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侵上訴字,101年度,368號
TPHM,101,侵上訴,368,201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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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侵上訴字第3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楊○○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侵訴字第57號,中華民國101 年8 月8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4589號),提起
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並定於民國101 年11月15日上午9 時40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楊貴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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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