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1年度,895號
ULDV,101,繼,895,2012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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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895號
聲 請 人 劉福榮
聲 請 人 劉璟鴻
聲 請 人 劉璟萱
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13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欄第三點第六行中關於聲明人「劉擧、劉黃金鶯」之記載,應更正為「劉璟鴻劉璟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復該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 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 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 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自得依職權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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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