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交上訴字,101年度,85號
KSHM,101,交上訴,85,2012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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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上訴字第85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溪泰
選任辯護人 歐陽志宏律師
上列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13日所宣
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判決第十二頁第八行理由欄關於論罪法條,其中「其肇事逃逸之行為,係犯同法第185 之5 之罪」,應更正為「其肇事逃逸之行為,係犯同法第185 條之4 之罪」,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 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第十二頁第八行理由欄關於論罪法條,其中「其肇 事逃逸之行為,係犯同法第185 之5 之罪」,係屬誤載,應 更正為「其肇事逃逸之行為,係犯同法第185 條之4 之罪」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邱永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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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