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499號
KSDM,101,訴,499,201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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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49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復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
第26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高復國於民國 95年11月9日擔任址設高 雄市○○區○○○路00號2樓之4「國顧企業社」負責人,明 知未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不得擅自製造藥品,竟 基於製造偽藥之犯意,於96年間先委託不詳地址、名稱之地 下工廠製造「勁勇天然草本精華錠」乙批(盒裝,1盒10 顆 藥錠,下稱勁勇藥品),為圖增加產品之壯陽療效,竟指示 上開工廠違法於原料中添加Thiodimethylsildenafil、 Yohimbine、Dimethylsildenafil、Thioaildenafil、 Thiosildenafil等西藥成分,並於製造完成後於外包裝上標 示「監製出品︰國顧企業社」。嗣高復國先將勁勇藥品販售 予鄭正吉,再經由鄭正吉將勁勇藥品介紹予戴隆輝戴隆輝 即於96年間聯繫高復國,並以每盒新臺幣(下同)400 元之 價格,向高復國購買勁勇藥品200 盒後,復又將部分藥品販 售予址設臺東縣臺東市○○路000 號「三泰藥局」之負責人 游泰山游泰山即將上開藥品陳列在藥局內,出售於不特定 人。嗣經法務部調查局人員於 99年5月21日前往該藥局查獲 售餘之勁勇藥品10盒,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違反 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造偽藥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 條分 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高復國業於101年11月6日死亡,此有三 泰醫院所出具被告死亡證明書1 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 權查詢其個人基本資料核閱屬實,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朱世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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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