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榮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榮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榮敏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11月09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20336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12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王金全
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許 文 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