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321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賢吉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
第117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賢吉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就涉犯刑法第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罪自白犯罪, 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