒品尚未流通市面即遭查獲,兼 衡量所製造毒品之規模及數量等一切情狀,認公訴人求刑有 期徒刑4年6月尚屬適當,爰量處有期徒刑4年6月。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8、11、15、17及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物, 均檢驗出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或同時混有 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或麻黃成分殘留,而上開扣案物品中 所含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液體、殘渣狀態,無法與 所置放之容器中或附著物中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 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驗取樣耗損之部分 ,則毋庸諭知沒收銷燬。
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毒品依其成癮性、濫 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並就製造、運輸、販賣、意 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 不同品項之毒品等行為,分別定其處罰。至施用或持有第三 、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故除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 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同條例第11條第5項、第6項有處 罰規定外,其餘並未設處罰之規定,僅就施用及持有第一、 二級毒品科以刑罰。但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 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 18條第1項中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 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 中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持有第三、四級毒



品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 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 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 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 「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係指犯第4條至第9條、 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 ,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是尚不得援用此項規定為第三、四 級毒品之沒收依據。又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 、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 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 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 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 100年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附表一編號3、6、7 、16、19所示之物,均經檢驗出含有第四級毒品即毒品先驅 原料假麻黃成分殘留之物,既係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用,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之;另盛裝上開第四級毒品即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之容器 或附著物,雖經鑑定機關分別鑑秤其重量,然上開第四級毒 品假麻黃係液體、粉末、潮溼狀物質狀態殘留其上而難以 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第四級毒品,屬違禁物,而一併依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㈢末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4、5、9、10、12至14、18、20 至30、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至6、8、9所示之物,係被告所 有而以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原料、器具,業據被 告自承在卷(見本院訴字卷第119頁背面),為供本件犯罪 所用之物,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另未扣案車牌號碼3311-H5號自小客車,雖係供 被告載送本件製造毒品原料所用之物,然其車主姓名係登記 為黃新發所有,而非被告,此有本院調取車籍登記資料在卷 可查(參本院訴字卷第129之1頁),復無積極證據證明該車 係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朱華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附表一(除編號28、29所示之物外,其餘物品扣押處所為高雄市三民區○○○路103之1號1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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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物品名稱│物品數量 │扣押│備 註│沒收與否及沒收法條│
│號│ │ │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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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氫氧化鈉│6瓶 │A01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 │ │19條第1項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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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驅之益│1批 │A02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空盒 │ │ │ │19條第1項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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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不明晶體│1包 │A03 │檢出四級毒品即│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
│ │(已驗)│包裝塑膠袋重 │ │毒品先驅原料假│款沒收。 │
│ │ │0.94公克 │ │麻黃,純度約│ │
│ │ │驗餘淨重 │ │90%。 │ │
│ │ │26.08公克 │ │ │ │
│ │ │驗前純質淨重 │ │ │ │
│ │ │23.65公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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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瓦斯噴燈│1組 │A05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 │ │19條第1項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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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筆記 │1本 │A06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製作毒│ │ │ │19條第1項沒收。 │
│ │品流程1 │ │ │ │ │
│ │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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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感冒藥碇│9包 │A08 │檢出四級毒品即│第四級毒品: │
│ │(已驗)│驗餘淨重 │ │毒品先驅原料假│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
│ │ │1959.20公克 │ │麻黃,純度約│款沒收。 │
│ │ │驗前純質淨重 │ │20%。 │ │
│ │ │391.92公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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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使用過濾│1袋 │A10 │其上淡黃色粉末│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
│ │紙(已驗│其上淡黃色粉末│ │檢出四級毒品即│款沒收。 │
│ │) │驗餘淨重 │ │毒品先驅原料假│ │
│ │ │11.69公克 │ │麻黃,純度約│ │
│ │ │驗前純質淨重 │ │97%。 │ │
│ │ │11.54公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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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淺褐色晶│1包(內含12 包│A11 │檢出二級毒品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體 │) │ │基安非他命,純│18條第1項前段沒收 │
│ │(已驗)│包裝塑膠袋重 │ │度約95%。 │銷燬。 │
│ │ │14.40公克 │ │ │ │
│ │ │驗餘淨重 │ │ │ │
│ │ │388.08公克 │ │ │ │
│ │ │驗前純質淨重 │ │ │ │
│ │ │368.82公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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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電子磅秤│1組 │A12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 │ │19條第1項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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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夾鏈袋 │1批 │A13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 │ │19條第1項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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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不明晶體│數量過微而無法│A14 │檢出二級毒品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殘渣 │有效秤重 │ │基安非他命及四│18條第1項前段沒收 │
│ │(已驗)│ │ │級毒品即毒品先│銷燬。 │
│ │ │ │ │驅原料假麻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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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容器 │1批 │A15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 │ │19條第1項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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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食鹽 │1包 │A16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 │ │19條第1項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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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電磁爐 │1組 │A17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 │ │19條第1項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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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乳黃色晶│1瓶 │A18 │檢出二級毒品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體 │包裝玻璃杯重 │ │基安非他命,純│18條第1項前段沒收 │
│ │(已驗)│237.00公克 │ │度約44% │銷燬。 │
│ │ │驗後淨重 │ │四級毒品即毒品│ │




│ │ │186.10公克 │ │先驅原料麻黃│ │
│ │ │甲基安非他命 │ │,純度約10% │ │
│ │ │驗前純質淨重 │ │四級毒品即毒品│ │
│ │ │81.94公克 │ │先驅原料假麻黃│ │
│ │ │四級毒品即毒品│ │,純度約2% │ │
│ │ │先驅原料麻黃│ │ │ │
│ │ │驗前純質淨重 │ │ │ │
│ │ │18.62公克 │ │ │ │
│ │ │四級毒品即毒品│ │ │ │
│ │ │先驅原料假麻黃│ │ │ │
│ │ │ │ │ │ │
│ │ │驗前純質淨重 │ │ │ │
│ │ │3.72公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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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研磨機 │1組 │A19 │以有機溶劑甲醇│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
│ │(已驗)│ │ │洗滌,取其洗滌│款沒收。 │
│ │ │ │ │液鑑定,驗出檢│ │
│ │ │ │ │出四級毒品即毒│ │
│ │ │ │ │品先驅原料假麻│ │
│ │ │ │ │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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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鹽酸氣體│1組 │A20 │冷凝管內透明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產生器 │包含冷凝管、三│ │體檢出鹽酸 │18條第1項前段沒收 │
│ │(已驗)│頸瓶及塑膠桶 │ │三頸瓶內透明液│銷燬。 │
│ │ │驗餘淨重 │ │體檢出硫酸 │ │
│ │ │3039.04公克 │ │塑膠桶內深褐色│ │
│ │ │甲基安非他命 │ │液體併其上透明│ │
│ │ │微量 │ │液體合併檢出微│ │
│ │ │四級毒品即毒品│ │量二級毒品甲基│ │
│ │ │先驅原料假麻黃│ │安非他命(純度│ │
│ │ │ │ │不明)及四級毒│ │
│ │ │驗前純質淨重 │ │品即毒品先驅原│ │
│ │ │1064.00公克 │ │料假麻黃(純│ │
│ │ │ │ │度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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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鹽酸 │1瓶 │A21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 │ │19條第1項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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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使用過濾│2張(起訴書誤 │A22 │四級毒品即毒品│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
│ │紙 │載為1張) │ │先驅原料麻黃│款沒收。 │




│ │(已驗)│其上白色物質 │ │,純度約1% │ │
│ │ │驗餘淨重 │ │ │ │
│ │ │90.29公克 │ │ │ │
│ │ │驗前純質淨重 │ │ │ │
│ │ │1.19公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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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馬達 │1組 │A23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 │ │19條第1項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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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甲苯 │1桶 │A24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已驗)│ │ │ │19條第1項沒收。 │
├─┼────┼───────┼──┼───────┼─────────┤
│22│瓦斯爐 │1組 │A25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 │ │19條第1項沒收。 │
├─┼────┼───────┼──┼───────┼─────────┤
│23│濾紙 │1盒 │A26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 │ │19條第1項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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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側孔燒瓶│1組 │A27 │以有機溶劑甲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已驗)│ │ │洗滌,取其洗滌│19條第1項沒收。 │
│ │ │ │ │液鑑定,未檢出│ │
│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 │
│ │ │ │ │非他命或四級毒│ │
│ │ │ │ │品即毒品先驅原│ │
│ │ │ │ │料假麻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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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塑膠漏斗│1組 │A28 │以有機溶劑甲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 │洗滌,取其洗滌│19條第1項沒收。 │
│ │ │ │ │液鑑定,未檢出│ │
│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 │
│ │ │ │ │非他命或四級毒│ │
│ │ │ │ │品即毒品先驅原│ │
│ │ │ │ │料假麻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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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鹽酸空瓶│1瓶 │A29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 │ │19條第1項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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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分液漏斗│1組 │A30 │以有機溶劑甲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 │洗滌,取其洗滌│19條第1項沒收。 │
│ │ │ │ │液鑑定,未檢出│ │




│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 │
│ │ │ │ │非他命或四級毒│ │
│ │ │ │ │品即毒品先驅原│ │
│ │ │ │ │料假麻黃。 │ │
├─┼────┼───────┼──┼───────┼─────────┤
│28│甲苯 │1桶 │A31 │於被告駕駛之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已驗)│ │ │號3311-H5自小 │19條第1項沒收。 │
│ │ │ │ │客車上扣得(起│ │
│ │ │ │ │訴書誤載為高雄│ │
│ │ │ │ │大昌二路處所)│ │
├─┼────┼───────┼──┼───────┼─────────┤
│29│攪拌棒 │1批 │A32 │於被告駕駛之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 │號3311-H5自小 │19條第1項沒收。 │
│ │ │ │ │客車上扣得(起│ │
│ │ │ │ │訴書誤載為高雄│ │
│ │ │ │ │大昌二路處所)│ │
├─┼────┼───────┼──┼───────┼─────────┤
│30│冰箱 │1台 │責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保管│ │19條第1項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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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扣押處所為臺南市○○區○○街125之1號):┌─┬────┬───────┬──┬───────┬─────────┐
│編│物品名稱│物品數量 │扣押│備 註 │沒收與否及沒收 │
│號│ │ │編號│ │依據 │
├─┼────┼───────┼──┼───────┼─────────┤
│ 1│電子秤 │1台 │C01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 │ │19條第1項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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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攪拌棒 │1批 │C02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 │ │19條第1項沒收。 │
├─┼────┼───────┼──┼───────┼─────────┤
│ 3│高壓鋼瓶│1瓶 │C03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 │ │19條第1項沒收。 │
├─┼────┼───────┼──┼───────┼─────────┤
│ 4│濾布 │3張 │C04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 │ │19條第1項沒收。 │
├─┼────┼───────┼──┼───────┼─────────┤
│ 5│側口燒瓶│1個 │C05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 │ │19條第1項沒收。 │
├─┼────┼───────┼──┼───────┼─────────┤




│ 6│瓦斯罐及│1批 │C06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瓦斯爐 │ │ │ │19條第1項沒收。 │
├─┼────┼───────┼──┼───────┼─────────┤
│ 7│馬達 │1台 │C07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 │ │19條第1項沒收。 │
├─┼────┼───────┼──┼───────┼─────────┤
│ 8│電風扇 │3台 │C08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 │ │19條第1項沒收。 │
├─┼────┼───────┼──┼───────┼─────────┤
│ 9│塑膠桶及│1批 │C09 │以有機溶劑甲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鋼鍋 │ │ │洗滌,取其洗滌│19條第1項沒收。 │
│ │(已驗)│ │ │液鑑定,未檢出│ │
│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 │
│ │ │ │ │非他命或四級毒│ │
│ │ │ │ │品即毒品先驅原│ │
│ │ │ │ │料假麻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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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硫酸鋇 │2瓶 │C10 │起訴書誤載為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 │酸 │19條第1項沒收。 │
├─┼────┼───────┼──┼───────┼─────────┤
│11│氯化鈀 │1瓶 │C11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鈀金)│ │ │ │19條第1項沒收。 │
├─┼────┼───────┼──┼───────┼─────────┤
│12│醋酸鈉 │2瓶 │C12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 │ │19條第1項沒收。 │
├─┼────┼───────┼──┼───────┼─────────┤
│13│活性碳 │2包 │C13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 │ │19條第1項沒收。 │
├─┼────┼───────┼──┼───────┼─────────┤
│14│量筒 │1批 │C14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 │ │19條第1項沒收。 │
├─┼────┼───────┼──┼───────┼─────────┤
│15│搖台 │1組 │C15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 │ │19條第1項沒收。 │
├─┼────┼───────┼──┼───────┼─────────┤
│16│濾紙 │1批 │C16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 │ │19條第1項沒收。 │
├─┼────┼───────┼──┼───────┼─────────┤
│17│電子秤 │1台 │C17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 │ │19條第1項沒收。 │




├─┼────┼───────┼──┼───────┼─────────┤
│18│氫氣瓶 │1瓶 │C18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 │ │19條第1項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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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扣押處所:高雄市美濃區上竹圍5號):┌─┬────┬───────┬──┬───────┬─────────┐
│編│物品名稱│物品數量 │扣押│備 註│沒收與否及沒收法條│
│號│ │ │編號│ │ │
├─┼────┼───────┼──┼───────┼─────────┤
│ 1│活性碳 │1包 │B01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 │ │19條第1項沒收。 │
├─┼────┼───────┼──┼───────┼─────────┤
│ 2│不明晶體│1包 │B02 │檢出氯化鈉(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已送驗│包裝塑膠袋重 │ │稱食鹽),未檢│19條第1項沒收。 │
│ │) │2.92公克 │ │出二級毒品甲基│ │
│ │ │驗餘淨重 │ │安非他命或四級│ │
│ │ │377.21公克 │ │毒品即毒品先驅│ │
│ │ │驗前純質淨重 │ │原料假麻黃。│ │
│ │ │23.65公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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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使用過濾│1包 │B03 │其上沾附之白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紙(已送│ │ │晶體,檢出氯化│19條第1項沒收。 │
│ │驗) │ │ │鈉(俗稱食鹽)│ │
│ │ │ │ │,未檢出二級毒│ │
│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 │或四級毒品即毒│ │
│ │ │ │ │品先驅原料假麻│ │
│ │ │ │ │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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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加熱器及│1批 │B04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塑膠盤 │ │ │ │19條第1項沒收。 │
├─┼────┼───────┼──┼───────┼─────────┤
│ 5│強酸 │1瓶 │B05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 │ │19條第1項沒收。 │
├─┼────┼───────┼──┼───────┼─────────┤
│ 6│鋼鍋及夾│1批 │B06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鏈袋 │ │ │ │19條第1項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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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淡黃色晶│1瓶 │B07 │檢出二級毒品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體及白色│包裝玻璃杯重 │ │基安非他命,純│18條第1項前段沒收 │




│ │晶體 │221.00公克 │ │度約4%; │銷燬。 │
│ │(已驗)│甲基安非他命 │ │四級毒品即毒品│ │
│ │ │驗前純質淨重 │ │先驅原料麻黃│ │
│ │ │58.00公克 │ │,純度約1%; │ │
│ │ │四級毒品即毒品│ │四級毒品即毒品│ │
│ │ │先驅原料麻黃│ │先驅原料假麻黃│ │
│ │ │驗前純質淨重 │ │,純度約8% │ │
│ │ │14.50公克 │ │ │ │
│ │ │四級毒品即毒品│ │ │ │
│ │ │先驅原料假麻黃│ │ │ │
│ │ │ │ │ │ │
│ │ │驗前純質淨重 │ │ │ │
│ │ │116.00公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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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濾紙 │1盒 │B08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 │ │19條第1項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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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氫氧化鈉│1瓶 │B09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 │ │19條第1項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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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