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九號
原 告 丙○○
辛○○
戊○
丁○
己○
兼 右三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庚○○
加欣貨運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源淵
被 告 龍明貨運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勝龍
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年度交訴字第六一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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