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01年度,1462號
TCHM,101,金上訴,1462,2012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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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金上訴字第14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勁邑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勃丞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源偉
上列3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康存孝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文佳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張宗存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嘉鴻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黃進祥 律師
      黃建雄 律師
      洪國欽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勁邑賴勃丞吳源偉張文佳高嘉鴻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壹年拾貳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賴勁邑賴勃丞吳源偉、張文 佳、高嘉鴻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分別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 7、8款(屬預防性羈押)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於民國101年9月6日執行羈押在案,至101年12月5日,3個 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經訊問被告賴勁邑賴勃丞吳源偉張文佳高嘉鴻後 ,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 國101年12月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鄭 永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房 柏 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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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