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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6年度,505號
NHEV,106,湖簡,505,20170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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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505號
上 訴 人 台灣麵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中凌 
上列上訴人與美秀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148 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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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麵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