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25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沐沅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琮仁
上列上訴人等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 年度易字
第521 號,中華民國101 年9 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24986 號、第33064 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 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 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 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 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 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 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 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 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 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 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 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 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 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 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 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 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 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 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 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二、原審判決略以:(一)被告李沐沅於民國99年12月間,透過 網際網路之518 、1111等人力銀行網站應徵工作,與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自稱「陳經理」之成年男子聯絡後,知其所應 徵之工作內容係詐欺集團向受騙前來應徵工作者收取金融機 構帳戶之存摺影本、金融卡、密碼等物件,使詐欺集團得以
騙得之金融機構帳戶物件作為提領對外詐欺所得款項工具, 竟仍與「陳經理」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 yes123人力銀行網站尋找求職者,李沐沅則以每次收取存摺 影本、金融卡及密碼代價新臺幣(下同)1,000 元,參與該 詐欺集團運作。嗣於99年12月27日前數日,蔡耀慶在上開人 力銀行網站刊登求職訊息,「陳經理」見上開求職廣告,即 於99年12月27日下午1 時許撥打電話與蔡耀慶聯絡,佯稱其 係經營八大行業公司,可僱用蔡耀慶為司機,惟須提供金融 機構帳戶之存摺影本、金融卡、密碼、駕照影本及履歷表等 物件,雙方並相約於99年12月29日下午5 時40分許,在新北 市○○區○○路0 段00○00號天台廣場前見面,同日下午5 時45分許,李沐沅前往現場,偽稱其係「陳經理」之助理, 欲前來收取面試資料,並當場撥打「陳經理」之電話,「陳 經理」再向蔡耀慶謊稱應徵者需提供金融卡之密碼,作為信 用測試之用,致蔡耀慶陷於錯誤,而交付其所申辦之萬泰銀 行建成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存摺影本、 駕照影本及履歷表等資料,並告知「陳經理」該金融卡之密 碼,其後,李沐沅另依「陳經理」指示,將所詐得之上開物 品放置於楊梅火車站廁所垃圾桶下方,由該詐欺集團成員自 行前來收取使用。(二)被告趙琮仁於100 年1 月上旬某日 ,透過網際網路之518 人力銀行網站應徵工作,與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自稱「周經理」之成年男子聯絡後,知其所應徵 之工作內容係詐欺集團向受騙前來應徵工作者收取金融機構 帳戶之存摺影本、金融卡、密碼等物件,使詐欺集團得以騙 得之金融機構帳戶物件作為提領對外詐欺所得款項工具,竟 仍與「周經理」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成員透過 518 、104 人力銀行網站尋找求職者,趙琮仁則以每次收取 存摺影本、金融卡及密碼代價1,000 元,參與該詐欺集團運 作。嗣趙琮仁、「周經理」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分別 為下列詐欺行為:1 、於100 年1 月6 日前數日,吳宇原在 518 人力銀行網站刊登求職訊息,該詐欺集團成員見上開求 職廣告,即於100 年1 月6 日晚間8 、9 時許撥打電話與吳 宇原聯絡,自稱「邱經理」並佯稱其係經營八大行業公司, 可僱用吳宇原為司機,惟須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影本、金 融卡、密碼、駕照影本等文件,雙方並相約於100 年1 月8 日下午1 時許,在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漢生東路口之全國 電子專賣店門口見面,並由趙琮仁前往現場,向吳宇原偽稱 其係「邱經理」助理,欲前來收取面試資料,致吳宇原陷於
錯誤,而交付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三重正義郵局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及板信商業銀行民族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之金融卡、存摺影本及駕照影本,趙琮仁得手後, 將所詐得之上開物品放置於中壢火車站廁所垃圾桶下方,由 該詐欺集團成員自行前來收取使用;同日下午1 時30分許, 「邱經理」再撥打電話與吳宇原,向吳宇原謊稱應徵者需提 供金融卡之密碼,吳宇原因而告知上開金融卡之密碼。2 、 於100 年1 月11日前數日,劉文凱在104 人力銀行網站刊登 求職訊息,該詐欺集團成員見上開求職廣告,即於100 年1 月11日下午1 、2 時許撥打電話與劉文凱聯絡,自稱「蔣經 理」並佯稱可僱用劉文凱為工讀生,惟須提供金融機構帳戶 之存摺影本、金融卡、密碼、駕照影本及履歷表等物件,雙 方並相約於100 年1 月11日下午4 時許,在桃園火車站前之 全家便利商店門口見面,並由趙琮仁前往現場,向劉文凱偽 稱其係「蔣經理」之助理,欲前來收取面試資料,另當場撥 打「蔣經理」之電話,「蔣經理」再向劉文凱謊稱應徵者需 提供金融卡之密碼,作為信用測試之用,致劉文凱陷於錯誤 ,而交付其所申辦之玉山銀行岡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金融卡、存摺封面影本、駕照影本及履歷表,趙琮 仁得手後,將所詐得之上開物品放置於中壢火車站廁所垃圾 桶下方,由該詐欺集團成員自行前來收取使用。3 、於100 年1 月5 日前數日,黃奕淞在104 人力銀行網站刊登求職訊 息,該詐欺集團成員見上開求職廣告,即於100 年1 月5 日 下午4 時許撥打電話與黃奕淞聯絡,自稱「周經理」並佯稱 其係經營八大行業公司,可僱用黃奕淞為司機,惟須提供金 融機構帳戶之存摺影本、金融卡、密碼、駕照影本、履歷表 等物件,雙方並相約於100 年1 月5 日下午4 時許,在中壢 火車站後站之全家便利商店門口見面,並由趙琮仁前往現場 ,向黃奕淞偽稱其係「周經理」之助理,欲前來收取面試資 料,致黃奕淞陷於錯誤,而交付其所申辦之臺灣土地銀行中 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存摺影本及履歷 表,趙琮仁得手後,將所詐得之上開物品放置於中壢火車站 廁所垃圾桶下方,由該詐欺集團成員自行前來收取使用,「 周經理」再撥打電話與黃奕淞,謊稱應徵者需提供金融卡之 密碼,黃奕淞因而告知上開金融卡之密碼。於100 年1 月7 日,「周經理」又接續撥打電話與黃奕淞聯絡,佯稱需再提 供一金融帳戶之存摺影本、金融卡,致黃奕淞陷於錯誤,而 與之相約於100 年1 月7 日下午4 時30分許,在桃園縣平鎮 市文化國小門口見面,趙琮仁遂前往現場向黃奕淞收取其所 申辦之中華郵政中壢新明郵局帳號000000 00000000 號帳戶
之存摺影本、金融卡,趙琮仁得手後,將所詐得之上開物品 放置於中壢火車站廁所垃圾桶下方,由該詐欺集團成員自行 前來收取使用,「周經理」另撥打電話與黃奕淞,黃奕淞即 告知上開郵局帳戶之密碼。(三)被告李沐沅與「陳經理」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蔡耀慶萬泰銀行帳戶,並以 其他方式取得之楊峻維申辦萬泰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密碼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分別 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行為。而被告趙琮仁、「周經理」、 「邱經理」、「蔣經理」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 吳宇原郵局帳戶、板信銀行帳戶、劉文凱玉山銀行帳戶、黃 奕淞土地銀行帳戶、郵局帳戶,及該詐欺集團以其他方式取 得之余建志申辦中華郵政新埔中正帳號0000 0000000000 號 帳戶之金融卡、密碼後,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 欺取財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分別為如附表 二所示之詐欺行為(上開楊峻維萬泰銀行帳戶、余建志郵局 帳戶取得方式,詳如後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說明)。案 經葉朝順、游美珠、陳憲章、陳雋貿、張立予、賴如意、楊 紹妘、洪爾慈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偵查起訴等事實。業據被告李沐沅、趙琮仁於原審 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楊峻維、余建志於 警詢時之證述、被害人蔡耀慶、吳宇原、劉文凱、黃奕淞於 警詢時之指訴、被害人劉翰文、郭姿函、蔡瑞云、蔡翰菖、 余雅馨、柯學謙、吳柏叡、陳維蓁、何啟恩、張仕芳於警詢 時之指訴、被害人李孟純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告訴人葉朝 順、游美珠、陳憲章、陳雋貿、張立予、賴如意、楊紹妘、 洪爾慈於警詢時之指訴等情節相符,復有蔡耀慶萬泰銀行帳 戶、楊峻維萬泰銀行帳戶、吳宇原郵局帳戶、板信銀行帳戶 、劉文凱玉山銀行帳戶、黃奕淞土地銀行帳戶、余建志郵局 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各1 份、被害人劉翰文、 郭姿函、蔡瑞云、蔡翰菖、柯學謙、吳柏叡、陳維蓁、張仕 芳及告訴人葉朝順、游美珠、陳雋貿、楊紹妘、洪爾慈等人 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 份、被害人余雅馨所提出 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1 份、告訴人張立予提出之存摺內頁 影本1 份、被害人賴如意提出之林冠亨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1 份、被害人何啟恩提出之存摺內頁影本1 份、萬泰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4 月6 日泰存匯字第00000000000 號 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宜蘭郵局101 年5 月31日宜營字 第0000000000號函各1 份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李沐沅
、趙琮仁自白與事實相符,犯行洵堪認定。是核被告李沐沅 就前開事實(一)、(三)之附表一所為,被告趙琮仁就前 開事實(二)、(三)之附表二所為,均分別係犯刑法第33 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而被告趙琮仁上開事實(二)、 3 所示之犯行,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向被 害人黃奕淞詐取土地銀行帳戶、郵局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 被害人同一,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難以強行分離,為接續犯。再被告李沐沅所犯本件5罪 、被告趙琮仁所犯本件18罪,係於不同之時間、地點所犯, 被害人、告訴人亦不相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自應予分 論併罰。原審乃審酌被告李沐沅、趙琮仁均係身心健全之成 年人,竟不思循正當合法之方式謀財營生,反貪圖不法利益 ,為詐欺集團從事收取帳戶之工作,影響社會秩序甚鉅,亦 增加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尚具悔意,且在本件犯罪之角色分工,居較次要之地位,犯 罪時間尚非長久及獲利微薄,兼衡其等素行、生活狀況、犯 罪之動機、目的及被害人、告訴人遭詐騙金額等一切情狀, 量處被告李沐沅分別判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9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被告趙琮 仁分別判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另關於楊峻維、余 建志部分,無法由卷內證據判斷,認定楊峻維、余建志為該 詐欺集團犯罪之被害人,亦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李 沐沅、趙琮仁有何公訴人所指之詐欺楊峻維、余建志之犯行 ,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等犯罪,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 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上開事實(一)、(二)之犯行, 分別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乃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本 院認原審已詳敘其所憑證據、認定理由及量刑依據。自形式 上觀察,原判決無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 形,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堪稱妥適。三、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沐元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其101年10 月5日上訴理由略以:被告願意拿出誠意與被害人和解,請 求法院給一個改過向上的機會云云。上訴人即被告趙琮仁不 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其101年10月2日上訴理由略以:被告曾 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4478號判 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並已執行完畢,此案件與本件之被害 人被害時間相近,為同一案件,本件應為前案之判決效力所 及,又被告尚在學,亦負擔家中經濟,請求將本件視為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100 年度簡字第4478號判決之效力所及,不再 論罪,或能給予緩刑云云。
四、經查: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李沐元、趙琮仁坦承不諱,核與 被害人蔡耀慶、吳宇原、劉文凱等人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 蔡耀慶萬泰銀行帳戶等資料在卷為憑,有如前述,足認被告 李沐元、趙琮仁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2 人犯行,堪以認定 。被告李沐元、趙琮仁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一)被告李沐元雖辯稱請求給予一個改過向上的機會,惟按量 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已 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 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度臺上字第6696號著有判例。查 被告所犯係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之罪,而原審已審酌被告李沐沅係身心健 全之成年人,竟不思循正當合法之方式謀財營生,反貪圖 不法利益,為詐欺集團從事收取帳戶之工作,影響社會秩 序甚鉅,亦增加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惟念其犯後坦 承犯行,尚具悔意,且在本件犯罪之角色分工,居較次要 之地位,犯罪時間尚非長久及獲利微薄,兼衡其等素行、 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及被害人、告訴人遭詐騙金 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為有期徒刑9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核其量刑尚屬適法,無違比例原則,被告李沐沅上開所 辯,要無足採。
(二)被告趙琮仁或認本件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4 478號判決為同ㄧ案件,為其判決效力所及,不能再論罪 ,或請求給予緩刑云云。但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 度簡字第4478號判決之犯罪事實係被告趙琮仁與其所屬之 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由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0年2月19日14時許,以 徐忠勇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撥打電話予謝汝沛,佯稱 其為傳播經紀公司「郭經理」,公司應徵總機1名,須備 妥機車駕照影本及銀行存摺影本、金融卡等物,於翌(20 )日19時許至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前接受面試 ,致謝汝沛陷於錯誤信以為真,攜帶上開物品前去接受面 試,惟「郭經理」遲未出現,經謝汝沛聯絡後,「郭經理 」佯稱不克前往,並指示謝汝沛將銀行存摺等物品交予其 助理,趙琮仁遂於同日晚間某時,自稱「郭經理」之助理 至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附近,收取謝汝沛所有之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影本、金融 卡及提款密碼而得手,有上開判決影本附卷可參。其犯罪 手法雖與本件相似,但該案犯罪時間為100 年2 月19日, 與本件100 年1 月5 日、8 日、9 日、11日等犯罪時間(
詳如附表二所示)相距約1 月有餘,已難認時間上有密接 關係,且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 年度簡字第4478號判決之 被害人係謝汝沛,亦與本件被害人葉朝順等人不同(詳如 附表二所示),侵害之法益亦屬不同,自難認與本件係屬 同ㄧ案件,被告趙琮仁認本件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 年 度簡字第4478號判決為同ㄧ案件,為其判決效力所及云云 ,要無足採。又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 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 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至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同 法第74條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 當之情形,始得為之,亦屬法院裁判時得依職權自由裁量 之事項,當事人不得以原審未諭知緩刑指為違背法令(最 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6 96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 被告趙琮仁本件固經原審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且前案所犯詐欺罪,係經判處拘役,而非有期徒刑, 但被告趙琮仁於短時間內犯有18罪,已難認有可為以暫不 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自不合於刑法第74條得宣告緩刑 之規定,原審未對被告趙琮仁為緩刑之宣告,並無不當, 被告趙琮仁請求宣告緩刑云云,亦無足採。
五、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李沐元、趙琮仁上訴意旨並未指摘原審 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之情形實際存在,亦無足以影響原審判 決本旨,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核其內容非屬具體之 上訴理由甚明。是被告上訴理由未能依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 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等 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事由, 自非屬得上訴第二審之具體理由。再者,本院自形式上以觀 ,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法或不當,既如前述。揆諸首 揭說明,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爰不經言詞 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吳炳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梁駿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一:被告李沐沅收取帳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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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害人│詐欺手法 │匯款、轉帳│匯入款項│匯入帳│卷證出處 │
│號│告訴人│ │或存款之時│(單位:│戶 │ │
│ │ │ │間、地點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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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孟純│於99年12月30日某時,致電李孟│99年12月30│20,000元│蔡耀慶│被害人李孟純於│
│ │(未提│純,自稱森森電視購物賣家,偽│日某時許,│ │萬泰銀│原審審理時作證│
│ │出告訴│稱李孟純簽收時誤簽於分期付款│在不詳地點│ │行帳戶│之審判筆錄(見│
│ │) │的單子上,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使用自動│ │ │原審卷第121頁 │
│ │ │消分期付款設定云云,致李孟純│櫃員機匯款│ │ │背面至第122頁 │
│ │ │陷於錯誤,依示匯款。 │ │ │ │)、萬泰商業銀│
│ │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01年4月6日泰 │
│ │ │ │ │ │ │存匯字第1010 │
│ │ │ │ │ │ │0000000號函( │
│ │ │ │ │ │ │見原審卷第80頁│
│ │ │ │ │ │ │)、中華郵政股│
│ │ │ │ │ │ │份有限公司宜蘭│
│ │ │ │ │ │ │郵局101年5月31│
│ │ │ │ │ │ │日宜字第1012 │
│ │ │ │ │ │ │900245號函(見│
│ │ │ │ │ │ │原審卷第8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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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劉瀚文│於99年12月30日下午5 時49分許│99年12月30│14,000元│蔡耀慶│被害人劉瀚文之│
│ │(未提│,致電劉瀚文,偽稱其前於樂天│日晚間7時 │ │萬泰銀│警詢筆錄(見高│
│ │出告訴│拍賣網站多訂10雙鞋,如欲退貨│39分許,在│ │行帳戶│雄縣政府警察局│
│ │) │,需提領帳戶內款項,並存入指│臺北市中山│ │ │卷宗〈下稱警卷│
│ │ │定帳戶云云,致劉瀚文陷於錯誤│區南京東路│ │ │〉第217 頁至第│
│ │ │,而依示提領現金,並存入指定│224 號萬泰│ │ │218 頁)、自動│
│ │ │帳戶內。 │銀行,使用│ │ │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自動櫃員機│ │ │表(見臺灣高雄│
│ │ │ │提款、存款│ │ │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 │100年度偵字第 │
│ │ │ │ │ │ │15423號卷〈下 │
│ │ │ │ │ │ │稱雄檢100年度 │
│ │ │ │ │ │ │偵字第15423號 │
│ │ │ │ │ │ │卷〉第3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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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郭姿函│於99年12月30日下午5 時40分許│99年12月30│30,000元│蔡耀慶│被害人郭姿函之│
│ │(未提│,致電郭姿函,偽稱其前於雅虎│日下午6時 │ │萬泰銀│警詢筆錄(見警│
│ │出告訴│奇摩拍賣網站購買商品,簽收商│45分許,在│ │行帳戶│卷第219 頁至第│
│ │) │品時誤簽於分期付款欄位,需先│嘉義市新榮│ │ │221頁)、自動 │
│ │ │提領帳戶內款項,並存入指定帳│路萬泰銀行│ │ │櫃員機交易明細│
│ │ │戶云云,致郭姿函陷於錯誤,而│,使用自動│ │ │表(見警卷第22│
│ │ │依示提領現金,並存入指定帳戶│櫃員機提款│ │ │2頁) │
│ │ │內。 │、存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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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蔡瑞云│於99年12月30日晚間6 時許,致│99年12月31│28,000元│楊峻維│被害人蔡瑞云之│
│ │(未提│電蔡瑞云,自稱雅虎奇摩賣家,│日晚間8時 │ │萬泰銀│警詢筆錄(見警│
│ │出告訴│並偽稱蔡瑞云前於雅虎奇摩拍賣│50分許,在│ │行帳戶│卷第223 頁至第│
│ │) │網站購買商品,簽收商品時誤簽│基隆市麥金│ │ │224 頁)、自動│
│ │ │於分期付款欄位,需先提領帳戶│路193 號萬│ │ │櫃員機交易明細│
│ │ │內款項,並存入指定帳戶云云,│泰銀行,使│ │ │表(見雄檢100 │
│ │ │致蔡瑞云陷於錯誤,而依示提領│用自動櫃員│ │ │年度偵字第1542│
│ │ │現金,並存入指定帳戶內。 │機現金提款│ │ │3 號卷第155 頁│
│ │ │ │、存款 │ │ │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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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被告趙琮仁收取帳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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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害人│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及│匯入款項│匯入帳│卷證出處 │
│號│告訴人│ │地點 │(單位:│戶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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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葉朝順│於100 年1 月9 日下午4 時46分│100年1月9 │29,989元│吳宇原│被害人葉朝順之│
│ │(提出│許,致電葉朝順,偽稱其前於雅│日下午5時 │ │郵局帳│警詢筆錄(見警│
│ │告訴)│虎奇摩拍賣網站購買商品,誤設│13分許,在│ │戶 │卷第237 頁至第│
│ │ │定為分期付款,需操作自動櫃員│臺北市內湖│ │ │240 頁)、自動│
│ │ │機取消設定云云,致葉朝順陷於│區內湖路1 │ │ │櫃員機交易明細│
│ │ │錯誤,而依示匯款。 │段331 號西│ │ │表(見臺灣板橋│
│ │ │ │湖郵局,使│ │ │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用自動櫃員│ │ │100 年度偵字第│
│ │ │ │機匯款 │ │ │24986號卷〈下 │
│ │ │ │ │ │ │稱板檢100年度 │
│ │ │ │ │ │ │偵字第24986號 │
│ │ │ │ │ │ │卷〉第2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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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蔡翰菖│於100年1月9日下午4 時7 分許 │100年1月9 │12,012元│吳宇原│被害人蔡翰菖之│
│ │(未提│,致電蔡翰菖,自稱雅虎奇摩賣│日晚間6 時│ │郵局帳│警詢筆錄(見警│
│ │出告訴│家,偽稱蔡翰菖前於雅虎奇摩拍│08分許,在│ │戶 │卷第241 頁至第│
│ │) │賣網站購買商品,付款時誤設定│臺中市中國│ │ │242 頁)、自動│
│ │ │分期付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醫藥學院附│ │ │櫃員機交易明細│
│ │ │消設定云云,致蔡翰菖陷於錯誤│近之華南銀│ │ │表(見板檢100 │
│ │ │,而依示轉帳。 │行,使用自│ │ │年度偵字第2498│
│ │ │ │動櫃員機轉│ │ │6 號卷第26頁)│
│ │ │ │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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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余雅馨│於100 年1 月8 日前某不詳時間│100年1月8 │5,000元 │吳宇原│被害人余雅馨之│
│ │(未提│,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以hgyteidu│日晚間7 時│ │板信銀│警詢筆錄(見警│
│ │出告訴│jfdf帳號刊登販售Wii 電視遊樂│13分許,在│ │行帳戶│卷第243 頁至第│
│ │) │器之不實拍賣訊息,致余雅馨陷│其桃園縣中│ │ │245頁)、被害 │
│ │ │於錯誤,於100 年1 月8 日晚間│壢市元化路│ │ │人余雅馨之網路│
│ │ │7 時13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元│2 段29巷10│ │ │銀行交易明細查│
│ │ │化路2 段29巷10號3 樓住處內下│號3 樓住處│ │ │詢(見警卷第24│
│ │ │標購買,惟余雅馨付款後,並未│,使用網路│ │ │6頁) │
│ │ │寄送上開商品予余雅馨。 │銀行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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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游美珠│於100 年1 月8 日前某不詳時間│100年1月8 │4,000元 │吳宇原│被害人游美珠之│
│ │(提出│,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以cllchang│日晚間9時 │ │板信銀│警詢筆錄(見板│
│ │告訴)│ea181帳號刊登販售Wii 電視遊 │27分許,在│ │行帳戶│檢100 年度偵字│
│ │ │樂器之不實拍賣訊息,致游美珠│新北市中和│ │ │第24986 號卷第│
│ │ │陷於錯誤,於100 年1 月8 日晚│區莒光路 │ │ │27頁至第28頁)│
│ │ │間9 時許,在不詳地點下標購買│129 巷旁全│ │ │、自動櫃員機交│
│ │ │,惟游美珠付款後,並未寄送上│家便利商店│ │ │易明細表(見板│
│ │ │開商品予游美珠。 │,使用自動│ │ │檢100 年度偵字│
│ │ │ │櫃員機轉帳│ │ │第24986 號卷第│
│ │ │ │ │ │ │28頁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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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陳憲章│於100 年1 月8 日前某不詳時間│於100年1月│6,500元 │吳宇原│被害人陳憲章之│
│ │(提出│,在露天拍賣網站上自稱「林小│8 日某時,│ │板信銀│警詢筆錄(見警│
│ │告訴)│姐」並刊登販售數位相機之不實│在不詳地點│ │行帳戶│卷第248 頁至第│
│ │ │拍賣訊息,致陳憲章陷於錯誤,│,使用自動│ │ │249 頁)、吳宇│
│ │ │於100 年1 月8 日下午3 時許,│櫃員機匯款│ │ │原板信銀行帳戶│
│ │ │在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南路2 段34│ │ │ │交易明細表(見│
│ │ │巷4 號2 樓住處內下標購買,惟│ │ │ │原審卷第47頁)│
│ │ │陳憲章付款後,並未寄送上開商│ │ │ │ │
│ │ │品予陳憲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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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陳雋貿│於100 年1 月8 日前某不詳時間│100年1月8 │5,000元 │吳宇原│被害人陳雋貿之│
│ │(提出│,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以gnkenni │日下午2時 │ │板信銀│警詢筆錄(見警│
│ │告訴)│帳號刊登販售iphone4之不實拍 │34分許,在│ │行帳戶│卷第250 頁至第│
│ │ │賣訊息,致陳雋貿陷於錯誤,於│彰化縣二林│ │ │252頁)、自動 │
│ │ │100 年1 月8 日上午4 時2 分許│鎮仁愛路臺│ │ │櫃員機交易明細│
│ │ │,在其彰化縣二林鎮○○路0 號│中銀行,使│ │ │表(見板檢100 │
│ │ │住處內下標購買,惟陳雋貿付款│用自動櫃員│ │ │年度偵字第2498│
│ │ │後,並未寄送上開商品予陳雋貿│機轉帳 │ │ │6號卷第31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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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張立予│於100 年1 月8 日前某不詳時間│100年1月8 │8,100元 │吳宇原│被害人張立予之│
│ │(提出│,在露天拍賣網站上自稱「高小│日某時,在│ │板信銀│警詢筆錄(見警│
│ │告訴)│姐」並以ood32 帳號刊登販售數│不詳地點,│ │行帳戶│卷第253 頁至第│
│ │ │位相機之不實拍賣訊息,致張立│使用自動櫃│ │ │254 頁)、被害│
│ │ │予陷於錯誤,於100 年1 月8 日│員機轉帳 │ │ │人張立予之存摺│
│ │ │下午5 時30分許,在不詳地點下│ │ │ │內頁影本(見板│
│ │ │標購買,惟張立予付款後,並未│ │ │ │檢100 年度偵字│
│ │ │寄送上開商品予張立予。 │ │ │ │第24986 號卷第│
│ │ │ │ │ │ │3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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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賴如意│於100 年1 月8 日前某不詳時間│於100年1月│10,000元│吳宇原│被害人賴如意之│
│ │(提出│,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以ftes9004│8 日下午 │ │板信銀│警詢筆錄(見警│
│ │告訴)│9 帳號刊登販售筆記型電腦之不│1 時許,在│ │行帳戶│卷第255 頁至第│
│ │ │實拍賣訊息,致賴如意陷於錯誤│其屏東縣屏│ │ │256 頁)、被害│
│ │ │,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下標│東市民生路│ │ │人賴如意提出之│
│ │ │購買,惟賴如意付款後,並未寄│12巷25號1 │ │ │林冠亨存摺封面│
│ │ │送上開商品予賴如意。 │樓2 室住處│ │ │及內頁影本(見│
│ │ │ │內,使用郵│ │ │板檢100 年度偵│
│ │ │ │局網路匯款│ │ │字第24986 號卷│
│ │ │ │ │ │ │第21頁至同頁背│
│ │ │ │ │ │ │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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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柯學謙│於100 年1 月8 日前某不詳時間│100年1月8 │11,000元│吳宇原│被害人柯學謙之│
│ │(未提│,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數│日晚間11時│ │板信銀│警詢筆錄(見警│
│ │出告訴│位相機之不實拍賣訊息,致柯學│1 分許,在│ │行帳戶│卷第257 頁至第│
│ │) │謙陷於錯誤,於100 年1 月8 日│嘉義縣民雄│ │ │258 頁)、自動│
│ │ │晚間9 時許,在不詳地點下標購│鄉民雄農工│ │ │櫃員機交易明細│
│ │ │買,惟柯學謙付款後,並未寄送│前之郵局,│ │ │表(見板檢100 │
│ │ │上開商品予柯學謙。 │使用自動櫃│ │ │年度偵字第2498│
│ │ │ │員機轉帳 │ │ │6 號卷第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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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吳柏叡│於100 年1 月8 日前某不詳時間│100年1月8 │9,000元 │吳宇原│被害人吳柏叡之│
│ │(未提│,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以gavan891│日晚間7時 │ │板信銀│警詢筆錄(見警│
│ │出告訴│47412帳號刊登販售手機之不實 │36分許,在│ │行帳戶│卷第259 頁至第│
│ │) │拍賣訊息,致吳柏叡陷於錯誤,│不詳地點,│ │ │262 頁)、自動│
│ │ │於100 年1 月8 日下午5 時許,│使用自動櫃│ │ │櫃員機交易明細│
│ │ │在其臺北市文山區萬隆街19巷2 │員機匯款 │ │ │表(見板檢100 │
│ │ │弄8 號3 樓住處內下標購買,惟│ │ │ │年度偵字第2498│
│ │ │吳柏叡付款後,並未寄送上開商│ │ │ │6 號卷第34頁)│
│ │ │品予吳柏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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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陳維蓁│於100 年1 月11日前某不詳時間│100年1月11│10,000元│劉文凱│被害人陳維蓁之│
│ │(未提│,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演│日晚間10時│ │玉山銀│警詢筆錄(見警│
│ │出告訴│唱會門票之不實拍賣訊息,致陳│36分許,在│ │行帳戶│卷第267 頁至第│
│ │) │維蓁陷於錯誤,於100 年1 月11│新竹市新安│ │ │268 頁)、自動│
│ │ │日晚間10時36分許,在新竹市展│路兆豐銀行│ │ │櫃員機交易明細│
│ │ │業二路14號公司內下標購買,惟│,使用自動│ │ │表(見板檢100 │
│ │ │陳維蓁付款後,並未寄送上開商│櫃員機匯款│ │ │偵字第24986 號│
│ │ │品予陳維蓁。 │ │ │ │卷第3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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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何啟恩│於100 年1 月12日前某不詳時間│100年1月12│10,000元│劉文凱│被害人何啟恩之│
│ │(未提│,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以cherry27│日凌晨1 時│ │玉山銀│警詢筆錄(見警│
│ │出告訴│93帳號刊登販售HTC 手機之不實│4 分許,在│ │行帳戶│卷第269 頁至第│
│ │) │拍賣訊息,致何啟恩陷於錯誤,│其新北市新│ │ │270 頁)、被害│
│ │ │於100 年1 月12日某時許,在不│莊區中山路│ │ │人何啟恩之存摺│
│ │ │詳地點下標購買,惟何啟恩付款│3 段490 號│ │ │內頁影本(見板│
│ │ │後,並未寄送上開商品予何啟恩│10樓住處內│ │ │檢100 年度偵字│
│ │ │。 │,使用網路│ │ │第24986 號卷第│
│ │ │ │銀行匯款 │ │ │37頁)、劉文凱│
│ │ │ │ │ │ │玉山銀行帳戶交│
│ │ │ │ │ │ │易明細表(見原│
│ │ │ │ │ │ │審卷第6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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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張仕芳│於100 年1 月11日前某不詳時間│100年1月11│6,000元 │劉文凱│被害人張仕芳之│
│ │(未提│,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以m94fu@pc│日晚間8時 │ │玉山銀│警詢筆錄(見警│
│ │出告訴│home.com.tw 帳號刊登販售演唱│52分許,在│ │行帳戶│卷第271 頁至第│
│ │) │會門票之不實拍賣訊息,致張仕│新竹縣湖口│ │ │272頁)、自動 │
│ │ │芳陷於錯誤,於100 年1 月11日│鄉大勇路6 │ │ │櫃員機交易明細│
│ │ │晚間某時許,在新竹縣湖口鄉仁│號之郵局,│ │ │表(見板檢100 │
│ │ │樂路3 號6 樓住處內下標購買,│使用自動櫃│ │ │年度偵字第2498│
│ │ │惟張仕芳付款後,並未寄送上開│員機轉帳 │ │ │6號卷第38頁) │
│ │ │商品予張仕芳。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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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楊紹妘│於100 年1 月8 日晚間8 時58分│100年1月9 │29,999元│黃奕淞│被害人楊紹妘之│
│ │(提出│許,致電楊紹妘,自稱雅虎奇摩│日凌晨0 時│ │郵局帳│警詢筆錄(見警│
│ │告訴)│賣家,並偽稱楊紹妘前於雅虎奇│46分許,在│ │戶 │卷第273 頁至第│
│ │ │摩拍賣網站購買商品,匯款時誤│臺北市北投│ │ │275 頁)、自動│
│ │ │設定分期付款,需依示操作自動│區中央北路│ │ │櫃員機交易明細│
│ │ │櫃員機以取消設定云云,致楊紹│1 段191 號│ │ │表(見警卷第27│
│ │ │妘陷於錯誤,而依示轉帳。 │玉山銀行,│ │ │6頁) │
│ │ │ │使用自動櫃│ │ │ │
│ │ │ │員機轉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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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洪爾慈│於100 年1 月5 日晚間9 時2分 │100年1月5 │29,985元│余建志│被害人洪爾慈之│
│ │(提出│許,致電洪爾慈,偽稱其前於拍│日晚間9時2│ │郵局帳│警詢筆錄(見警│
│ │告訴)│賣網站購買商品,匯款時誤設定│分許,在臺│ │戶 │卷第277 頁至第│
│ │ │為分期付款,需依示操作自動櫃│北市大安區│ │ │278 頁)、自動│
│ │ │員機以取消設定云云,致洪爾慈│羅斯福路4 │ │ │櫃員機交易明細│
│ │ │陷於錯誤,而依示轉帳。 │段1 號台大│ │ │表(見板檢100 │
│ │ │ │郵局,使用│ │ │年度偵字第2498│
│ │ │ │自動櫃員機│ │ │6號卷第39頁) │
│ │ │ │轉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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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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