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994號
上 訴 人 臺灣舒瑞傑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山米
訴訟代理人 劉宗欣律師
黃麗蓉律師
被 上訴人 保富環宇敦南名廈管理委員會(即環宇通商大
樓管理委員會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陳張月英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強制遷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張月英為被上訴人保富環宇敦南名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170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被上訴人保富環宇敦南名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嚴苓苓,已於民國101年6月1日變更為陳張月英,有臺北市政府101年 6月20日府都建字第10168313200號函文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意旨,自應由陳張月英為其法定代理人嚴苓苓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吳麗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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