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1年度,812號
TPHM,101,上訴,812,20121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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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81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鴻昌
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律師
      許富雄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和成
選任辯護人 李詩皓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
度重訴字第15號,中華民國100 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8017 號),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鴻昌陳和成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貳月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蔡鴻昌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71 條第2 項、 第1 項之殺人未遂罪,另被告陳和成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 之殺人罪、刑法第271 條第2 項、第1 項之殺人未遂罪等, 嫌疑重大,且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 年3 月13日 執行羈押,並自101 年6 月13日、8 月13日、10月13日起先 後延長羈押,而2 個月之羈押期間,即將於101 年12月12日 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被告2 人之必要 ,均應自民國101 年12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彭幸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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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