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1838號
PCDV,90,訴,1838,2001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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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三八號
  原   告 學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銘德
  送達代收人 孫慧敏
  被   告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訴訟代理人 詹明寶
        葛紀正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並請就標單是否屬託運單第二點「具通信性質信函」及運送人之責任限制為辯論之準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   日~B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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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學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