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神明會會員資格不存在(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抗字,101年度,246號
KSHV,101,抗,246,2012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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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246號
再 抗 人 楊文豪
楊庭應
楊文國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溫滿金等人間確認神明會會員資格不存
在(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事件,對於民國101 年10月12日本
院所為裁定,再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2 項準用
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對於第二審裁定再為抗告至第三審,
再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
第2 項所示情形,而再抗告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
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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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