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三二號
原 告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訴訟代理人 溫子正
陳慧生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兩造於借據上約定合意以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君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吳美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