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3623號
TPHM,101,聲,3623,2012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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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6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于小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7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于小劃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壹年。
理 由
受刑人于小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童有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麗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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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