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59號
ULDV,101,補,159,2012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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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9號
原 告 蔡玲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紀麗花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1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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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