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上易字,101年度,133號
HLHM,101,上易,133,2012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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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泰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所在不明,
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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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