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1年度,1271號
TCHM,101,上易,1271,2012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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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127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來麗榮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
字第1334號,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8469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同案被告王建忠(經原審法院另案通緝中, 下僅稱其姓名)係址設臺中市○○區○○路2段51號7樓B1室 「奧斯丁數位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奧斯丁公司) 之實際負責人,於民國98年1月間結識被告來麗榮(下簡稱 被告)後,竟與被告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98年 3、4月間,共組「歐比行動傳媒科技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先後設址在臺中市○○區○○街490號4樓之2、臺中市 ○區○○路2段252號12樓、臺中市○○區○○路3段155-1號 3樓、臺中市○○區○○路2段51號7樓B1室、臺中市○區○ ○路1段629號7樓之2等地,下稱歐比公司),分任執行董事 及總經理,對外佯以:歐比公司為奧斯丁公司轉投資之公司 ,經營「LCD廣告宣傳車」、「LCD店頭式廣告」業務,主要 客戶為85度C、鮮芋仙,有附件所示之方案開放供不特定人 加盟;加盟主加盟後,將所投資購買之廣告設備租與歐比公 司,再由歐比公司委託奧斯丁公司負責廣告招攬業務,自廣 告商收取廣告收益以按月給付加盟主所投資金額2﹪(2年期 )、1.2﹪(3年期)之租金利潤,加盟金最低新臺幣(下同 )1萬元起,保證獲利,契約有律師認證云云,而向不特定 人招攬投資,吸納資金。詎如附表所示之賴玄洲等人未察, 信以為真,先後於附表所示時間,以匯款(匯款帳戶:合作 金庫商業銀行五權分行0000000000000號及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00000 000號歐比公司帳戶)或繳付現金之方式,交 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王建忠等人並藉給付初期之「租金」 ,用以取信投資人,俾於繼續詐取金錢,扣除「租金」及支 付與業務員之獎金(為加盟主投資金額5%至25%不等)外, 餘均供己使用,而未將收取款項用於購買廣告設備。嗣歐比 公司於99年4月間未按時支付「租金」,賴玄洲等人始知受 騙,因認被告與王建忠涉犯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之共 同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 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 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 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 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 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 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 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 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 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29年 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1831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76 年台上字第4986號等判例意旨參照)。復按刑事訴訟法第 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1項規定:檢 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 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 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 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共同詐欺取財罪,無非係以王建忠之供 述,證人即歐比公司名義負責人許俊龍、財務部經理張梅櫻 、業務員張世昌、賴靜怡洪子蕾陳采縈奧斯丁公司名 義負責人王建友之證述,證人即認證律師陳清華之證述,證 人即被害人賴玄洲、林寶珠、陳榮敏洪錦全、蔡桀遴、楊 柯翠瓊、歐佳愉、王天強、陳怡、劉家玉、陳麗如、吳錦美魏秀美林俞安曾鈴微鄭景勇劉登科之證述及其等 所提出之投資契約書及匯款資料,證人郭子逢古志偉之證 述及其等所提出之與奧斯丁公司簽訂之合約書、美食達人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美食達人公司)與奧斯丁公司簽訂之合約 書、歐比公司票據查詢資料、歐比公司與奧斯丁公司資料查 詢等件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否認有詐欺犯行,辯稱:伊不是歐比公司的總經理 ,沒有參與歐比公司招攬投資制度的設計,伊只是經銷商代 理人,負責業務招攬,賺取傭金,自負盈虧,有關王建忠詐 欺部分伊並不知情,也沒有參與等語。經查:
㈠依證人即被害人賴玄洲、林寶珠、陳榮敏洪錦全、蔡桀遴



、楊柯翠瓊、歐佳愉、王天強、陳怡、劉家玉、陳麗如、吳 錦美、魏秀美林俞安曾鈴微鄭景勇劉登科等人之證 述情節及其等所提出之投資契約書及匯款資料,證人郭子逢古志偉之證述內容及其等所提出之與奧斯丁公司簽訂之合 約書、美食達人公司與奧斯丁公司簽訂之合約書、歐比公司 票據查詢資料、歐比公司與奧斯丁公司資料查詢等,固堪認 如附表所示各被害人等確因誤信歐比公司業務人員之促銷, 而分別投資附表所示之金額等,且歐比公司或有未確實購置 車載多媒體行動電子廣告看板設備加以經營等之事實,然並 無法證明被告確已明知歐比公司有未實際經營事業之事實存 在,亦無明顯事證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參與歐比公司營運內容 之統疇策劃等事宜。再依各被害人證述內容及提出之資料觀 之,被告並非實際對各該被害人行銷商品之人,而被害人所 交付之遭詐騙款項亦非由被告收取,而係直接匯入歐比公司 之帳戶或交由其他歐比公司人員收取,據此亦無法認定被告 對各被害人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
王建忠固曾於調查站接受詢問時供稱,98年1月間「謝志堅 」和被告邀集伊投資「LCD廣告宣傳車」業務,由「謝志堅 」及被告等人成立歐比公司,伊則奧斯丁公司轉投資歐比公 司,歐比公司於98年4月設立後至98年10月間,係由總顧問 「謝志堅」及被告(任總經理)負責綜理公司所有事務、財 務及相關業務資料、資金調度等,98年10月至99年2月間歐 比公司即由被告負責綜理業務等語(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99年度偵字第28469號卷第23、24頁),然查: 1.經本院調閱歐比公司公司登記案卷查明結果,歐比公司係於 由98年3月16日由奧斯丁公司、胡宏志、羅天興、黃照智等 人共同發起,於同日訂定公司章程,發行記名股票,每股10 元,奧斯丁公司占25萬股(計250萬元)、胡宏志占40萬股 (計400萬元)、羅天興占10萬股(計100萬元)、黃照智占 25 萬股(計250萬元),共計100萬股(1千萬元),隨即選 任奧斯丁公司(由法人代表張林芳充任)、胡宏志、羅天興 為董事,黃照智為監察人,其後於同年月20日向經濟部申請 公司設立登記,並獲准予登記在案(參經濟部101年10月2日 經授中字第10134797870號函送之歐比公司登記案卷,函文 附於本院卷第61頁、案卷於本院審理畢檢還),期間雖有董 事更替情形(許俊龍林玉山陳少迪王建忠等人均曾獲 選為董事),然均未見被告曾持有歐比公司之股份。又歐比 公司嗣則分別設立崇德分公司文心分公司,其中崇德分公 司係於98年4月21日經歐比公司董事會決議設立,設址於臺 中市○○區○○路2段252號12樓,並同時委任被告為該分公



司經理,於同年5月1日辦竣分公司設立登記、然於98年12月 4日經歐比公司向經濟部撤銷崇德分公司之登記(參同上案 卷資料);據此,堪認被告辯稱,伊僅係分公司經理,而非 總公司總經理乙節,亦與上揭登記情形相符,而堪信為真實 。綜上,有關王建忠於調查站接受詢時所供稱,歐比公司係 被告與「謝志堅」(經遍查卷內資料,並無「謝志堅」之確 切姓名、年籍及住居所,又被告雖稱「謝志堅」似喚為「謝 忠奇」、50年次、台南人等,然經本院透過法務部戶役政查 詢系統查詢結果,亦無法查詢其確切年籍資料,無法對其加 以調查訊問)邀集後設立等節,核即與上開事實不符,要難 遽信。
2.關於王建志供述被告綜理歐比公司業務乙節,經原審及本院 分別詰問下列各證人之結果:
⑴證人楊景崴於101年7月17日原審審理時結證稱:「檢察官問 :來麗榮於該公司是負責哪些業務?答:歐比公司當時有四 家分公司,中科分公司、高雄分公司、文心分公司、崇德分 公司,各分公司都有一位主管,與總公司是做拆帳的業務, 總公司把業務分包出去給分公司,由分公司作業,來麗榮就 是中科分公司的負責人。」、「檢察官問:所謂的主管是否 指總經理?答:對,也有掛總經理,當時高雄分公司我們都 叫他周董,名稱有不一樣,但是一定有一位負責人。」、「 檢察官問:各個分公司與歐比總公司彼此的關係及業務往來 如何?答:他們是拆帳的,總公司給多少百分比,再給業務 人員多少百分比,是獎金制。」、「檢察官問:分公司有無 從事電視牆採購與行動車策劃部分?答:沒有。」、「檢察 官問:是否知道來麗榮有無參與奧斯丁公司業務部分的營運 ?答:後來我告王建忠時,我所瞭解是沒有。」、「檢察官 問:從何判斷來麗榮沒有參與?答:奧斯丁公司實際上就是 歐比公司,奧斯丁公司的董事長就是王建忠的弟弟,等於是 一個家族企業,三兄弟都在公司內,總會計是王建忠的姑姑 張梅櫻,負責財務現金部分是王建忠的女友,他女友我只看 過但不知道名字,公司的所有主導是由王建忠負責,歐比公 司的負責人實際上是奧斯丁公司的法人代表,都是外聘的, 包括第一任董事長張林芳張林芳也是外聘的專業人員,好 像薪資沒有發給他,然後離職了,後來也有訴訟關係,歐比 總公司也有一位總經理,後來好像也是因為薪資問題離職的 ,第二任董事長許俊龍,原本是奧斯丁公司的員工,後來也 是他自己寫信到經濟部辭職的,之後人就到大陸,最後一位 董事長林玉山林玉山出資800萬元投資公司後,把董事長 換成林玉山名字後,王建忠不交接,請王建忠交接設備,後



來才知道設備拿去當掉,把公司廣告車拿去當掉,然後我在 開庭時瞭解到85度C也出具證明主張那些面板與奧斯丁公司 一點關係都沒有,只有做業務上的配合,鮮芋仙的律師也有 出函面板與我們加盟商一點關係都沒有,設備都是鮮芋仙的 ,與歐比公司一點關係都沒有,後來包括跟我併案的也有汽 車公司,車子拿去貸款後把車子當掉的,也有租賃公司把車 子租來之後拿去當掉的。」、「辯護人問:歐比公司有無總 經理?答:有,一位男的,名字我忘記了,因為他當時有到 分公司。」、「辯護人問:來麗榮是分公司還是總公司的總 經理?答:那時候總公司有一個總經理,我所看到的來麗榮 是分公司的總經理,來麗榮中科分公司的總經理。」、「 辯護人問:如果今天有人要投資,投資的流程為何?答:先 寫付訂契約書,契約書內有一個合庫的帳號,把錢匯到總公 司固定的戶頭,總公司收到錢之後,確認沒有問題,再進行 簽約的動作,簽約完成後,再把合約送到總公司,由總公司 蓋章及做律師簽證等。」、「辯護人問:你剛說分公司完全 沒有接觸到投資的款項?答:沒有。」、「審判長問:你們 去推展業務,客戶所投資或你們所收進來的錢交給誰?答: 錢我們沒有經手,由投資人直接匯到總公司,投資人匯完之 後將水單交給我們,我們依據水單去做合約的,分公司都沒 有經手錢,我們無法經手錢。」、「審判長問:錢匯到總公 司後如何使用,分公司的人是否知道?答:不知道。」、「 審判長問:在你任職中科分公司崇德分公司、最後王建忠 請你善後及追訴王建忠等過程,有無發現來麗榮有參與詐欺 、投資、王建忠投資款項均分等不法的事情?答:沒有。」 、「受命法官問:是否知道以王建忠為首的總公司狀況?答 :董事長是王建友王建忠是執行長,還有一個弟弟在公司 ,這位弟弟我比較不清楚,他還在讀大學比較年輕,王建忠 三兄弟在公司,財務是王建忠女朋友,錢的問題都是王建忠 女朋友處理,總會計是張梅櫻,有一個業務總經理,名字我 忘了,任職時間約3、4個月而已,董事長法人代表張敏彰( 音譯)、許俊龍。」、「受命法官問:來麗榮是屬於總公司 的人還是分公司的人?答:據我所知是分公司的人。」、「 受命法官問:分公司的財產、會計是獨立或隸屬總公司?答 :獨立的,自行負責,總公司沒有提供任何財產,都是總經 理要自行負責,盈虧自負。」、「被告問:我在公司有無收 受款項或對證人有任何指派或給證人任何不正確的訊息?答 :款項都是直接匯到總公司,業務人員沒有經手錢,指派的 部分我剛剛說過我的直屬主管是蔡逸嫻。」、「審判長問: 中科分公司約99年2月間結束離開公司,之後來麗榮還有無



到歐比公司或奧斯丁公司擔任任何職務?答:沒有,也沒有 在公司裡面看過來麗榮,後來拿錢的時候才又見面。」、「 審判長問:公司的租金、所有設備是否都是分公司自己付的 ?答:是,崇德也是這樣子,所以崇德的租金我才會墊到的 原因,合約是蔡逸嫻簽的,蔡逸嫻離職後,變成房東就找我 。」(參原審卷第76至87頁)。
⑵證人張梅櫻於101年7月17日原審審理時結證稱:「檢察官問 :是否曾經在歐比公司擔任職務?何時開始?擔任內容?答 ;98年5月多開始,擔任會計,實際上做的也是會計。」、 「檢察官問:是否有擔任過財務經理?答:職稱是財務經理 。」、「檢察官問:歐比公司總公司實際負責人是誰?答: 是王建忠。」、「檢察官問:是否知道來麗榮在公司從事的 業務?答:負責崇德公司整個業務。」、「檢察官問:歐比 公司一共有幾家分公司?答:剛開始好像是三家,有崇德、 文心、高雄。」、「檢察官問:是否有聽過中科分公司?答 :崇德分公司就是在中科飯店樓上,崇德店是出去漢口路之 後,蔡逸嫻單獨去開的時候,那個地方叫漢口公司。」、「 檢察官問:是否知道來麗榮負責哪些業務?答:崇德公司所 有業務都是來麗榮負責。」、「檢察官問:是否知道分公司 的業務會計如何作業?答:不知道。」、「檢察官問:分公 司是否會跟妳配合或互相來往?答:只有匯款匯進來,要算 佣金的時候,我只處理這塊。」、「檢察官問:分公司的會 計是獨立的嗎?答:與總公司是完全分開的。」、「審判長 問:歐比公司是否要支付分公司的人事設備或事務費用?答 :沒有。」、「審判長問:分公司的人事設備及事務費用是 否分公司自行負責?答:對,從歐比公司的佣金總經理自行 分配處理。」、「審判長問:關於分公司的人事、設備、事 務成本是否由分公司的總經理盈虧自負?答:是。」、「受 命法官問:妳做年度報表時,是否需要做到分公司的財務報 表?答:不需要。」、「受命法官問:妳除了匯佣金給來麗 榮外,總公司是否需要給付薪資給來麗榮?答:不用。」( 參原審卷第92至102頁)。
⑶證人蔡逸嫻於101年7月31日原審審理時結證稱:「檢察官問 :是否清楚來麗榮實際上也有擔任歐比公司的總經理?答: 沒有,其實這些各營業處,王建忠不相信人,所有行政都是 總公司在處理,來麗榮只是營業處的總經理,而非歐比公司 的總經理。」、「檢察官問:當初營業處營運的狀況?營業 處的費用由何人支出?答:各營業處的業務員去招攬業務進 來,客戶就直接將錢匯入總公司,總公司會計Tina會與各營 業處的總經理對帳,對帳完後傭金會在下個月十號發放給各



營業處。王建忠說要將總公司移到崇德營業處,跟我說他會 補貼租金,後來王建忠的承諾都沒有履行。」、「檢察官問 :除了傭金以外,妳們與歐比公司是否會有財務往來?答: 沒有。」、「檢察官問:就你所知,歐比公司有幾個營業處 ,主管名字為何?答:我知道的營業處就是中科營業處、我 自己的崇德營業處、文心營業處、高雄營業處,來麗榮是中 科營業處總經理,文心營業處總經理是李易翰高雄營業處 的總經理我只知道他叫『大周』,全名我不知道。」、「檢 察官問:是否知道歐比公司總公司有另外一個總經理?答: 我很模糊,我印象中就是他好像只擔任一個月,後來沒有領 到薪水就走了。」、「辯護人問:你在中科營業處任職期間 ,中科營業處所有營運費用由何人負責?答:來麗榮。」、 「辯護人問:四個營業處的整個運作經費、財務,是否與總 公司有關連?答:沒有,都是獨立的。」、「辯護人問:在 你自己成立營業處之後,有無因為業務上的往來要到總公司 開會?答:從來沒有參與。」、「檢察官問:是否知道當時 與歐比公司有關的奧斯丁公司?答:奧斯丁公司我不了解, 好像是做廣告業務,我覺得歐比公司與奧斯丁公司就是同一 家公司。」、「檢察官問:你與來麗榮有無討論歐比公司狀 況?來麗榮的反應為何?答:據我所知來麗榮也是受害者, 大家都是被王建忠騙了。」、「審判長問:各營業處或分公 司的營業費用、人事費用由何人支付?答:由各營業處支付 ,盈虧自負,總公司不負責。」、「受命法官問:營業處的 總經理是否可以參與歐比公司的決定,比如重要人事決定、 股東分紅?答:沒有辦法參與。」、「受命法官問:各營業 處的財務報表,是否與總公司的報表分開?答:都是各自製 作,因為各營業處都是自負盈虧。」、「受命法官問:各營 業處的營運,與總公司都是各自運作?答:是的。」、「受 命法官問:來麗榮是否知道總公司經營的情形?答:我想來 麗榮應該不會很清楚,因為王建忠不會相信任何人。」(參 原審卷第131至136頁)。
⑷證人李易翰於101年7月31日原審審理時結證稱:「辯護人問 :你在文心路成立的營業處,名稱為何?擔任何職務?答: 我本來想成立自己的公司,但是王建忠說他的公司要上市, 希望營業額做大,所以要我成立文心營業處作為王建忠的分 公司。實際上我是營業處的老闆,但是王建忠說因為是分公 司,我不能是老闆,所以我就掛總經理名稱。」、「辯護人 問:文心營業處的運作模式為何?答:我們有自己的財務、 管銷、人事,自負盈虧,接洽業務之後,客戶的錢直接匯入 歐比公司總公司,到月底再結算傭金。」、「辯護人問:文



心營業處開辦費用由何人支付?答:我負責。」、「辯護人 問:你剛剛說歐比公司的總經理是否為來麗榮?答:不是, 是一個男的。」、「辯護人問:王建忠本人對於你的文心營 業處,是否可以直接下達指令?答:沒有,也因為這樣子我 與王建忠格格不入,王建忠的財務、言行我都不了解,所以 我於10月就離開了。」、「辯護人問:你對總公司的營運, 有無任何的介入或參與?答:沒有,單純就是廣告車招攬業 務上合作。」、「辯護人問:你成立文心營業處,在台灣總 共有幾個營業處?答:三個,我、來麗榮、還有高雄一個姓 周的。」、「辯護人問:這三個營業處的運作模式,與你文 心營業處是否相同?答:一樣。」、「審判長問:你營業處 業務員的獎金數額是你決定,還是歐比公司決定?答:我自 己決定。」、「審判長問:都是各營業處決定?答:是,因 為管銷都是各營業處負責。」、「受命法官問:據你了解來 麗榮是屬於何單位的人?答:分公司營業處。」、「受命 法官問:來麗榮有無參與過總公司的經營,比如人事決定等 ?答:我在的期間沒有。」、「受命法官問:營業處的財務 報表與總公司的財務報表是否分開製作?答:是。」、「受 命法官問:營業處的員工,包括總經理、主管等,有無領到 歐比公司的薪水?答:沒有。」、「受命法官問:你們與總 公司的拆帳,營業處可分得多少傭金?答:25% 到30%不等 」(參原審卷第136頁背面至第139頁)。 ⑸證人林心瑜於101年10月30日本院審理時結證稱:「被告問 :你是何時進入歐比公司?」、「證人答:98年4、5月。」 、「被告問:職務?證人答:行政櫃台。助理。」、「被告 問:工作內容為何?證人答:接待客人、跑銀行、接電話。 」、「被告問:加盟商的款項如何處理?證人答:公司指定 帳戶,收到現金部分,我交到總公司會計那邊。」、「被告 問:公司沒有經手財務得部分?證人答:都沒有。」、「被 告問:據你所知,歐比公司有哪些經銷商?證人答:中科經 銷商、文心經銷商、高雄經銷商。後來負責人王建忠把我們 所有主管帶出去弄一個漢口經銷商。」、「被告問:你知道 公司是直屬公司,還是經銷代理?證人答:經銷商。我看報 紙去應徵時,主管就說我們是歐比的代理經銷商。」、「被 告問:何時停止代理歐比的業務?證人答:98年11月底,我 印象中我去歐比上班沒幾個月。」、「被告問:為何停止? 證人答:王建忠把我們主要主管帶去弄一個經銷商。主要幹 部被帶走,我們怎麼繼續下去。當時來麗榮很傷心,所以終 止經銷。」、「被告問:是否認識歐比總公司總會計?證人 答:TINA,我知道他姓張。」、「被告問:是否叫張梅櫻



證人答:好像是。我不知道梅櫻是哪個字。」、「被告問: 你有時候去總公司處理什麼事情?證人答:客戶有收到現金 的部分,去總公司交給會計TINA。看板合約下來的話,總會 計會通知我們,也是我去辦理。」、「被告問:張梅櫻與王 建忠何關係?證人答:公司出事的時候,我聽公司同事說, TINA 是負責人的阿姨。當時大家頓時沒有經濟收入,互相 關心聊天才知道TIINA好像是王建忠的阿姨。」、「被告問 :你有跟TINA聯絡過?證人答:對,我有一次打電話給TINA ,她要我轉達給來麗榮,請來麗榮不要怪她。王建忠有跟來 麗榮借錢,還說貸款要下來了,可以支付來麗榮的錢。我有 去銀行,看他們對保,但說資料不齊全,所以貸款沒有核准 。事實上銀行經理說已經核准王建忠的貸款了,可是會計告 訴我說貸款沒有下來,還騙來麗榮的錢。」、「被告問:參 與經銷的過程中,王建忠來過公司幾次?來公司做什麼事情 ?證人答:王建忠滿常來的。來的話就跟經銷商佈達、開會 。說廣告車的進度、合約。後來常常來調錢的感覺。」、「 檢察官問:你進公司在哪裡上班?證人答:北屯中科經銷商 。」、「檢察官問:被告擔任何種職務?證人答:公司教育 長。」、「檢察官問:總公司的教育長,還是經銷商的教育 長?證人答:北屯經銷商。」、「檢察官問:每個經銷商都 有教育長嗎?證人答:是。」、「檢察官問:他是總公司的 總經理嗎?證人答:不是。」、「檢察官問:教育長負責何 種業務?證人答:經銷點包括新進人員、廣告商...怎麼說 。」、「檢察官問:負責北屯經銷商監督管理業務?證人答 :是。」、「檢察官問:是否等於負責人?證人答:對。最 主要督導幹部。」、「檢察官問:是總公司派的嗎?證人答 :是總公司請他擔任督導。這個點最主要的主管。」、「檢 察官問:就像分公司的經理?證人答:對。」、「檢察官問 :來麗榮有負責招攬投資人?證人答:沒有。」、「檢察官 問:誰負責招攬投資人?證人答:我沒有了解。公司的員工 職員吧。」、「檢察官問:有專人負責嗎?證人答:業務負 責。」、「檢察官問:業務是誰?證人答:我也記不清楚。 好像有蔡逸嫻楊景崴。」、「被告問:公司的管銷是否請 你去處理?證人答:是。」、「被告問:我是單獨的經銷商 ,還是總公司派的人員?證人答:單獨的經銷商。租金的部 分都是我親自去接洽的。」、「審判長問:工作的地點在幾 樓?證人答:忘記了。」、「審判長問:是否崇德路二段 252號12樓?證人答:我記得在10幾樓,正確幾樓忘記了。 」、「審判長問:房子誰租的?證人答:來麗榮。」、「審 判長問:租到何時?證人答:10月、11月。我們跟歐比業務



終止時,就沒有租了。」、「審判長問:此地是否成立歐比 分公司?證人答:沒有。」、「審判長問:辦公司外面有掛 歐比公司的招牌嗎?證人答:是寫歐比公司的名字。」、「 審判長問:有無註明經銷商或是分公司?證人答:沒有註明 分公司。」、「審判長問:後來跟台糖終止租約,你有處理 嗎?證人答:我有去終止租約。」、「受命法官問:來麗榮王建忠談如何分配招攬業務的金額你是否清楚?證人答: 我不清楚。」、「受命法官問:王建忠來佈達人事、招攬業 務,有提出資料到分公司來嗎?證人答:我都在櫃台,我隱 約聽到王建忠來佈達獎勵辦法、進度之類的,內容我沒有很 清楚。」、「受命法官問:所以你對詳細內容不清楚?證人 答:對。」、「受命法官問:來麗榮有到總公司洽商業務嗎 ?證人答:我確定沒有。她都委託我去辦理合約書、收到現 金部分。她沒有到過總公司。」、「受命法官問:來麗榮上 班,就是到中科分公司?下班才離開?證人答:對。」、「 受命法官問:來麗榮中科分公司都在做什麼事?證人答: 我只做好我的工作,我不知道。」、「審判長問:歐比公司 有幫你投勞保嗎?證人答:有。總會計TINA小姐幫我辦理的 。」、「審判長問:何時退保?證人答:1年幾個月。我到 10月份終止。就是差不多前後就退保。」、「審判長問: 你是99年4月30日退保的,你是否知道?證人答:我後來還 沒有找到加保的部分,請他讓我繼續投保。等我找到投保的 單位才讓我退保。」(參本院卷第135至139頁)。 ⑹證人楊子文於101年10月30日本院審理時結證稱:「被告問 :何時進入歐比公司?證人答:98年6、7月。」、「被告問 :單位?證人答:文心經銷商。」、「被告問:何時離開? 證人答:11月。後來因為經銷商負責人李易翰要與歐比公司 終止經銷合約。他問我有無意願到歐比公司總公司擔任業務 。1月我就去歐比公司總公司擔任業務。」、「被告問:於 歐比總公司擔任業務多久?證人答:擔任至99年5 月多,因 為公司結束。」、「被告問:工作內容?證人答:廣告商的 招攬。」、「被告問:總公司業務、執行誰負責?證人答: 業務都是我們在做的。董事長王建忠負責的。廠商接洽後, 透過董事長指示這個價位可否接。」、「被告問:公司運作 都是王建忠處理?證人答:對。」、「被告問:你稱呼王建 忠為什麼?證人答:董事長。」、「被告問:員工有哪些? 證人答:會計部3個、工程部2個、業務部3、4個左右。」、 「被告問:員工約幾位?證人答:10位左右。」、「被告問 :王建忠女朋友在哪個部門工作?證人答:會計部門。」、 「被告問:總公司是否有總經理位階?證人答:有。」、「



被告問:你去的時候,總經理還在嗎?證人答:沒有。」、 「被告問:我是否為總公司的總經理?證人答:不是。」、 「被告問:你所知道我是不是總公司裡面的股東?證人答: 不是。」、「被告問:你所知道歐比公司有多少經銷商?證 人答:文心、崇德、高雄。我聽李董講的。」、「被告問: 你還在公司的時候,知否有漢口蔡逸嫻?證人答:知道。聽 過他的名字。」、「被告問:總公司裡面,經銷商的業務, 都是誰下達指令?證人答:經銷商自己推廣。獎勵辦法是由 總公司王建忠提供給各經銷商。」、「檢察官問:經銷商也 是要向總公司負責嗎?證人答:負責什麼?」、「檢察官問 :業務、盈虧?證人答:我在文心經銷商時,所有辦公室、 房租、人事薪資、水電都是經銷商李董自己負責的。他們只 負責業務招攬、獎金匯到總公司去,總公司提撥傭金、再核 發我們薪資。」、「檢察官問:經銷商的薪資誰發的?證人 答:經銷商發的。」、「檢察官問:總公司為何要獎勵你們 ?證人答:他們會說如果招攬多少商家廣告,就多少獎金給 我們。我們因為獎金就努力去招攬。」、「檢察官問:有跟 被告同事過嗎?證人答:沒有。」、「檢察官問:有無跟被 告同一個公司、經銷商過?證人答:沒有。」、「檢察官問 :被告有無在總公司任職?證人答:沒有。我99年1月進公 司到離職,只有看過來麗榮到總公司來一次。好像是跟王建 忠討錢。」、「檢察官問:如何得知?證人答:事後王建忠 說的。他有1張票,來麗榮來要錢。」、「檢察官問:是否 知道來麗榮有無負責招攬投資?證人答:我不清楚。我是在 文心經銷商。我不知道他在哪個經銷商。」、「審判長問: 總公司上班的地點?證人答:公益路,中國信託的樓上。」 、「審判長問:合庫那棟樓上?證人答:對。」、「審判長 問:幾樓?證人答:忘記了。」、「審判長問:你有無投勞 保、健保?證人答:沒有。4個業務都沒有投保。」、「審 判長問:文心經銷商有登記分公司嗎?證人答:文心經銷商 負責人李易翰說,招牌是掛歐比公司。我進去的時候,是貼 文心經銷商籌備處。我去沒多久他就把籌備處撕掉了。」、 「受命法官問:經銷商與總公司的業務內容如何約定?證人 答:我不知道。我問過李董可以支付管銷嗎?他說可以有20 、30%的利潤。」、「受命法官問:你在文心分公司負責什 麼?證人答:招攬店家的廣告。」、「受命法官問:招攬到 了怎麼辦?證人答:報價後,客戶殺價後,我把這個價格跟 李董報告,李董去跟總公司報價,由總公司決定要不要接客 戶。」、「受命法官問:接到客戶後,做什麼?證人答:工 程部分負責拍攝廣告,因為是電視牆廣告車,所以要拍攝影



帶。」、「受命法官問:歐比公司有幾台廣告車?證人答: 我不知道。他告訴我們有3、4台。其中1台車停的車庫還是 跟一個業務租的。然後一直擺著。我問怎麼不便宜做,他答 有成本上考量。」、「受命法官問:你有負責招攬投資人加 盟嗎?證人答:沒有。」、「受命法官問:你到總公司之後 負責什麼業務?證人答:店家的廣告招攬。」、「受命法官 問:沒有更換工作型態?證人答:沒有。」、「受命法官問 :你在總公司有看到LCD看板?證人答:有。我有一次進去 找工程人員才看到。我在總公司總共4個多月。」、「受命 法官問:LCD看板有多少數量?證人答:沒有算,約幾台而 已,個位數。」、「審判長問:有無超過五台?證人答:那 邊東西很雜亂。」、「受命法官問:除了LCD還有什麼?證 人答:一些插座有的沒有的。」、「受命法官問:空間有多 大?證人答:法庭的一半。有擴大器、線材、辦公桌椅、電 視等,很多很亂。」、「審判長問:經銷商的財務是否獨立 ?證人答:是獨立的。我有問過李董。」、「審判長問:跟 總公司無關?證人答:無關。自己付房租、水電、人事成本 。」、「被告問:歐比公司,鮮芋仙廣告是否建置完成?證 人答:我在文心時就已經建置完成。」、「審判長問:李易 翰如何稱呼他?證人答:李董。」、「審判長問:他除了文 心經銷商,還有其他公司嗎?證人答:我不知道。他每天都 在辦公室。」、「審判長問:其他人會稱呼他總經理或是經 理?證人答:沒有。文心的人都叫他董事長。」(參本院卷 第139至143頁)。
⑺據上,證人楊景崴張梅櫻蔡逸嫻李易翰林心瑜、楊 子文於原審及本院審理均一致證稱,被告不是歐比公司總公 司的總經理,是分公司的總經理,歐比公司總公司實際負責 人是王建忠,被告並未參與總公司的經營,僅負責自己分公 司的業務,並自負盈虧。分公司有獨立的人事、會計及財產 ,與總公司並無隸屬關係。分公司所招攬之投資者,係匯款 或交款至總公司,由總公司保管及運用,於每月底結算分公 司招攬之金額,與分公司對帳後,於次月10日依比例給付分 公司佣金。證人楊景崴並證稱:王建忠請其善後及追訴王建 忠過程中,並未發現被告有參與詐欺投資及與王建忠投資款 項均分的不法情事。從而,王建忠上揭於警詢有關係由被告 綜理歐比公司業務等之供述,明顯與上揭各證人證述之內容 不相符合,尚難認確屬真實。
㈢被告辯稱王建忠曾以支票向被告調取現金週轉之情形,其如 參與犯行何致再將資金投入以致受害等情,亦有其所提出之 支票影本多紙可憑(參原審卷第156至160頁),且證人林心



瑜、楊子文等亦均一致證述,伊等約略知悉被告遭王建忠騙 錢及被告曾向王建忠索討債務等節(參上揭四之㈡之2.之⑸ 、⑹),是被告上開所辯,亦非全屬虛詞。
㈣綜據上述,被告所辯伊不是歐比公司的總經理,沒有參與歐 比公司招攬投資制度的設計,只是經銷商代理人,負責業務 招攬,賺取傭金,自負盈虧,有關王建忠詐欺部分伊不知情 ,也沒有參與等節,堪信為真實。至被告雖係歐比公司經銷 商之實際負責人,且被告參與王建忠之歐比公司如附件所示 方案之推銷業務,然其未經詳加確認該方案可行與否,及王 建忠建置電子廣告看板設備之實際進展狀況等,即成立經銷 商(名義上為歐比公司崇德分公司)為其促銷該等方案等相 關作為,固有未洽,然究不能以此即推認被告確參與王建忠 之詐欺犯行;是本案於別無其他補強證據證明被告對於王建 忠係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而設計該等方案以詐騙不特定人之 事確屬知情之情況下,自非能僅據此而認被告對於王建忠之 上開詐欺取財行為,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而為共同正犯 ,或謂被告可以預見王建忠行銷上開方案實係屬詐欺取財之 行為,竟仍依指示而為上開促銷行為,乃具有幫助詐欺取財 之意思及行為。
五、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指訴被告涉犯上揭詐欺取財犯行所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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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比行動傳媒科技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心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崇德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科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