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491號
ULDV,101,訴,491,201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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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91號
原 告 林宗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謝松穎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0,000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1,58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送本院)及繕本1 份(請請逕掛號郵寄
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淳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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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