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0年度,331號
TPHV,100,重上,331,20121120,4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331號
上 訴 人 白佩芬
      李無惑
上列上訴人因與許振豐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於本院101
年9月26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萬零參佰元。 理 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 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 、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 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 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 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 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1 年10月26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 法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 律師或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而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32,747,458元(見本院卷㈠第81頁背面),應徵 第三審裁判費450,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 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10日內補正, 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