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1年度,5223號
KSDM,101,簡,5223,201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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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522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威言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8250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
1年度審易字第2492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威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更正如下,其餘均引用檢察 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部分第6、7行「倘其與曾子渝間之金錢糾紛不就此 了結,將使其另隻手臂也像之前斷掉之手臂等語」補充、更 正為「倘與曾子渝間之金錢糾紛不就此了結,伊知悉你之前 那隻手是怎麼斷掉的,將來另外一隻手也有可能像之前一樣 斷掉」。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威言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二、論罪科刑: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 告與被害人間並無怨隙,因友人曾子渝與被害人間有金錢爭 議,為居中協調,竟未思理性溝通,以平和及雙方接受之方 法解決糾紛,逕以上開言語恐嚇被害人,致被害人心生恐懼 ,危害於安全,行為實為不該;惟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並已 盡力欲賠償被害人之損害,犯後態度尚認良好,暨酌以其生 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1年度偵字第18250號
被 告 陳威言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中埔鄉○○路00號
居桃園縣觀音鄉○○○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威言與賴榮璽之前女友曾子渝為朋友關係,因不滿賴榮璽 於與曾子渝分手後,即開始就雙方過去交往期間所生之金錢 債務問題屢有催款之舉,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01年4 月15日晚間7時23分許,在桃園縣觀音鄉成功路某路邊攤外 面,以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至賴榮璽 所持用之電號門號0000000000號,對賴榮璽口出:倘其與曾 子渝間之金錢糾紛不就此了結,將使其另隻手臂也像之前斷 掉之手臂一樣等語,以此加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言論,致使 賴榮璽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賴榮璽訴由高雄市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方法 │ 待證事實 │
├──┼──────────┼────────────┤
│ 一 │被告陳威言之供述 │坦承於上開時、地,針對友│
│ │ │人曾子渝與告訴人賴榮璽間│
│ │ │金錢糾紛乙節,撥打行動電│
│ │ │話予告訴人,並提及伊知悉│
│ │ │告訴人手臂曾經斷掉之事實│
│ │ │,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之犯│
│ │ │行,辯稱:伊僅係提醒告訴│
│ │ │人莫造口業,以免有報應,│
│ │ │並無恐嚇之意思云云。 │
├──┼──────────┼────────────┤
│ 二 │告訴人賴榮璽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




│ 三 │證人曾子渝之證述 │證明被告陳威言曾於上開時│
│ │ │、地,撥打行動電話予告訴│
│ │ │人之事實。 │
├──┼──────────┼────────────┤
│ 四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以│
│ │12號之申登人資料暨雙│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937│
│ │向通聯紀錄 │353212號,撥打至賴榮璽所│
│ │ │持用之電號門號0000000000│
│ │ │號之事實。 │
└──┴──────────┴────────────┘
二、核被告陳威言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陳 建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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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