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易字,101年度,298號
KSHV,101,上易,298,20121122,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298號
上 訴 人 欣屏豐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居勲
被上訴人  林清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
7 月12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140 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01 年11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附表所示機器(下稱系爭機器)係訴外 人萬平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萬平公司)所有,萬平公司則授 權被上訴人管理、出租。上訴人自民國97年7 月起,以每月 租金新台幣(下同)2 萬元向被上訴人承租系爭機器,惟上 訴人僅於97年7 月、8 月依序給付被上訴人租金2 萬元、1 萬5000元。自97年9 月起至98年12月31日止,共16個月租金 均未給付。合計32萬5000元〔即(20000 元-15000 元)+ 20000 元16=325000元〕尚未給付。為此依租賃契約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上訴人及原審共同被告即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蔡居勲應連帶給付前揭租金中之32萬元。聲明求 為判決:㈠上訴人及原審共同被告蔡居勲應連帶給付被上訴 人32萬元。㈡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及蔡居勲負擔。〔按被上訴 人於原審另以系爭機器因上訴人積欠他人債務而遭原法院以 98年度司執字第20795 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拍定價金為67 萬元。上訴人及蔡居勲就此亦應賠償被上訴人67萬元部分, 經原審判決並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後,被上訴人已於本院撤回 此部分之訴(見本院卷第25頁背面、第32頁),併予敍明。 〕
二、上訴人則以:上訴人固應依約定給付租金,但因上訴人另亦 積欠他人債務,且上訴人公司已倒閉,現並無錢可以給付被 上訴人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㈠被上訴人之訴駁回 。㈡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三、本件原審對於被上訴人之請求,判決:㈠上訴人應給付被上 訴人32萬元。㈡被上訴人其餘之訴駁回。㈢訴訟費用由上訴 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 聲明不服,上訴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 被上訴人32萬元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 一審之訴駁回。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被 上訴人則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



人負擔。(被上訴人就其請求原審共同被告蔡居勲連帶給付 32萬元部分,經原判決駁回後,並未上訴,已確定在案)。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如下,並有上訴人出具之租賃字據1 紙及 萬平公司出具之授權證明書1 紙附卷可稽,堪予採信: ㈠系爭機器係萬平公司所有,萬平公司授權被上訴人得將之出 租予他人。
㈡上訴人曾於97年6 月27日出具租賃字據予被上訴人,約定承 租系爭機器,每月租金2 萬元,並自97年7 月起生效。 ㈢上訴人僅於97年7 月、8 月依序給付被上訴人租金2 萬元、 1 萬5000元,自97年9 月起至98年12月31日止,共16個月租 金合計共32萬5000元尚未給付。
五、兩造爭執之事項為: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租金32萬元, 有無理由?
㈠按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 ,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民法第4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 租賃契約,係以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 他方支付租金而成立,並不以出租人對於租賃物有所有權為 要件(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424 號判例參照)。 ㈡經查系爭機器係萬平公司所有而授權被上訴人得將之出租予 他人等情,有萬平公司出具之證明書1 紙在卷足憑(見本院 卷第30頁)。又上訴人曾於97年6 月27日出具租賃字據予被 上訴人,約定承租系爭機器,每月租金2 萬元,並自97年7 月起生效。上訴人僅於97年7 月、8 月依序給付被上訴人租 金2 萬元、1 萬5000元,自97年9 月起至98年12月31日止, 共16個月,租金合計共32萬5000元尚未給付等情,亦有上訴 人出具之租賃字據1 紙附卷可參(見原審卷第5 頁),並為 兩造所不爭執,是被上訴人依租賃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 付所欠租金32萬5000元中之32萬元,即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
六、綜上所述,原審因認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租金32萬元部 分為有理由,而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經核尚無不合。上 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吳登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魏文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98號附表┌──┬──────┬──┬──┐
│編號│機 器 名 稱 │單位│數量│
├──┼──────┼──┼──┤
│ 1 │日期印字機 │ 組 │ 1 │
├──┼──────┼──┼──┤
│ 2 │醬菜生產設備│ 組 │ 1 │
├──┼──────┼──┼──┤
│ 3 │鍋爐 │ 組 │ 1 │
├──┼──────┼──┼──┤
│ 4 │堆高機 │ 輛 │ 1 │
└──┴──────┴──┴──┘

1/1頁


參考資料
欣屏豐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屏豐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