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3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麗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女子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林曜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麗雯羈押期間,自民國101年11月26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麗雯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 賣第二級毒品罪,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 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 101 年8 月2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 年11月25日,3 個月 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查被告陳麗雯因犯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7 罪,業經 原審法院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6 月,被告陳 麗雯亦坦承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足見被告陳麗雯犯罪 嫌疑重大,所犯並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 告陳麗雯因受本件重刑之判決,有因而拒不受重刑之執行而 逃亡之虞,是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 要,應自民國101 年11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張傳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盈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