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一九號
原 告 尚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惠嬰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縣鹽水鎮水頭港二○一號之二十五,業據原告提出戶籍 謄本一份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麗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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