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三八號
原 告 學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銘德
送達代收人 孫慧敏
被 告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訴訟代理人 詹明寶
葛紀正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並請就標單是否屬託運單第二點「具通信性質信函」及運送人之責任限制為辯論之準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 日~B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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