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1年度,590號
TPHV,101,重上,590,2012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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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590號
上 訴 人 劉依凌
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建州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彥博
      黃進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律師
      王彩又律師
      張淑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2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
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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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