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7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寶成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1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寶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寶成因犯恐嚇罪案件,經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30 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 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3010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99年9 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11月9 日核 准假釋在案,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11月9 日法授矯字第10101199 83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劉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