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毒抗字,101年度,281號
TNHM,101,毒抗,281,2012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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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毒抗字第281號
抗 告 人 廖唯景
即 被 告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1年度毒聲字第163號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裁定(聲請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1083 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
㈠今年正月(農曆)六日時,因要至台中梧棲港旁,綁堤岸之 鋼筋,卻因路不熟,而與人發生車禍,雙腳有骨折,全身皆 有內外傷,直至六月中時,才完全和解。此期間或多或少, 有在許多工地嘗試工作,但是,不是老板沒錢跑掉,就是因 腳傷的關係,趕不上別人,所以也無法賺到錢。在五月初時 ,應徵去大林、大埔美草藥科技園區工作,下班時,本想拿 些錢給母親,正好當日下豪大雨,在一處上坡的轉彎處,因 雨水很大的關係,連車帶人,像用飛似的,滑至對面之車道 ,致使車毀人再次受重傷。事後心想,不要再東奔西跑,如 能就近安定,錢少一點也無妨。就是因第二次車禍,至台大 時,認識了吳×志,此人,當時,他身穿工作衣,在閒談下 ,我請他幫我介紹到他上班處工作,事後就如口供所述,即 落入他的設計裡。事後,我有再次找他要還錢,他當然說沒 有,然後沒多久,就拿壹包白色粉末給我,說如果我不要, 他也沒辦法了,隨便我欲如何。我一時也啞然無語。直到有 人對我說,吳×志已收押了,我覺得很不公道,沒良心,一 時氣不過,便把他之前給我的那包毒品注射了,本想等被關 時,再找他算帳,但是,氣消一點時才後悔。
㈡被告本可逃避(尿液)檢驗(不出毒品反應),(亦即可) 通過(檢驗)後再去,可是自己無法原諒自身的衝動。也是 因果、良心的呼喚,才毅然的面對,不想牽涉別人,只能怪 自己識人不清,過於衝動。我知道,一切已無法挽回了,只 想趁這段(入所前)期間,能賺多少錢是多少,其他都不想 了。而就在9月22 日,星期六那天,被告去古坑就業服務站 找工作,因我不知星期六也休假,結果在回程中,與一位老 伯,機車擦撞,因對方突然轉彎,被告煞車不及,導致腳骨 折,身上多處擦傷,在9月25 日那天,忍痛去應訊,但當時 一時忘記報告腳有骨折(因為很痛,醫生有交代,需三個月 方可復原,這要停止工作三個月,以便調養)。



㈢被告本身吃素二十多年了,如警察逼我吃鍋邊菜,即半葷食 ,那我情願餓死,因我們全家,皆有立下重願。且自年初至 今,全無進錢,而在三年前,因我的工作之需貸款買住於現 址,房貸、車貸、我兒子的學貸,及房租、生活費,以我妻 子一人之力,已全無積蓄,更無人可借了。是否可以請檢察 官(法院)評量我們的為難處,及我百分之百之誠意,看有 否其他方式,可權衡考量(毋庸至戒治所觀察勒戒)?如不 可,被告當然也不能勉強,只盼快下命令,儘早了結被告該 負的責任,因為被告不想讓母親知道,更不想讓被告兒子有 壓力,再一年大學就畢業了,被告不想讓他因此而放棄學業 ,分擔家計,更需儘早出來借錢,準備清償所有的貸款債務 及籌措被告兒子的下一筆書錢費用。為此提起抗告等語。二、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唯景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下稱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1年7月28日、29日間某 時許,在其雲林縣斗六市○○里○○路中興巷19號住處,以 將海洛因摻水置入針筒內,再注射身體血管之方式,施用海 洛因1次。嗣於101年8月1日,因警偵辦販賣毒品案件,通知 被告到案作證,並採集其尿液,由被告親自封緘後送驗,結 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 條第1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 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三、原裁定意旨略以: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 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 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 逾2 月,同條例第20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有聲請 意旨所述施用毒品事實,除有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外,因警 偵辦販賣毒品案件,通知被告到案作證,並採集其尿液,由 被告親自封緘後,經送往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 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確呈嗎啡陽性反應,有該中 心101年8月9日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OZ000000000號) 、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檢體編號:OZ00 0000000號)各1紙在卷可稽(見警卷第5 頁),足認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認定。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為犯罪行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定有處罰明文。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依該條例規定本 應科以刑罰,惟基於刑事政策,對合於一定條件之施用者, 依同條例第20條、第23條之規定,施以觀察、勒戒及強制戒 治之保安處分。其目的在於戒除行為人施用毒品身癮及心癮 之措施,且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係導入一療程措施,針對



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所為預防、矯治措施之保安處分,以達 教化與治療之目的,係刑罰之補充制度,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本身所規定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等保安處分,雖兼具 自由刑之性質,卻有刑罰不可替代之教化治療作用。五、經查:被告廖唯景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下稱海洛因 )之犯意,於民國101年7月28日、29日間某時許,在其雲林 縣斗六市○○里○○路中興巷19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摻水置 入針筒內,再注射身體血管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業據 被告自白在卷,並有101年8月9 日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 :OZ000000000 號)、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 錄(檢體編號:OZ000000000號)各1紙在卷可稽,已如上述 ,被告確有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至為明確,自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之規定,施以觀察勒戒。六、抗告意旨雖以:其車禍骨折,且長年茹素,入所戒治,生活 至為不便;又其揹負貸款及需幫其子籌措學費,若入所戒治 ,其子將被迫放棄學業一節,均係關於抗告人之家庭狀況及 經濟能力,非屬本案裁定送觀察勒戒所應考量之事由,抗告 意旨執此作為免施以觀察勒戒之事由,亦非法之所許。七、原審裁定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 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裁定將抗告人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核其認事用法俱無不合。抗告意旨以上開情詞請求免為觀 察勒戒處分,要屬無據,其抗告核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王薇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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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