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269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明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732
1 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1 年度偵字第2723號),本院依簡
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蕭明俊犯如附表所示詐欺取財罪,共拾壹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蕭明俊於民國100 年10月13(起訴書誤載為10月17日,經檢 察官當庭更正)上午某時許,向不知情之藍宏睿佯稱因友人 要還錢,請藍宏睿幫忙提供金融帳戶供友人匯款等語,致藍 宏睿陷於錯誤,透過電話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岡山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告知蕭明俊,以此 方式將上開帳戶提供予蕭明俊,蕭明俊復將上開帳戶資料提 供予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猴」之成年男子及所屬詐騙集 團。嗣蕭明俊、「阿猴」及所屬詐騙集團之成年成員於取得 上開岡山郵局帳戶號碼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 騙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致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陷於錯誤 ,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出如附表所示金額至藍宏睿上開 岡山郵局帳戶內,蕭明俊並於100 年10月17日請藍宏睿自上 開帳戶內提領新臺幣(下同)2 萬元,交予其花用。嗣如附 表所示被害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查起訴及併案審理。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蕭明俊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 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明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判程序 中坦白承認,核與證人陳佳皇、張嘉文、古昌弘、蘇銘杰、 黃鈺雯、江彥辰、楊仁宏、吳琬瓔、林姿杏於警詢時證述之 情節相符;並有陳佳皇之自動櫃員機收據、拍賣網頁列印畫 面、存摺明細影本、告訴人張嘉文之郵政自動櫃員機收據、 古昌弘之中國信託存摺明細、蘇銘杰之自動櫃員機收據、黃 鈺雯之元大銀行存摺明細、江彥辰提出之銀行存摺明細、楊
仁宏之自動櫃員機收據、拍賣網頁列印畫面、吳琬瓔提出之 自動櫃員機收據、拍賣網頁列印畫面、林姿杏提出之無摺存 款收據、拍賣網頁列印畫面、李經冕之存摺明細、陳傑明之 存摺明細、中華郵政鳳山郵局函文及檢附開戶資料在卷可稽 。因被告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均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按 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 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 ,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共同正犯之意 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聯絡者, 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 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又共同正犯 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 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 成立(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886 號 、77年台上字第2135 號判例、92年度台上字第540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另共 同正犯之所以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負其全部責任 者,以就其行為有犯意聯絡為限,若他犯所實施之行為,超 越原計畫之範圍(如尚未加入或已脫離詐欺集團),而為其 所難預見者,則僅應就其所知及參與之程度,令其負責,未 可概以共同正犯論。查電話及網路詐騙犯罪型態,自備齊詐 騙工具、承租運作地點、收購人頭帳戶、撥打電話實行詐騙 、指定被害人匯款帳戶、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取贓款朋分 等階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犯罪,故被告提 供帳戶與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猴」之成年男子及其他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成員之詐騙集團成員間,就如 附表所示渠等各別參與之犯行,分別具有直接或間接之犯意 聯絡或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之11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 併罰。另移送併案審理部分(101 年度偵字第2723號),核 與本件起訴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 說明。爰審酌詐欺集團已猖獗多年,詐欺行為對於社會秩序 及一般民眾財產法益之侵害甚鉅,被告正值青壯,本可期待 其以正當方法營生,賺取所需財物,竟因圖謀非法所得而率 然投身詐騙取財集團,主觀價值已有偏差,並施用詐術以為 滿足彼等不法所有之意圖,造成他人財產上損害,所生危害 非淺,再參以被告於集團中負責提供帳戶、提領款項工作之 重要性、所造成被害人之損失,暨考量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智識程度,及犯罪後均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附表主文欄所載之刑,並依各次犯罪情節,諭知如附表 主文欄所載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錢義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謝文嵐
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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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 │ 詐 騙 手 法 │轉 帳 時 間 │詐騙金額│ 主 文 │
│ │ │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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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李經冕 │100 年10月17日在奇摩拍賣│100 年10月17│3,050元 │蕭明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網站刊登拍賣衛星導航之虛│日某時許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偽訊息,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予以競標,得標後,依約於│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右開時間,將右開金額匯入│ │ │ │
│ │ │上開藍宏睿設於岡山郵局之│ │ │ │
│ │ │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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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陳傑明 │100 年10月17日在奇摩拍賣│100 年10月17│2,680元 │蕭明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網站刊登拍賣按摩器之虛偽│日某時許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訊息,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以競標,得標後,依約於右│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開時間,將右開金額匯入上│ │ │ │
│ │ │開藍宏睿設於岡山郵局之帳│ │ │ │
│ │ │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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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陳佳皇 │100 年10月17日在露天拍賣│100 年10月17│4,980元 │蕭明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網站刊登拍賣GARMNI衛星導│日14時57分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航之虛偽訊息,致被害人陷│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於錯誤予以競標,得標後,│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依約於右開時間,將右開金│ │ │ │
│ │ │額匯入上開藍宏睿設於岡山│ │ │ │
│ │ │郵局之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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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張嘉文 │100 年10月17日在露天拍賣│100 年10月18│6,300元 │蕭明俊共同犯詐欺取財│
│ │(告訴人)│網站刊登拍賣金貝親奶粉之│日12時14分許│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虛偽訊息,致被害人陷於錯│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誤予以競標,得標後依約於│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右開時間,將右開金額匯入│ │ │ │
│ │ │藍宏睿設於岡山郵局之帳戶│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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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古昌弘 │100 年10月18日在露天拍賣│100 年10月18│4,980元 │蕭明俊共同犯詐欺取財│
│ │(告訴人)│網站刊登拍賣GARMNI衛星導│日14時10分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航之虛偽訊息,致被害人陷│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於錯誤予以競標,得標後依│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約於右開時間,將右開金額│ │ │ │
│ │ │匯入藍宏睿設於岡山郵局之│ │ │ │
│ │ │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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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蘇銘杰 │100 年10月17日在露天拍賣│100 年10月18│8,000元 │蕭明俊共同犯詐欺取財│
│ │(告訴人)│網站刊登拍賣平板電腦之虛│日10時49分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偽訊息,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予以競標,得標後依約於右│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開時間,將右開金額匯入藍│ │ │ │
│ │ │宏睿設於岡山郵局之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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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黃鈺雯 │100 年10月17日在露天拍賣│100 年10月17│1,190元 │蕭明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網站刊登拍賣防潮箱之虛偽│日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訊息,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以競標,得標後依約於右開│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時間,將右開金額匯入藍宏│ │ │ │
│ │ │睿設於岡山郵局之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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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江彥辰 │100 年10月15日16時30分許│100 年10月18│28,910元│蕭明俊共同犯詐欺取財│
│ │(告訴人)│,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拍賣│日11時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冰箱之虛偽訊息,致被害人│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陷於錯誤予以競標,得標後│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依約於右開時間,將右開金│ │ │ │
│ │ │額匯入藍宏睿設於岡山郵局│ │ │ │
│ │ │之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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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楊仁宏 │100 年10月16日16時21分許│100 年10月17│2,240元 │蕭明俊共同犯詐欺取財│
│ │(告訴人)│,在奇摩拍賣網站刊登拍賣│日17時15分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行動硬分碟組之虛偽訊息,│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予以競標│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得標後依約於右開時間,│ │ │ │
│ │ │將右開金額匯入藍宏睿設於│ │ │ │
│ │ │岡山郵局之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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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吳琬瓔 │100 年10月17日在露天拍賣│100 年10月17│5,070元 │蕭明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網站刊登拍賣車用衛星導航│日18時7分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之虛偽訊息,致被害人陷於│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錯誤予以競標,得標後依約│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於右開時間,將右開金額匯│ │ │ │
│ │ │入藍宏睿設於岡山郵局之帳│ │ │ │
│ │ │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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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林姿杏 │100 年10月17日在露天拍賣│100 年10月18│3,100元 │蕭明俊共同犯詐欺取財│
│ │(告訴人)│網站刊登拍賣亞培安素高鈣│日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之虛偽訊息,致被害人陷於│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錯誤予以競標,得標後依約│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於右開時間,將右開金額匯│ │ │ │
│ │ │入藍宏睿設於岡山郵局之帳│ │ │ │
│ │ │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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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