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3570號
TPHM,101,聲,3570,2012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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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5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姜泓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175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姜泓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姜泓宇因竊盜等數罪,經法院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經確 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 適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劉秉鑫
法 官 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鴻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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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