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7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康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183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康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康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劉康緯先後因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三級毒品 罪等2罪,各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 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 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