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1年度,2388號
TPHM,101,上訴,2388,2012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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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2388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文生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張義閏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
2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判決選任辯護人欄「謝清晰律師」應更正為「謝清昕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判決選任辯護人欄誤載「謝清晰律師」,應更正為「謝清 昕律師」,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陳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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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