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保險上易字,100年度,3號
TCHV,100,保險上易,3,201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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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上易字第3號
上 訴 人 林聰傑
訴訟代理人 陳明發律師
被 上訴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戴家誠
      陳怡儒
上列上訴人林聰傑與被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保險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肆仟參佰陸拾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陸仟伍佰肆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林聰傑於原審起訴確認其與被上訴人間就保單 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號等之保險契約關係不存在,前開保單投保金 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120萬元、120萬元、100 萬元、100萬元、100萬元。經原審法院判決敗訴後,上訴人 不服,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64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4,360元、第二審裁判費96,540元,茲限於收受本 裁定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茆亞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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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