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58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中貫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
執聲付字第1248號),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中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中貫前因恐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罪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5 月確定。民國98年2 月24日送監執行,101 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101 17024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