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1年度,635號
TCHM,101,上易,635,201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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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6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沐星
      魏連堪
上列上訴人等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年度易字
第867號中華民國101年 4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
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年度偵字第347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賴沐星早年曾於苗栗縣通霄鎮開設私立家教班,因而結識就 讀該家教班之學生劉育良及其母李蘭琴。民國(下同)99年 間,賴沐星李蘭琴處得知劉育良現於苗栗縣通霄鎮公所擔 任約聘工,希能成為正式編制人員,遂與魏連堪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9年9 月間,在其苗栗縣通霄 鎮○○里○○鄰○○路198 號住處,向李蘭琴誆稱:若使劉育 良進入苗栗縣通霄鎮公所清潔隊擔任正式人員,須打點苗栗 縣議會議員張太陽苗栗縣通霄鎮鎮長徐永煌、苗栗縣通霄 鎮鎮民代表會主席黃榮聰等人,使李蘭琴信以為真,接續為 下列行為:
㈠99年10月26日早上,賴沐星以其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與李蘭琴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 ,表示需新臺幣(下同)10萬元疏通。李蘭琴因人在高雄, 遂聯絡其子劉育良與其弟妹徐美英,於當日中午至賴沐星位 於苗栗縣通霄鎮○○里○○鄰○○路198號2樓住處,將現金10 萬元交付予賴沐星
㈡99年11月11日,賴沐星以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聯絡李蘭琴,稱 又需5萬元疏通。李蘭琴遂於同日下午5時許,與劉育良至賴 沐星上開住處1樓,交付現金5萬元予賴沐星。 ㈢99年12月10日,賴沐星以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聯絡李蘭琴,稱 尚需10萬元疏通。李蘭琴遂於同日下午 3時許,在苗栗縣通 霄鎮○○路8號通霄鎮公所旁將現金10萬元交付予賴沐星。 ㈣99年12月14日,賴沐星以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聯絡李蘭琴,稱 希望李蘭琴送酒予苗栗縣通霄鎮公所之魏秘書,李蘭琴遂請 賴沐星前往購買並轉交。同日晚間,由魏連堪自稱為魏秘書 ,打電話向李蘭琴致謝,以取得李蘭琴之信賴。賴沐星於隔 日(即99年12月15日)持收據向李蘭琴收取購買2 瓶皇家禮 炮(Royal Salute)威士忌酒之價款5,300元。 ㈤99年12月21日,賴沐星以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聯絡李蘭琴,稱



先前交付之25萬無法平分給張太陽徐永煌黃榮聰,仍需 5萬元。李蘭琴遂於同日下午3時許交付5萬元予賴沐星。 ㈥100年3月某日,賴沐星以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聯絡李蘭琴,稱 劉育良已確定可以成為正式人員,惟加入苗栗縣司機工會須 繳年費1萬2千元。李蘭琴遂交付1萬2千元與賴沐星。 ㈦100年3月16日,魏連堪自稱魏秘書聯絡李蘭琴,稱將請賴沐 星向其收取 2萬元。賴沐星隨後至李蘭琴工作之烏眉國中收 取2萬元。
二、嗣劉育良發現甄補為苗栗縣通霄鎮公所清潔隊正式人員另有 其人,遂向苗栗縣通霄鎮長室詢問,始發覺其與其母劉蘭琴 受騙而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三、案經李蘭琴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共同被告)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 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做為證據;又按被告以外之人 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 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 1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是偵查中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為言詞、書 面陳述,核其性質皆屬「傳聞證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 犯罪、實施公訴,基於當事人一方原告之地位,就被告犯罪 事實及訴訟條件與據以認定證據能力等訴訟程序上之事實, 固應善盡舉證責任。然因檢察官訊問證人、鑑定人等被告以 外之人時,均能遵守法律規定而不致違法取供,並令具結, 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乃於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 之 1規定檢察官於偵查程序取得被告以外之人所為陳述,除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均有證據能力,得為證據。故被告 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若主張其顯有不可信之 情形者,本乎當事人主導證據調查原則,自應負舉證責任, 否則,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毋庸另為證明, 即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56 84號判決要旨參照)。所謂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應審酌被告 以外之人於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例如陳述時之心理狀 況、有無受到外力干擾等,以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97年 度臺上字第1653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證人劉育良、徐 美英之偵訊筆錄,乃經檢察官告以具結義務及偽證之處罰, 並命朗讀結文後具結作證(見偵卷第91、92頁),既係於負 擔偽證罪之處罰心理下,並以具結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且 無受其他不當外力干擾之情形證述,依前揭說明,該證述自



具證據能力,得為本案判斷之基礎。
二、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危 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該法第159 條第 1 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 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即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 條之 4),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 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 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 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 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 文。經查:本案證人張太陽徐永煌黃榮聰徐美英、劉 育良、李蘭琴於警詢中之證述,經本院於審理程序中提示予 被告,惟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 力聲明異議(見原審卷第57頁正面),則自可認上開證人於 警詢中之證述,具有證據能力。
三、被告之自白,雖為證據之一種,但依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須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 、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 ,始得為證據。依同條第2 項規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 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 否與事實相符。其第3 項規定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 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其立法意旨,乃欲以補 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之限 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防止偏重自白,發生誤判之危險。 依上開規定,被告任意性之自白始有證據能力,法院才能採 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裁判基礎,在自白是否出於任意性有疑義 時,應先對自白之任意性為調查。而決定自白是否出於任意 性,應就客觀之訊問方法及被告主觀之自由意思,綜合全部 事實而為具體之判斷(96年度臺上字第3102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對於其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陳述,表示並 無意見等語(見原審卷第57頁背面),其中自白之部分,亦 查無有何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 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等情形,且核其既與事實相符,故有證 據能力。
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 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 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他各項證據方法之 證據能力,檢察官、被告賴沐星魏連堪於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判期日中均未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 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 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 自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賴沐星魏連堪,均矢口否認有上揭對被害人李蘭 琴與劉育良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賴沐星辯稱:伊跟李蘭琴 之金錢往來是因為伊要幫她的忙,然伊經營補習班虧損負債 倒閉,也是在同樣的那段時間,因此才有借貸,錢是伊跟李 蘭琴借沒有錯,但是絕對沒有詐騙她,因為伊跟她借錢的時 候都有寫借據或收據給她,她說伊詐騙她的錢,是要去買清 潔隊的職位,如果是這樣的話為何要寫借據,如果要去買一 個職位,為何要分好幾天好幾次,每次借個幾萬元,明顯是 伊跟她借錢,而不是要去買清潔隊的職位等語;被告魏連堪 則辯稱:本案李蘭琴沒有給伊錢,賴沐星也沒有分給伊錢, 伊什麼都沒有得到,伊不知道伊有什麼詐欺取財等語。另於 原審,被告魏連堪亦辯稱:伊並無上開詐欺犯意,僅係對劉 育良出自關心,故撥打上述電話予李蘭琴云云。經查: ㈠被告賴沐星對上開犯罪行為,迭於原審為認罪之表示(見原 審卷第22頁背面、第39頁背面、第40頁正面、第59頁正面) 。
㈡本件徵諸證人劉育良於警詢時證稱:「(問:你今〈〉日 因何事製作詢問筆錄?)協助警方調查賴沐星魏連堪涉嫌 詐欺財物、妨害名譽案,故製作筆錄。(問:你與被害人李 蘭琴、涉嫌人賴沐星魏連堪等人有何關係?有無結怨或財 務糾紛?)被害人李蘭琴為我母親,賴沐星為曾經教過我的 老師,而不認識魏連堪。均無結怨及財物糾紛。(問:你目 前任職何單位?職稱?起迄時間?)我任職通霄鎮公所納骨 塔臨時管理員(約聘1年1聘),從95年 7月至今。(問:你 何時知道賴沐星魏連堪涉嫌詐欺被害人財物?何名目詐欺 被害人?)我於99年10月26日就知道,賴沐星等人要介紹我 進入通霄鎮公所清潔隊任正式員工,但不知道賴沐星騙我們 。而我是於今年 3月份才知道賴沐星向被害人吹噓表示:他 與苗栗縣議員張太陽、通霄鎮長徐永煌、通霄鎮代會主席黃 榮聰及與鎮公所的魏秘書(事後查證為魏連堪冒充的)等人



關係良好,可以由他幫忙讓我順利進入通霄鎮公所清潔隊任 正式員工,並向被害人說:我目前為通霄鎮公所臨時雇員( 1年1聘),如可以順利進入那工作比臨時人員有保障,且日 後退休也有一筆退休金可以領。(問:你如何知道魏連堪冒 充公所魏秘書?他如何詐騙被害人?你是否見過魏連堪?) 今年 3月份我母親告訴我此事才知道,因通霄鎮公所秘書室 沒有姓魏的秘書,只有通霄鎮代會才有魏秘書,我才會發現 魏連堪冒充公所秘書。據我所知被害人未與魏連堪接觸,他 們都以電話聯絡。沒有見過自稱假冒公所魏秘書的魏連堪。 (問:被害人表示曾經委託你轉交新臺幣10萬元整給賴沐星 其時間?地點?有何人與你同行前往?)我共參與 2次轉交 財物給賴沐星,第 1次為99年10月26日中午許,因被害人在 高雄接到賴沐星電話表示:需要新臺幣10萬元整,故被害人 託我及舅媽徐美英提領新臺幣10萬元至賴沐星住居所(通霄 鎮○○路198號 2樓)當場交付給他,他有交1張收據給我作 為憑證。第2次為99年11月11日下午5點多由我與被害人將新 臺幣 5萬元裝入黃色小型牛皮紙袋內到賴沐星住居所外面( 信義路198號)當面交給他,並由他交付1張收據給被害人作 為憑證。(問:你稱賴沐星交付之收據是否為被害人所出示 交由庭上查明之的收據?)警方出示之收據兩張經我當場確 認無誤。(問:你是否知道被害人交付賴沐星 2次財物共計 新臺幣15萬元整是何用途?)知道。因賴沐星向我們表示: 為讓我順利進入通霄鎮公所清潔隊任正式員工,須交付給苗 栗縣議員張太陽、通霄鎮長徐永煌、通霄鎮代會主席黃榮聰 的公關費,故被害人聽信賴沐星說詞才會依約交付財物」( 見偵卷第40頁背面至第42頁正面),「(檢察官問:你有與 徐美英一起拿錢給賴沐星嗎?)是。(檢察官問:賴沐星有 告訴你這筆錢的用途嗎?)我有一點想不起來了,之前有跟 警察說過。(檢察官朗讀劉育良於通霄派出所部分筆錄內容 ,檢察官問:是否如此?)是」等語(見偵卷第89頁)。及 證人李蘭琴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問:這兩位被告妳以 前有無看過?)在還沒有接觸他們的時候我沒有看過。(問 :這兩個被告妳看過的次數,妳看過哪個被告的次數比較多 ?)是賴沐星先生。(問:最早都是賴沐星出面的是不是? )對。(問:魏連堪是到什麼時候才出面的?)魏連堪一直 到來到法院我才看到,因為之前他都是以電話跟我聯絡,然 後接洽的人都是賴沐星先生,後來因為我發覺到被騙的時候 我就告他賴沐星先生,後來因為分局那邊說魏連堪也順便跟 他告,因為他們兩個同夥的,所以我也是一起告,後來來到 法院我才看過他,以前都不認識只是電話中聽到他的聲音而



已,因為他跟我講說他是魏秘書,因為魏秘書我認識他,所 以他的聲音也是很像我才會相信。(問:所謂自稱為魏秘書 那一個男子妳認識?)對。(大概幾歲的人?)鎮公所的他 大概40至50左右。(問: 4、50歲而已?)對。(問:沒有 這麼老的秘書?)沒有。(問:魏連堪他都跟妳講什麼話, 講什麼內容還記得嗎?)他跟我講的時候就是他第 1次跟我 講就是說:劉太太恭喜妳,妳兒子有好消息。就是說我們可 以進入鎮公所那邊做職員這樣子,然後他就是跟我恭喜,第 2 次就是賴先生跟我講說因為魏先生幫我的忙所以叫我要送 禮給他,我說我親自要去他家,但是賴先生說他家裡他很忙 有時候不在家裡就由他轉送,他叫我說買那個酒,很貴的酒 ,是由賴先生他去買的然後他拿單子來跟我請錢,兩瓶就 5 千多塊由他送去,然後魏先生他就打電話跟我說:劉太太謝 謝妳,妳的酒我收到了。然後第 3次就是說他說他本人在苗 栗,要我,因為也是縣政府有一個祕書幫我忙,所以要送個 禮儀去給他就是紅包啦,他叫我說準備好由賴先生去我工作 的場所拿到縣政府,他在縣政府那邊等賴先生,我不疑有他 然後就準備在我工作的場所,由賴先生去我工作場所帶過來 這樣子。(問:妳工作場所是在哪一個學校當廚工?)烏眉 國中。(問:烏眉國中當廚工?)是。(問:上班時間是幾 點到幾點?)8點到下午2點半。(問:早上8點到下午2點半 ?)對。(問:賴沐星是什麼時候去跟妳拿的?)他那時候 到的時候好像10點多還是11點。(問:早上10點多到11點之 間?)早上,對,去年。(問:去妳烏眉國中那邊拿?)對 。(問:進去校區裡面還是門口?)校區裡面。(問:妳以 前講的話都實在?)對。(問:跟這兩位被告以前沒有什麼 仇恨過節或金錢糾紛?)沒有,幾乎沒有」(見原審卷第49 頁正面至第50頁背面)等語。與證人李蘭琴於原審審理時復 結證稱:「(問:妳是在什麼時候因為什麼樣的原因或機緣 而認識賴沐星先生?)我在99年的 7月份,好像6、7月份的 樣子,因為賴沐星是我兒子以前國中的補習班的數學老師, 賴老師去我兒子在鎮公所納骨塔那邊當官,他去那邊拜拜看 到我兒子就這樣認識,認識了我兒子以後,然後後來他就接 觸我們家了,就來我們家聊天,有一次他就說他開補習班因 為要發薪水不夠來跟我調 1萬塊問我好不好?我想說我兒子 的老師,好, 1萬塊,他當時他有開一張票,票還在我這裡 ,一張票1萬塊的支票他是寫8月份會還我,就是借 1個月, 結果沒有還,後來他就說我兒子很乖以前上課,以前學生的 時候,他說我兒子很乖然後說我兒子在那邊做臨時員,然後 鎮公所有職缺,他要幫我忙把我兒子介紹到清潔隊裡面去擔



任那個職缺,當時我就想他很誠懇就不疑有他,他一而再就 是很誠懇,所以我想說,沒有想到說會欺騙這個事情,然後 他也是很關心我兒子,那時候,當時,所以我不疑有他,所 以他就說要進去要什麼要什麼,是誰要的誰要的就說鎮長、 代表還有縣議員他們需要這種東西,然後就說多少,第 1次 給我拿10萬後來又說不夠又拿 5萬,就15萬了,後來又說什 麼他們說不夠又要再10萬,我也想說為什麼你又不一次講多 少,為什麼一直連續 4次10萬、5萬,再來10萬,再來5萬, 後來就跟我講說已經有消息了我就很高興,他說100年的2月 份就可以進去做了,我這時候很高興就期待著,當時就很期 待,他也跟我講說:妳的什麼什麼要去體檢,還有什麼履歷 表還有照片要交 6張,還有要去衛生所體檢,我兒子都有去 做了,結果後來2月份沒有進去,賴老師就跟我講說3月份。 結果3月份進去的不是我兒子是別人我才開始起疑心,到3月 10幾號,17號我去鎮公所 3樓開會的時候我就是看到那個魏 秘書,然後我坐在後面我是看到魏秘書我才上前打招呼跟魏 秘書謝謝,說:感恩你幫我忙,我是劉太太。因為當時他說 魏秘書就是他,他打電話給我就是一直說劉太太,他就講育 良,我兒子是劉育良,他說育良,就講得很親切,我就上前 說:魏秘書感謝你幫我,我是劉太太,感謝你幫我育良的忙 。他說:劉太太?他就,然後我說:你跟賴老師呀,跟賴老 師一起幫我的忙。他就一頭霧水,魏秘書就一頭霧水,當時 我就恍然大悟了,就心裡就嚇一下:糟糕了。後來我就趕快 去查,結果我兒子的資料完全沒有送到鎮長室去,我又到鎮 長那邊去查結果都完全沒有我才知道,後來一直問人家就知 道說賴老師他欺騙我,他騙我那麼多錢,所以我才準備告他 。(問:賴沐星先生99年 9月間是跟妳講了什麼事情,能不 能跟妳講得具體一點,才會讓妳付出這麼多錢還有酒,他是 跟妳講什麼事情可以幫妳兒子?)他說我兒子需要,我兒子 ,要幫我忙我的兒子介紹到鎮公所清潔隊裡面當職員,然後 需要鎮長幫忙還有縣議員張太陽幫忙,還有我們的代表主席 黃榮聰先生幫忙,所以他說我們意思意思也要記得去幫他們 答謝這樣子,然後我就不疑有他,我是問說要多少,他說10 萬這樣子,然後我才會去,當時我在他要拿錢的那一天好像 10月20幾號,26號我人在南部,我在高雄不在家裡他就急著 要,然後我說急著要我不在家耶,當時他說一定要,今天一 定要不然就沒有機會了,所以我就打電話請我弟弟幫忙,結 果我弟弟也上班所以請我弟妹幫忙,我弟妹去領10萬塊錢借 我,就由我弟妹跟我兒子送到賴老師他家裡去,第 1次是這 樣子。(問:所以他跟妳講說可以幫妳的兒子打點進入通霄



鎮公所擔任清潔隊的正式人員是民國99年 9月期間,地點是 在通霄鎮○○里○○鄰○○路 198號他住的地方是不是,跟妳 這樣子講的?)對,2 樓。(問:所以當時妳是去他家,他 跟妳這樣子講的,是不是?)是。(問:所以是在99年10月 26號早上他跟妳聯繫好像10萬塊,那個時候妳人在高雄,所 以妳就請妳的弟妹徐美英還有妳兒子劉育良把10萬塊送到他 家,也就是信義路 198號那個住址,是不是?)是。(問: 後來在99年11月11號早上,他又用他的行動電話聯絡妳說還 要再5萬塊,所以妳就是在99年11月11號下午5點多鐘,跟劉 育良到賴沐星他的信義路198號的住址又交給他5萬塊,是不 是?)對。(問:後來是不是在99年12月10號賴沐星又打電 話給妳,然後當中提了10萬塊現金,在99年12月10號下午 3 點多鐘在通霄鎮○○路 8號通霄鎮公所旁邊,把10萬塊其中 的 5萬塊交給賴沐星,是不是?)10萬塊。(問:總共10萬 塊?)第 3次是10萬塊。(問:所以妳第三次是99年12月10 號,賴沐星打電話給妳說又要10萬塊來疏通,所以妳就從中 華郵政通霄郵局的帳戶當中提了10萬塊現金,在下午 3點多 鐘在通霄鎮○○路8號通霄鎮公所旁邊的那1次,妳是交給賴 沐星多少錢?)我要看我的簿子,我都有登記。對,第 3次 99年12月10號10萬塊在鎮公所前面那個路邊,因為他說他在 鎮公所裡面,然後我車子停在那個路邊,他就從鎮公所那邊 出來,真的,他說他在那邊跟魏秘書在聊天。(問:所以在 通霄鎮公所旁邊那一次,也就是99年12月10號的那一次,妳 從中華郵政通霄郵局總共提了多少錢?)10萬塊。(問:那 一次妳是不是把提領的所有的現金都交給了賴沐星?)是。 (問:後來在99年12月14號,賴沐星是否又跟妳聯絡說需要 妳送兩瓶皇家禮炮21年的威士忌酒兩瓶,送給通霄鎮公所的 魏秘書,所以妳就是用5千3百塊買了兩瓶的皇家禮炮的威士 忌酒想要交給魏秘書,所以妳就把這兩瓶威士忌酒交給賴沐 星請他轉交給魏秘書,是不是有這回事?)是,買酒是賴老 師他提出的,買也是由他去買,後來他才拿,他先送去,第 二天才拿收據來跟我拿錢,總共5千3百塊,收據也還在我這 邊。(問:當妳把這兩瓶皇家禮炮的21年威士忌酒送給賴沐 星之後,是否過了不久有一個自稱魏秘書的人就打電話來跟 妳致謝,是不是這樣子?)對。(問:後來在99年12月21號 ,是否賴沐星又跟妳講先前交付的25萬是沒有辦法平分給張 太陽、徐永煌還有黃榮聰 3個人,也就是說他的意思說沒有 辦法由縣議員張太陽、鎮長徐永煌還有代表會主席黃榮聰平 分,所以要求妳再補5萬塊,所以妳下午3點多鐘又交給賴沐 星5萬塊,是不是這樣子?)是。(問:後來在民國100年 3



月之間的某一天,也就是去年 3月的時候,賴沐星是否又聯 絡妳,跟妳講說劉育良已經確定成為通霄鎮公所的清潔人員 了,然後又因為要加入苗栗縣司機工會要繳年費1萬2千塊, 所以妳在去年3月份又繳了 1萬2千塊給賴沐星,是不是這樣 子?)對。(問:在去年 3月16號是否有一個自稱是魏秘書 的人又跟妳聯絡,說劉育良去年 2月底就可以上班,然後將 要請賴沐星跟妳收的 2萬塊送到縣政府,後來賴沐星就到妳 住的地方又再收了2萬塊,是不是?)2萬塊是到我烏眉國中 我工作的場所,因為那天我要上班。(問:烏眉國中工作場 所的這個 2萬塊是妳最後交給他的錢,對不對?)對。(問 :最後交給他的這 2萬塊是在交給賴沐星1萬2千塊的工會會 費之後,對不對?)對。(問:電話裡面所講的那個魏秘書 ,等一下要請妳確認是不是在場這位魏先生他的聲音,妳以 前也沒有見過在場這位魏先生?)以前沒有,後來來法院我 告他,在我們檢察官那邊才看到他,看過他,但是他的聲音 就是這樣很渾厚,慢慢的這樣子。(問:所以上一次準備程 序妳也有來?)有。(問:妳聽到在場這位魏連堪魏先生的 聲音,就是剛才所跟妳講的,自稱魏秘書打電話來給妳的人 的聲音,對不對?)是。(問:這個聲音很像是通霄鎮公所 真正正牌的那位魏秘書的聲音?)是。(問:所以每當魏秘 書打電話來給妳的時候,自稱魏秘書的那個人打電話來給妳 的時候,妳都覺得說是真的魏秘書?)對呀。(問:在99年 12月14號是不是妳把兩瓶威士忌酒送給賴沐星,請他轉交魏 秘書,把這兩瓶酒交給賴沐星沒多久,自稱魏秘書的人就打 電話來了,對不對?)對。(問:時間點很接近,對不對? )是。(問:隔了多久?)第2天。(問:第2天?)不是, 那天晚上,他說他們已經開來喝了,對,他說他已經開來喝 了,謝謝說皇家禮炮。(問:所以妳把兩瓶皇家禮炮的酒交 給賴沐星的當天的晚上,就有自稱魏秘書的人打電話來給妳 ,說謝謝妳而且已經開來喝了是不是?)對,因為我從來不 買酒,他當時拿價錢給我的時候5千3百,我說怎麼那麼貴, 心裡就這樣想好貴的酒。不是我自己去買,是他要求要那種 牌子,他說魏先生都是吃那個所以由他買。(問:100年3月 間妳交1萬2千元的年費給賴沐星,之後賴沐星又有要跟妳收 2萬塊,而且到妳,妳剛講說是工作地方收那個2萬塊?)是 。(問:在收錢以前,收這個 2萬塊以前,是不是魏連堪或 者是說有一位自稱魏秘書的人,打電話來跟妳說要收這個 2 萬塊?)是。(問:後來妳把這個 2萬塊交給賴沐星的時候 ,賴沐星有無跟妳講什麼?)他說魏先生在苗栗等他,他現 在馬上送過去這樣子,因為在那邊也沒待多久,因為我上班



時間嘛,他車子一到我就拿給他了。(問:所以自稱魏秘書 的人跟妳講說2月底就可以上班,而且要跟妳收2萬塊到縣政 府,跟賴沐星實際上跟妳講這些說魏秘書正在等,而且實際 上跟妳收 2萬塊這個時間,中間很接近是不是?)對。(問 :時間是差多少?)他說問我準備了,早就有跟我講叫我準 備所以我會帶到學校去,後來他問我說準備好了沒?我說準 備好了,他說:好,等一下賴老師會去妳那邊拿。我就說: 好。所以相差的時間好像不到 1個小時吧。(問:所以自稱 魏秘書的這個人打電話給妳的內容,跟賴沐星後來跟妳收這 個 2萬塊,在時間點上還有他們講的話互相都可以配合得起 來,對不對?)是。(問:皇家禮炮威士忌酒是妳親自去買 的還是賴沐星買的?)是賴沐星先生去買的。(問:他買了 之後才打電話給妳跟妳聯繫嗎?)他先跟我聯繫說要買酒送 給魏秘書,然後他說:不然我去買好了。他本來他有叫我去 哪裡買,我說我不曉得哪裡買,他說賣洋酒的地方,我說我 也不知道,然後他就說:不然這樣我去買,因為我知道魏秘 書要吃哪一種的。所以我說:好啦,那就麻煩你。就由他去 買,買了我說:我跟你一起送去好不好?結果賴老師跟我講 說因為魏秘書有工程在做,他不一定什麼時候在家裡,所以 他說由他送去這樣子。(問:當天晚上這個自稱魏秘書的人 就打來給妳跟妳聯繫?)對。(問:賴沐星是什麼時候拿收 據跟妳拿錢?)好像第2天還是第3天。(問:有辦法確認嗎 ?)我那個收據裡面有寫日期(取證人自行攜帶之資料)。 對,收據是99年12月14號,他第 2天去跟我拿錢。(問:就 是12月15號?)對。(問:在100年3月16號這一次魏連堪跟 妳要2萬元的這一次,他到底是跟妳說劉育良2月底就可以上 班,還是3月底?)他原本他們跟我講說2月就可以上班,結 果2月沒有,他就跟我講說3月一定可以上班了。(問:他在 100年3月16號這一天他到底是跟妳說 2月底就可上班,還是 跟妳講3月底?)3月,後來他要跟我拿錢他說 3月底之前一 定可以上班。(問:所以100年3月16號這一次他是跟妳講 3 月底就可以上班?)是。(問:不是2月底?)2月是已經過 去沒有,他就說2月沒有然後就是3月一定有這樣子,我一直 跟他講說:你不是說2月就可以進去嗎?賴老師就說2月那一 批沒有就是3月底以前一定可以進,所以他在3月16號打電話 ,3 月17號那一天早上賴老師來拿錢」等語(見原審卷第51 頁正面至56頁正面),業已明確證述所有犯罪事實;且又互 核相符。
㈢佐以證人徐美英於警詢時證稱:「(問:你今〈28〉日因何 事製作詢問筆錄?)協助警方調查賴沐星魏連堪涉嫌詐欺



財物、妨害名譽案,故製作筆錄。(問:你與劉育良、被害 人李蘭琴、涉嫌人賴沐星魏連堪等人有何關係?有無結怨 或財務糾紛?)被害人李蘭琴為我大姑、劉育良為姪子。我 不認識賴沐星魏連堪。均無結怨及財物糾紛。(問:被害 人表示曾經委託你轉交新臺幣10萬元整給賴沐星其時間?地 點?有何人與你同行前往?)我共參與 1次轉交財物給賴沐 星,第 1次為99年10月26中午許,因被害人在高雄接到賴沐 星電話表示:需要新臺幣10萬元整,故被害人向我借新臺幣 10萬元,並請我陪同劉育良將新臺幣10萬元整,送至賴沐星 住居所(通霄鎮○○路198號2樓),當時由劉育良將現金交 付給他,他有交給 1張收據給劉育良作為收取新臺幣10萬元 整的憑證。(問:你稱賴沐星交付之收據是否為被害人所出 示交由庭上查明之收據?)警方出示之收據1張(99年10 月 26日)經我當場確認無誤。(問:你是否知道被害人於99年 10月26日交付賴沐星新臺幣10萬元整是何用途?)知道。被 害人表示:為讓劉育良順利進入通霄鎮公所清潔隊任正式員 工,且說賴沐星與苗栗縣議員張太陽通霄鎮長徐永煌、通霄 鎮代會主席黃榮聰等關係良好,新臺幣10萬元是做為進入通 霄鎮公所清潔隊員的公關費」(見偵卷第39頁正面、背面) 等語,及偵查中證述:「(問:你之前有到通霄派出所作筆 錄?)是。(問:有看過筆錄嗎?)有,有依我意思記載。 (問:你有拿錢給賴沐星嗎?)有,是我與劉育良一起去的 。(問:為什麼要拿錢給賴沐星〈誤載為「徐美英」〉?) 因為我姊姊李蘭琴打電話給我先生李慶峰,說賴沐星要幫他 兒子劉育良介紹工作,要我先借李蘭琴一些錢,並請我領錢 後,與劉育良一起去拿給賴沐星,我就去通霄郵局領了10萬 元,再與劉育良一起去找賴沐星。(問:賴沐星收錢時,有 說這筆錢是幫劉育良找工作的代價嗎?)他只有說這是機密 ,要我不要隨便講出去」等語(見偵卷第89頁),其情節亦 核與被害人劉育良李蘭琴所述相符。
㈣再考之證人張太陽於警詢時證稱:「(問:你今〈15〉日因 何事至本所製作詢問筆錄?)協助警方調查賴沐星魏連堪 等人涉嫌詐欺案,故製作筆錄。(問:你目前擔任何職務? 職稱?)我目前為現任苗栗縣議員。(問:警方於日前受理 被害人李蘭琴遭詐欺案,據被害人於警訊中表示涉嫌人賴沐 星與共犯魏連堪藉口要介紹被害人之子劉育良進入擔任通霄 鎮公所編制內正式清潔隊員,你為決策關鍵人士須向你行賄 ,經你首肯後才可納編為通霄鎮公所編制內正式清潔隊員, 此事你是否知情?何時?)我並不知道有此事,警方告訴我 才知道有此事情。(問:你與被害人李蘭琴是否認識?有無



結怨或財務糾紛?)不認識,無結怨及財務糾紛。(問:警 方出示詐欺案涉嫌人賴沐星與共犯魏連堪之口卡照片經你確 認後,你是否認識他們?有無結怨或財務糾紛?)我認識賴 沐星、不認識魏連堪等兩人,與他們都無結怨及財務糾紛。 (問:詐欺案涉嫌人賴沐星與共犯魏連堪向被害人稱:『要 進入擔任通霄鎮公所編制內正式清潔隊員擬為決策關鍵人士 』等語,是否有任該項公務人員的決策權?)我雖然擔任苗 栗縣議員,但僅針對縣府推行各項政策及預算編列作監督, 並無有公務人員的任用資格審查及決策權。(問:詐欺案被 害人李蘭琴於警訊中表示:詐欺案涉嫌人賴沐星與共犯魏連 堪等人從99年10月26日起至100年3月17日止藉口要介紹被害 人之子劉育良進入擔任通霄鎮公所編制內正式清潔隊員,但 需要向你及通霄鎮長徐永煌、通霄鎮代表會主席黃榮聰等三 人行賄等語,並於99年12月21日該案涉嫌人賴沐星撥打手機 0000-000000到被害人手機0000-000000表示:之前陸續交付 之新臺幣25萬元,3個人不能平分,要補足新臺幣5萬元,共 計臺幣30萬元才可以均分等語。其犯案期間共計詐騙被害人 得款新臺幣33萬7千3百元整,你有無指使賴沐星魏連堪向 被害人李蘭琴索賄?)沒有。(問:你對李蘭琴被詐欺案有 無意見表示?)此李蘭琴被詐欺案件,說我介入鎮公所人事 關說案及涉嫌索賄,造成我政治生涯一個極大的污點,因我 是全職的民意代表,負責監督縣務及努力的為民喉舌,此事 造成我名譽上的損害,我決不容許詐欺案涉嫌人賴沐星與共 犯魏連堪等人的犯行」等語(見偵卷第33頁正面至第34頁正 面)。及證人徐永煌於警詢時證稱:「(問:你今〈 5〉日 因何事至本所製作詢問筆錄?)協助警方調查賴沐星涉嫌詐 欺案,故至本所製作詢問筆錄。(問:你日前擔任何職務? 職稱?)我目前為現任通霄鎮長。(問:警方於日前受理被 害人李蘭琴遭詐欺案,據被害人於警訊中表示涉嫌人賴沐星 與共犯魏連堪藉口要介紹被害人之子劉育良進擔任通霄鎮公 所編制內正式清潔隊員,你為決策關鍵人士須向你行賄,經 你首肯後才可納編為通霄鎮公所編制內正式清潔隊員,此事 你是否知情?何時?)我是於100年4月 5日風聞賴沐星假借 我的名義,向劉育良索取其欲進入鎮公所正式清潔隊員之公 關費,才向劉育良李蘭琴查證後,才知道我被無端捲入通 霄鎮清潔隊員任用關說及索賄案。(問:你與被害人李蘭琴 是否認識?有無結怨或財務糾紛?)不認識,無結怨及財務 糾紛。(問:警方出示詐欺案涉嫌人賴沐星與共犯魏連堪之 口卡照片經你確認後,你是否認識他們?有無結怨或財務糾 紛?)我不認識他們 2人,也無結怨及財務糾紛。(問:通



霄鎮公所裡,目前有無一位魏姓秘書任職於公所?)通霄鎮 公所無魏姓秘書,但鎮代會有一位魏姓秘書。(問:詐欺案 被害人李蘭琴於警訊中表示:詐欺案涉嫌人賴沐星與共犯魏 連堪等人從99年10月26日起至100年3月17日止藉口要介紹被 害人之子劉育良進入擔任通霄鎮公所編制內正式清潔隊員, 要向你及通霄鎮民代表會主席黃榮聰、苗栗縣議員張太陽等 3 人行賄等語,並於99年12月21日該案涉嫌人賴沐星撥打手 機0000-000000到被害人手機0000-000000表示:新臺幣25萬 元3個人不能平分,要補足新臺幣5萬元,共計新臺幣30萬元 才可以均分等語。其犯案期間共計詐騙被害人得款新臺幣33 萬7千3百元整,你有無指使賴沐星魏連堪向被害人李蘭琴 索賄?)沒有。(問:你對李蘭琴被詐欺案有無意見表示? )此李蘭琴被詐欺案件,被報導我介入鎮公所人事案並涉嫌 向被害人索賄,造成我政治生涯一個極大的污點,我全心全 力為鎮民營造一個全新的高品質環境,此事造成我聲譽、名 譽上的損害,我決不容許詐欺案涉嫌人賴沐星與共犯魏連堪 等人的犯行」等語(見偵卷第35頁正面至第36頁正面)。與 證人黃榮聰於警詢時證稱:「(問:你今〈 3〉日因何事至 本所製作詢問筆錄?)協助警方調查賴沐星涉嫌詐欺案,故 至本所製作詢問筆錄。(問:你日前擔任何職務?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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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