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毒抗字,101年度,829號
TCHM,101,毒抗,829,201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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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毒抗字第829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蔡侑倫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
戒,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毒聲字第629號,中華民國
101年10月1日第一審裁定(聲請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101年度聲觀字第52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裁定,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應 予維持,並引用原審裁定之理由(如附件)。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蔡侑倫(原名蔡財芳)曾 於90年間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處分,並於96年間起自費前 往沙鹿童綜合醫院接受美沙冬替代療法戒治毒癮,但因長期 工作壓力太大,有憂鬱症、失眠症,亦兼至「身心科」治療 ,顯見抗告人戒絕毒品決心,抗告人雖於100年6月12日遭查 獲並驗出海洛因毒品陽性反應,乃係於同年月10日之前所吸 食,而抗告人於吸食後查獲前已立即前往沙鹿區童綜合醫院 請求治療,並於同年月7月間自行再度檢驗,並查無毒品陽 性反應,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依比例原則,應為不 付審理裁定。抗告人非毒蟲,而是有正常工作。抗告人將與 同居人於年底結婚,多年與同居人共同養育同居人的2個孩 子,希望不要給孩子壞示範,造成孩子行為偏差。抗告人現 雖只有房屋貸款須清償,尚有以同居人名義貸款購買車子, 每月須償還貸款總額達4萬多元,若由同居人獨力償還,尚 且須照顧2名孩子,顯有相當困難,擔憂連累無辜同居人。 抗告人為家中經濟支柱,實無法離開家庭。懇請予以不付審 理裁定或廢棄原裁定,或從輕量為得易科罰金之判決云云。三、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 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四、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1年6月 10日清晨3時許,在臺中市○○區○○路325之13號住處之車 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非法施用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1 年6月12日為警通知到場接受採尿檢驗,經送請詮昕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檢驗,經初步以酵素免疫學分析法篩檢,再以氣 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確認,衡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精確度析論



,當得剔除偽陽性反應之可能(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83年3月1日北總內字第01855號、 83年4月7日北總內字第03059號函參照)。則檢驗結果呈 嗎啡閾值濃度446ng/ml,經判別為嗎啡陽性反應等情,有詮 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年6月27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 紙在卷可稽,足認抗告人確有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 ㈡抗告人對於前揭犯行坦承不諱,惟辯稱伊係於治療中為警查 獲,且事後再自行檢驗,已無毒品反應,故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l條第2項規定為不付審理裁定云云,惟查「按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規定:「犯 第十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 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 察機關」、「依前項(指第一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 或少年,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由少年法院為不付審理 之裁定,但以一次為限」。而其所稱「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 查獲」,依其文義,應係指依該條第一項規定,犯同條例第 10 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即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 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而於治療中始經查獲該項未發覺之 犯罪而言。如行為人於參與減害替代療法後,於治療期間, 難忍毒癮,再度施用毒品,即與該條鼓勵戒毒自新之立法意 旨相悖,自無該條之適用。」(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2988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抗告人自96年8月8日起迄101年8月 11日止,自費接受美沙冬替代療法治療,有童綜合醫療社團 法人童綜合醫院就診資料、醫療報告等在卷可佐,然抗告人 於參與減害替代療法後,於治療期間,難忍毒癮,再於101 年6月10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依前揭判決意旨,即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規定之適用。抗告意旨稱應依比例 原則,以其符合前揭條例第21條之規定,予以不受理之判決 云云,洵不足採。
㈢綜上,原審認定抗告人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因而裁定送 觀察、勒戒,核無不合。本件抗告人猶執抗告意旨,指摘原 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林 清 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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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