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61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群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群雄自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許群雄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 ,且於短期內犯下多次犯行,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之虞 ,並有羈押之必要,遂於民國 101年4月2日准予羈押,嗣於 同年6月15日移審接押及同年9月15日延長羈押迄今。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其身 為詐欺集團南部控台管理幹部,負責高雄地區詐騙集團成員 之組織、開銷與管理等事宜,並統籌處理詐騙所得金額等工 作,又於短期內犯下多次犯行,均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足 認其所涉詐欺取財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 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是其原羈押原因仍屬存在,又為避免被 告再次實施相類犯行,同時確保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 進行,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遂認被告應自 101年11月15日 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第1項第7款、第108條第1項、第2 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