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1年度,1139號
TPHV,101,上易,1139,2012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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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1139號
上 訴 人 張德開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被上訴人  林守福  住基隆市○○區○○街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肆佰貳拾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理 由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上訴人請求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94號判決提起上 訴,原審判決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8萬元 之本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為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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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