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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易字,101年度,178號
TNHV,101,上易,178,2012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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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邱裕芳

被上訴人 邱本榮
追加被告 沅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簡君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
月15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訴字第632號)提
起上訴,本院業於101年10月25日辯論終結在案,因事實尚有欠
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11月15日上午10
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蘇重信
法 官 羅心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易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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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沅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