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0年度,39號
SCDM,90,交附民,39,200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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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九號
  原   告 丙○○
        辛○○
        戊○
        丁○
        己○
  兼 右三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庚○○
        加欣貨運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源淵
  被   告 龍明貨運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勝龍
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年度交訴字第六一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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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明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加欣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