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易字,101年度,188號
KSHV,101,上易,188,2012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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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陳秀琴
輔 佐 人 陳建霖
被 上訴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辛有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
4 月25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927 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01 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反訴起訴主張:上訴人自民國79年起陸續向伊投保 如附表1 所示保險,並簽訂保險契約(以下合稱「系爭保單 」),惟上訴人主張伊之保險業務員即訴外人陳心慈未經上 訴人同意或授權,自93年8 月25日起至95年5 月25日止,在 保單借款申請書上偽簽上訴人之姓名,持以向伊借用如附表 2 借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故依上訴人所述,兩造間就如附 表2 借款金額欄所示保單借款債權固欠缺消費借貸之合意, 然伊確已將扣除利息後之如該表匯入金額所示款項匯入上訴 人如附表示帳戶,則上訴人受領該等款項即無法律上之原因 ,且已造成伊之損害,伊自得請求上訴人返還該等款項,為 此,爰依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求為命上訴人給付700, 38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 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二、上訴人則以:陳心慈未經伊同意或授權,冒名向被上訴人借 款,伊因為相信陳心慈,故將如附表2 所示帳戶之存摺及印 交給陳心慈,被上訴人匯入之款項,悉數遭陳心慈提領一空 ,伊並未受有利益,被上訴人應就其員工所為負責,被上訴 人自不得向伊請求返還該等款項等語為辯。
三、原審經審理後,就被上訴人所提反訴,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上訴人本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就如附表2 借款金額欄所示之 借款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敗訴,並未據 被上訴人聲明不服),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於本院聲明: 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 在第一審之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則答辯聲 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上訴人曾向被上訴人投保如附表1所示之保單。 ㈡被上訴人於附表2 匯款日期欄所示日期,分別將如附表2 匯 入金額欄所示款項,匯入如該表所示之上訴人帳戶內。 ㈢陳心慈受僱於被上訴人,擔任保險業務員。
陳心慈因本件涉偽造文書等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以該署100 年度偵字第3530號起訴書提起 公訴。
五、本件依兩造之陳述,審酌之重點在於:㈠被上訴人於附表2 匯款日期欄所示日期,分別將如附表2 匯入金額欄所示款項 ,匯入如該表所示之上訴人帳戶內,有無法律上原因?㈡上 訴人是否構成不當得利,而需返還被上訴人上開款項?六、經查:
㈠被上訴人於附表2 匯款日期欄所示日期,分別將如附表2 匯 入金額欄所示款項,匯入如該表所示之上訴人帳戶內,有無 法律上原因?
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本文定有明文。又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 之訴,如被告主張其法律關係存在時,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 ;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 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 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 ,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 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 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 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 該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42年臺上字第170 號判例、98年 度臺上字第1045號裁判要旨可供參照。
②本件上訴人主張陳心慈未經其同意或授權,自93年8 月25日 起至95年5 月25日止,在保單借款申請書上偽簽其姓名,持 以向被上訴人借用如附表2 借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且陳心 慈因本件涉犯偽造文書等罪嫌,於檢察官偵訊時,亦自陳上 訴人之保單借款借據實際上均為其填寫、簽名等語(見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3472號卷,97年6 月17日 偵查筆錄,頁112 ),陳心慈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3530號起訴書提起公訴,有起訴書 乙份在卷可稽,被上訴人復未舉證證明上訴人確有同意或授 權陳心慈持如附表1 所示保單向其借用如附表2 借款金額欄 所示之金額,則上訴人主張其未向被上訴人借用如附表2 借 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即有所據。
③然被上訴人確因陳心慈上揭行為,於附表2 匯款日期欄所示



日期,分別將如附表2 匯入金額欄所示款項,匯入如該表所 示之上訴人帳戶內,此經本院向如附表2 所示金融機構查明 屬實,並有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101 年8 月9 日函、國泰世 華銀行高雄分行101 年8 月22日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郵局101 年9 月12日、同年月20日函暨交易明細表附卷 可佐,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上訴人亦於本院審理時表示不 知被上訴人為何匯款至其帳戶內(見本院101 年10月8 日準 備程序筆錄,本院卷頁71),因而,被上訴人將該等款項匯 如該表所示之上訴人帳戶內,並無法律上原因,自堪認定。 ㈡上訴人是否構成不當得利,而需返還被上訴人上開款項? ①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 179 條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將該等款項匯如該表所示之 上訴人帳戶內,並無法律上原因,已如前述,被上訴人因此 受有合計700,387 元之損害,因而,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受 有700,387 元之不當得利,即有所據。
②上訴人雖抗辯該等款項已悉數遭陳心慈提領一空,伊並未受 有利益等語,惟被上訴人既將該等款項匯如該表所示之上訴 人帳戶內,且上訴人該等帳戶尚有其他多筆存提款及代繳相 關保險、水電費之紀錄,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11 月15日處儲字第1001006240號函及函附交易明細、國泰世華 銀行高雄分行100 年11月9 日國世高雄字第1000000365號函 及函附交易明細附於原審卷可稽(見原審卷一,266-268 、 272-282 頁),顯見該等帳戶係上訴人使用,而非專供陳心 慈使用之人頭帳戶,上訴人於客觀上確係受有利益。至上訴 人雖主張該等款項為陳心慈提領,惟此係上訴人與陳心慈間 之另一法律關係,於上訴人受有被上訴人匯入款項之利益不 生影響,上訴人主張其未獲任何不當得利,無需負返還責任 ,並無足取。再者,民法第182 條第1 項固規定不當得利之 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 ,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惟上訴人既未向被上訴人借 款,則本件亦難謂其受領時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況上開條 文所稱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非指所受利益之原形不存 在者而言,原形雖不存在,而實際上受領人所獲財產總額之 增加現尚存在時,不得謂利益已不存在(最高法院41年台上 字第637 號判例參照)。而依上訴人之主張,被上訴人匯入 之款項既係遭陳心慈提領,上訴人自得另行向陳心慈請求, 亦難謂其所受利益已不存在。
④至上訴人雖另抗辯被上訴人應就陳心慈所為負責,自不得向 其請求返還該等款項等語。惟陳心慈固利用其擔任保險業務



員之機會,未經同意或授權,持上訴人之保單向被上訴人借 款,然被上訴人既將陳心慈所貸款項匯入上訴人帳戶,上訴 人亦於本院審理時自承係因信任陳心慈,將該等帳戶印鑑章 及存摺交付陳心慈(見本院101 年10月8 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頁72),則陳心慈未經上訴人同意或授權所為上揭冒 貸之行為,尚不致造成上訴人之損害,上訴人所受損害,依 其所述,實係陳心慈持上訴人交付之存摺、印鑑章,領取上 訴人存款所致。而持有保戶之銀行存摺及印鑑章,顯非保險 從業人員之職務行為或執行職務所必要,或職務上予以機會 之行為,陳心慈之所以能取得上訴人之存摺、印鑑章,並盜 領上訴人存款,實係上訴人疏於注意及缺乏警覺心所致,自 難歸究於被上訴人。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應就陳心慈所為負 責,不得向其請求返還該等款項等語,並無所據。七、綜上所述,本件被上訴人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反訴請求上 訴人給付700,387 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 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判決命上訴人如數給付被上訴人,核 無不合。上訴人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審酌後認均無礙判決之結果,爰不予一一論述。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宗芳
附表一:
┌─┬─────┬──────┬─────┬──────┬────┐
│編│投保日期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 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
│號│(年月日)│ │ │(新臺幣) │ │
├─┼─────┼──────┼─────┼──────┼────┤
│1 │79.11.05 │萬代福211 終│0000000000│ 50萬元 │ 陳秀琴
│ │ │身壽險 │ │ │ │
├─┼─────┼──────┼─────┼──────┼────┤




│2 │89.08.11 │鍾愛一生313 │0000000000│ 30萬元 │ 陳秀琴
│ │ │終身壽險 │ │ │ │
├─┼─────┼──────┼─────┼──────┼────┤
│3 │89.08.11 │雙囍年年終身│0000000000│ 50萬元 │ 陳秀琴
│ │ │壽險 │ │ │ │
├─┼─────┼──────┼─────┼──────┼────┤
│4 │91.05.09 │金好意110 養│0000000000│ 35萬元 │ 陳秀琴
│ │ │老保險 │ │ │ │
├─┼─────┼──────┼─────┼──────┼────┤
│5 │92.03.24 │雙好還本終身│0000000000│ 20萬元 │ 陳秀琴
│ │ │險 │ │ │ │
├─┼─────┼──────┼─────┼──────┼────┤
│6 │93.08.19 │創世紀變額萬│0000000000│ 100萬元 │ 陳秀琴
│ │ │能壽險(丙型│ │ │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保單號碼 │申請日期(│借 款 金 額 │付 款 方 式 │匯款日期(│匯 入 金 額 │
│ │ │年月日) │(新臺幣) │ │年月日) │(新臺幣) │
├──┼─────┼─────┼──────┼───────────┼─────┼──────┤
│1 │0000000000│93.08.25 │4,983 元(註│匯入原告設於高雄民族社│93.08.26 │4,983 元(註│
│ │ │ │:保單借款金│區郵局帳戶,局號:0041│ │:被上訴人實│
│ │ │ │額為498,000 │489 ,帳號0000000 號(│ │際匯入498,00│
│ │ │ │元,上訴人於│下稱系爭郵局帳戶)。 │ │0 元,惟僅於│
│ │ │ │原審僅訴請確│ │ │上訴人請求確│
│ │ │ │其中4,983 元│ │ │認其中4,983 │
│ │ │ │借款債權不存│ │ │元借款債權不│
│ │ │ │在) │ │ │存在之範圍內│
│ │ │ │ │ │ │,請求上訴人│
│ │ │ │ │ │ │返還) │
├──┼─────┼─────┼──────┼───────────┼─────┼──────┤
│2 │0000000000│94.10.27 │99,000元 │同上 │94.10.28 │99,000元 │
├──┼─────┼─────┼──────┼───────────┼─────┼──────┤
│3 │0000000000│94.02.04 │100,000 元 │同上。 │94.02.05 │100,000元 │
├──┼─────┼─────┼──────┼───────────┼─────┼──────┤
│4 │同上 │94.03.30 │26,000元 │同上。 │94.03.31 │25,002元 │
├──┼─────┼─────┼──────┼───────────┼─────┼──────┤
│5 │同上 │94.08.31 │190,000 元 │同上。 │94.09.02 │189,628元 │
├──┼─────┼─────┼──────┼───────────┼─────┼──────┤




│6 │同上 │95.03.06 │7,000元 │匯入原告設於國泰世華商│95.03.07 │5,774元 │
│ │ │ │ │業銀行高雄分行帳戶,帳│ │ │
│ │ │ │ │號0000000000000 號(下│ │ │
│ │ │ │ │稱系爭國泰銀行帳戶)。│ │ │
├──┼─────┼─────┼──────┼───────────┼─────┼──────┤
│7 │0000000000│93.03.16 │252,000元 │匯入原告設於高雄市農會│ │252,000元 │
│ │ │ │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9 號(下稱系爭農會帳號│ │ │
│ │ │ │ │)。 │ │ │
├──┼─────┼─────┼──────┼───────────┼─────┼──────┤
│8 │0000000000│95.05.25 │24,000元 │匯入系爭國泰銀行帳戶。│95.05.26 │24,000元 │
├──┼─────┼─────┼──────┼───────────┼─────┼──────┤
│總計│ │ │702,983元 │ │ │700,38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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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