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1919號
PCDV,90,訴,1919,2001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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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一九號
  原   告 尚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惠嬰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縣鹽水鎮水頭港二○一號之二十五,業據原告提出戶籍 謄本一份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麗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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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亭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亭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