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7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閔師謙原名閔仕.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1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閔師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閔師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 件,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3601號判處有期徒刑4 年確定。 於民國(下同)100 年2 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1 年11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閔師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99 年度上訴字第3601號判處有期徒刑4 年確定。於100 年2 月 11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101 年11月9 日 法矯司字第10101202371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檢察官因而聲請最後事 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認檢察官之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裁定被告於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張傳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盈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