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七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續字第一八一號〕,暨移請
併案審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戊○○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事 實
壹、戊○○與己○○〔業據公訴人另案提起公訴〕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常業 詐欺犯意聯絡,反覆為:
一、明知渠等並未向七海興記有限公司〔下稱七海公司〕訂購附表壹所示化妝品 ,竟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五月底某日,由戊○○向乙○○佯稱渠等已向 七海公司訂購如附表壹所示價值新台幣〔下同〕陸佰萬元之暢銷化妝品,八 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即可到貨,如乙○○願意『投資』參佰萬元,渠等願將附 表壹所示化妝品平分壹半與乙○○,致乙○○陷於錯誤,於八十八年六月二 日上午,在臺灣土地銀行如數將參佰萬元交付與戊○○,屆期戊○○、己○ ○未『依約』交付附表壹所示貨品之壹半與乙○○,經乙○○查證,始悉戊 ○○、己○○未向七海公司訂購附表壹所示化妝品,遑論進貨,戊○○等『 要求』以次等化妝品抵償,乙○○為免損失過鉅,只得無奈答應。 二、八十八年八、九月間,戊○○、己○○在臺北市華街一二二號另『設立』『 妒嫉化妝品』店,將店面裝璜華麗,戊○○、己○○並無清償借款與乙○○ 、亦無給付貨款與乙○○、佳麗美公司丁○○、七海公司丙○○之真意,卻 利用乙○○、佳麗美公司丁○○、七海公司丙○○不知上情之錯誤,並延續 上開犯意:
〔一〕於八十八年八、九月間,推由戊○○向乙○○佯稱為準備公司即『妒 嫉化妝品』店開幕,須克蘭斯牌化妝品展示銷售,『保證』九月間一 定清償貨款,請乙○○允先供貨,乙○○不虞有詐,將市值柒拾萬零 柒仟元之克蘭斯牌化妝品壹批交付與戊○○、己○○,戊○○、廖家 興則交付票號0000000號以己○○為發票人、發票日八十八年 九月十五日、票面金額柒拾萬零柒仟元、付款人為臺北國際商業銀行 重新分行之支票與乙○○,藉資搪塞。
〔二〕於八十八年八、九月間,推由戊○○向乙○○佯稱為準備公司即『妒 嫉化妝品』店開幕,尚缺資金伍拾萬元,欲向乙○○『告貸』,張博 文不虞有詐,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將伍拾萬元匯入臺北國際商業銀 行重新分行己○○帳戶內,而詐得伍拾萬元。
〔三〕於八十八年八月間,戊○○與己○○在臺北市○○街六十六號佳麗美 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佳麗美公司〕,推由戊○○向其『前老闆』即佳 麗美公司之負責人丁○○誑稱自其〔戊○○〕離職後,努力數年已有 積蓄創業,且已覓得右開店址,擬從事化妝品銷售業務,店名為『妒
嫉化妝品』,預定『八十八年九月十二日』開幕,欲自佳麗美公司處 『批貨』共創利潤,致丁○○陷於錯誤,於開幕『前』即八十八年八 月十七日、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陸續指示佳麗美公司之員工將佳麗 美公司所有如附表貳所示市值參佰捌拾玖萬柒仟肆佰捌拾元之化妝品 『供銷』至『妒嫉化妝品』店,交付與戊○○、己○○。 〔四〕八十八年八、九月間,由戊○○在臺北市○○街十一巷二十七號,向 七海公司之負責人丙○○佯稱伊歷練成熟已有積蓄,能力俱足,此番 創業『仰仗』丙○○配合支持,請七海公司『供貨』,丙○○見『妒 嫉化妝品』店之店面裝修完好新穎,擺設甚具用心,不虞有詐,遂於 八十八年九月四日、同年月八日、同年月九日、同年月十日,將附表 參所示市值壹佰貳拾萬柒仟貳佰陸拾元之化妝品『供銷』、交付與廖 志鴻、己○○。
〔五〕嗣『妒嫉化妝品』店果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二日』開幕,惟於「第『 參』日」即「九十年九月十四日」,『妒嫉化妝品』店即關門倒閉, 戊○○、己○○等所簽發交付乙○○、佳麗美公司丁○○、七海公司 丙○○之支票相繼退票,乙○○、佳麗美公司丁○○、七海公司陳承 霖始悉受騙。
貳、案經乙○○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移請併案審理〔事實欄壹─二─(三)、(四)部份〕。 理 由
壹、訊據被告戊○○,供稱:「〔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我本來自己做生意,張先生〔 告訴人乙○○〕都是跟我用訂貨式來交易,我沒有騙他參佰萬,但張先生確實有 給我參佰萬,我收了就給己○○,我是給己○○僱用,他是維宏的老闆。我有訂 起訴書附表的貨,這些是搶手貨,我第一次定了壹仟多萬。之前我是自己做生意 ,後來我給己○○僱用,所以我跟張先生說這些貨要經我老闆的同意。我在六月 三十日之前就有進貨,到期前,我的上手說會慢些,我是用維宏的名義定的,也 有陸續收到這些貨。」、「〔附表一所示貨品之進貨資料〕在我老闆〔指己○○ 〕那,資料全部我老闆帶走,張先生〔乙○○〕是交給我現金的。」、「〔進附 表一所示貨品〕我朋友知道,帳簿在我老闆〔己○○〕那兒。」、「我是用維宏 公司跟張先生〔乙○○〕做生意,錢是我收的。」、「是張先生〔乙○○〕來找 我,我說我自己沒有做生意了,我現在給人僱用,我說附表〔指本判決附表一〕 的貨要進。張先生說他要買一半。我是用維宏名義做生意,我的上手是七海公司 。」、「有〔向乙○○借伍拾萬元〕,是借給我老闆〔己○○〕,第一通電話是 我打的。」、「我說我老闆要跟你〔乙○○〕借五十萬,我老闆說他缺五十萬, 要我跟乙○○借伍拾萬。」、「〔向乙○○借一八六萬元部份〕這部分我不知道 ,我是他們借完後,我回公司才知道。」〔參見本院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訊問筆 錄〕、「借款部分我全部沒有借,都是己○○借的,... 」、「有〔向乙○○說 曾跟人訂貨,而要乙○○投資參佰萬〕,我也確實有訂起訴書附表的貨,但我是 陸續進來的。」、「〔起訴書附表LC五三○X一二○○大潔乳〕有的是跟國外 訂的,是陸陸續續進來,沒有一次進那麼多。」、「沒有〔向七海公司訂購起訴
書附表第一項LC五三○x一二○○大潔乳〕」、「有〔在六月三十日收受七海 公司的LC大潔乳五三○x一二○○〕,但訂單我給老闆,老闆丟了。」、「〔 起訴書附表LC大清乳四八○x一二○○〕我有訂貨,但沒有來貨。我訂貨時老 闆知道,另外我同事也知道。我催貨時他知道。」、「是的〔至目前七海公司未 曾交LC付大清乳四八○x一二○○〕」、「〔起訴書附表LC大紅水四二○X 一○○○〕我有訂,但沒有進來。」、「〔起訴書附表LC大藍水四二○X一○ ○○〕我有訂貨,但沒有進來,訂單我丟掉了。貨品來的時間不一定,數量也不 一定,我有下載那麼多,上游說何時來,我就告訴下游。」、「〔起訴書附表L C大藍洗三五○X五○○〕我都有訂。」、「我有訂〔貨〕,但我手上沒有資料 。也沒有其他證據可證。我的貨沒有全部向七海公司訂,有的向別公司訂,但絕 不是次級品。」、「〔起訴書附表LC綠色洗面〕我有訂,七海公司也有交貨, 我也有交給告訴人。」、「〔交付貨品與乙○○〕我的同事沈思鐘,住址我不知 道,可證明張先生〔乙○○〕有拿。」〔參見本院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審判筆錄 〕、「丁○○說我要開店,這是不實在的。」、「〔曾向七海公司訂購起訴書附 表所示物品部份〕我無法提出證據。」、「〔所辯六月三十日有部份到貨〕我無 法提出證據。」、「〔起訴部份〕資料都被老闆拿去,我無法提出資料。」、「 是〔乙○○確交付被告參佰萬元─事實欄壹之一部份〕」、「是的〔後來以另外 之化妝品抵充交付乙○○〕」、「〔借款部份〕資金都是己○○收的,我沒有跟 乙○○說開幕要借錢」、「〔佳麗美公司部分〕我有資料說我給楊小姐抵帳的貨 不是瑕疵品。」、「〔給佳麗美公司抵帳部分〕絕對是珍〔真〕品,不是瑕疵品 ,這我同事可做證」、「我的同事外號叫『伊拉克』,真名陳世宗,住士林,詳 細住址我不清楚。」、「公司倒閉時,我老闆要拿土地持分給被害人抵,被害人 不要。」、「那時公司倒閉,很多公司都去拿貨,很〔非〕常亂。」、「之前營 運非常正常,老闆說要再開一家店才這樣。」、「我沒有騙他們。」、「〔佳麗 美公司、七海公司部分〕我跟他們認識十幾年,我不會騙他們,我也當過老闆, 也給人請過,我對化妝品非常熟,所以老闆才要我給他僱用。七海〔公司〕說如 果不是我,不會進貨給己○○。」、「〔佳麗美公司部分〕我有跟他有給他壹佰 多萬,只有伍拾萬的帳未結。」、「〔佳麗美公司部分〕開支票給〔佳麗美公司 〕是我跟老闆去咖啡廳開的,是老闆己○○要我填金額跟日期。」、「〔七海公 司部分〕開公司時,我有帶己○○去丙○○那,我跟丙○○說我的貨都是七海的 貨,我也有跟他說老闆是己○○,陳大哥〔丙○○〕也有徵信一週。」、「〔事 實欄壹之二之一部份〕我是訂貨,不是調貨,我有收到告訴人〔乙○○〕交給我 的貨,... 約柒拾幾萬元。」,就起訴書附表所示其餘化妝品,或稱「有〔訂〕 ,但沒訂那麼多,... 」,或稱「我有訂但沒到貨」等〔參見本院九十年十月十 二日審判筆錄〕。查:
一、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乙○○、佳麗美公司、七海公司指訴歷歷,與被告就 事實欄壹之一部份坦承「... 張先生〔乙○○〕確實有給我參佰萬,... 」 ,就事實欄壹之二之〔一〕部份坦承「我是訂貨,不是調貨,我有收到告訴 人〔乙○○〕交給我的貨,...約柒拾幾萬元。」,就事實欄壹之二之〔二? 部份坦承「有〔向乙○○借伍拾萬元〕,是借給我老闆〔己○○〕,第一通
電話是我打的。」、「我說我老闆要跟你〔乙○○〕借五十萬,我老闆說他 缺五十萬,要我跟乙○○借伍拾萬。」,就事實欄壹之二之〔三〕部份坦承 「開支票給〔佳麗美公司〕是我跟老闆去咖啡廳開的,是老闆己○○要我填 金額跟日期。」,顯有『進貨』之事實,就事實欄壹之二之〔四〕部份坦承 「〔七海公司部分〕開公司時,我有帶己○○去丙○○那,我跟丙○○說我 的貨都是七海的貨,我也有跟他說老闆是己○○,... 」、「七海〔公司〕 說如果不是我,不會進貨給己○○。」等情,互核相符,並有「六月三十日 到貨物品表」〔附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六0號卷第 八頁〕、匯款單影本〔附同上偵卷第九頁〕、被告等開立交付告訴人乙○○ 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貳紙〔附同上偵卷第十一頁、第十三頁〕、告訴 人佳麗美公司將附表貳所示貨品交付與被告之出貨單參紙〔附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四三號卷第四六之一頁、第四六之二頁、第 四七頁〕、被告等簽發交付告訴人佳麗美公司之支票影本玖紙〔附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發查字第九0二號卷第六頁至第八頁〕、告訴人 七海公司將附表參所示貨品交付與被告之商品確認單影本伍紙〔附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四三號卷第四八頁、第四九頁、第五十 頁〕、被告戊○○簽立交付與七海公司之積欠帳款證明書〔附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發查字第九0二號卷第五頁反面〕等足佐。 二、被告所為事實欄壹之一所示犯行,業據告訴人乙○○指訴歷歷,復有前揭事 證足佐,質諸七海公司之負責人丙○○:「被告是否曾你訂起訴書附表的貨 ?」,丙○○答稱:「沒有,我們也沒有說六月要交貨給被告,我們也沒有 收到該附表〔指起訴書附表〕的貨款。」〔參見本院九十年十月八日審判筆 錄〕,顯見,被告根本未向七海公司訂購附表壹所示化妝品,其執事實欄壹 之一所示情節相誑,足令乙○○陷於錯誤,即係詐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執 「有〔訂〕,但沒訂那麼多,... 」,或稱「我有訂但沒到貨」等為辯,並 提出商品確認單等為據〔附本院卷〕,查被告所辯情節,為七海公司之負責 人丙○○否認,未便執所辯上情為有利於被告之論據。另被告所陳證人『伊 拉克』、沈思鐘,經諭知查報證人之住址〔參見本院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審 判筆錄〕,迄審理終結時未見查報而無從訊問,惟據前開事證已足認定此部 份事實。
三、被告於八十八年八、九月間,在臺北市華街一二二號另『設立』『妒嫉化妝 品』店,將店面裝璜華麗,原定「八十八年九月『十二』日」開幕,於「八 十八年九月『十四』日」即宣布倒閉,業據告訴人佳麗美公司丁○○、七海 公司丙○○具狀暨於警訊時指訴歷歷〔參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 年度發查字第九0二號卷二頁反面、第三頁正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四三號卷第十五頁反面〕,自開幕至倒閉,前後竟僅『 參』日,其等開立交付與乙○○、佳麗美公司丁○○、七海公司丙○○之支 票相繼退票,復有前揭事證足佐,凡此情節,堪認被告戊○○、己○○並無 清償借款與乙○○、亦無給付貨款與乙○○、佳麗美公司丁○○、七海公司 丙○○之真意,其利用乙○○、佳麗美公司丁○○、七海公司丙○○不知上
情之錯誤,並以事實欄所示方法致乙○○、佳麗美公司丁○○、七海公司丙 ○○陷於錯誤而為財物之交付,即與刑法所定「詐術」相當。又被告交付與 佳麗美公司之支票均經被告戊○○背書,有前引支票影本足參,告訴人七海 公司交付與被告等如附表參所示貨品,其中附表參編號一至六、八至十三所 示貨品,係經被告戊○○親自簽收,此有告訴人提出之「商品確認單」影本 足佐〔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四三號卷第四九頁、 第五十頁〕,益見被告戊○○確事右開犯行。
四、告訴人乙○○指訴意旨,關於事實欄壹之一〔一〕、〔二〕部份係被告向告 訴人詐購克蘭斯牌化妝品外,另向告訴人詐借伍拾萬元,詐購克蘭斯牌化妝 品部份提出前引面額柒拾萬柒仟元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為據,詐借款項伍拾 萬元部份提出前引匯款單影本、面額伍拾萬元之支票為據〔起訴書載為準備 公司開幕,須克蘭斯牌化妝品展售,向乙○○借款伍拾萬元〕,爰就告訴意 旨暨審理所得之前引事證,認定如事實欄壹之一之〔一〕、〔二〕。 五、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 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 ,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 度台上字第五一0號判例意旨〕,考被告設『店』『營業』反覆以事實欄所 示方法詐取他人財物,顯係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 罪而為事實欄所示犯行,即係常業犯。
六、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右開犯行,堪予認定。貳、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以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罪。被告戊○○與己○○間,有犯 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為事實欄壹之二之〔一〕、〔三〕 、〔四〕所示犯行,起訴書雖未敘及,惟與起訴部份,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為 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爰審酌被告『設立』『妒嫉化妝品』店,將 店面裝璜華麗,並以事實欄所示方法詐欺被害人,開幕後第『參』日即宣告倒閉 ,其欺被害人情節,實屬過甚,抑且嚴重害及社會經濟秩序,非予嚴懲,不足以 震聾發瞶,並審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詐得之物品值、業將部份『次級品 』交付被害人抵償,暨其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示之刑。參、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戊○○與己○○基於犯意之聯絡,於八十八年九月五日向乙 ○○詐稱九月中旬可有貨款進帳肆佰多萬元,然因目前週轉困難,欲向乙○○借 款壹佰捌拾陸萬元,俟貨款進帳後即可一併返還,乙○○仍不知其詐,於八十八 年九月七日,借予一百八十六萬元,並由己○○簽發支票肆紙抵償,詎支票屆期 均遭退票,乙○○始悉受騙,因認被告戊○○尚涉此部份詐欺取財犯嫌。公訴人 認被告戊○○涉此部份犯嫌,係以告訴人乙○○之指訴,暨所提出之匯款單、支 票影本為據。質諸被告戊○○,堅決否認此部份犯罪,辯稱:「〔向乙○○借一 八六萬元部份〕這部分我不知道,我是他們借完後,我回公司才知道。」〔參見 本院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訊問筆錄〕等語。查:告訴人提出之壹佰捌拾陸萬元之 匯款單〔附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六0號卷第十頁〕所載 之受款人係「己○○」,有該匯款單影本足參,告訴人乙○○於公訴人訊問時,
亦直言「壹佰捌拾陸萬元借款部份是己○○借的。... 」〔參見八十九年度偵續 字第一八一號卷第五二頁正面〕,被告執前情置辯,自可採信。此外,復查無其 他積極確切之事證足認被告戊○○涉此部份犯嫌,當屬不能證明其此部份犯罪, 惟公訴意旨認此部份與有罪部份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肆、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甲○森仁八九偵續字第一八一號函 檢送本院起訴案卷八十九年度偵續字第一八一號〔含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六0號 〕外,附隨檢送之各卷,其中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六九八號案〔含八十八年度他 字第二四一號卷〕,告訴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戊○○涉詐欺犯嫌, 業經公訴人處分不起訴確定〔參見上開案卷第五頁至第八頁〕,其餘: 一、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四八五號卷〔被告己○○被訴詐欺案〕,公訴人原簽 意旨係係併另案被告己○○被訴詐欺案審理〔參見該卷第二七頁、第二八頁 〕而誤附被告戊○○案函送本院。
二、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六九七號卷〔含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二四0號卷〕,亦係 另案被告己○○被訴詐欺案,並經公訴人提起公訴〔參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四六九七號卷第六頁至第九頁附起訴書〕,亦與被告戊○○被訴詐欺案無關 。
三、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五五0六號案係告訴人張中鎰告訴被告己○○、戊○○ 涉嫌詐欺案,其中被告戊○○部份,業據公訴人處分不起訴確定〔參見上開 案卷第八九頁至第九二頁〕,被告己○○部份則經公訴人提起公訴〔參見上 開案卷第八五頁至第八八頁〕。
四、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六九四號案〔含八十八年度他字第二四一一號卷〕,係 告訴人智誠有限公司告訴被告己○○、戊○○、吳秀珠、余家武涉嫌詐欺案 ,其中被告戊○○、吳秀珠、余家武部份,業據公訴人處分不起訴確定〔參 見上開案卷第十五頁至第十八頁〕,被告己○○部份則經公訴人提起公訴〔 參見上開案卷第十一頁至第十四頁〕。
前述肆之一、二、三、四所示各卷相應檢還公訴人併己○○被訴詐欺案,以利送 院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葉奇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福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壹:
┌───────────────────────────────────┐
│六月三十日到貨物品 │
├──┬──────────────┬─────┬───────────┤
│編號│品 名│數量暨單價│備 註│
├──┼──────────────┼─────┼───────────┤
│一 │LC大潔乳 │530 X 1200│『六月三十日到貨物品』│
├──┼──────────────┼─────┤表影印本附八十九年度偵│
│二 │LC大清乳 │480 X 1200│字第九六0號卷第八頁。│
├──┼──────────────┼─────┤ │
│三 │LC大紅水 │420 X 1000│ │
├──┼──────────────┼─────┤ │
│四 │LC大藍水 │420 X 1000│ │
├──┼──────────────┼─────┤ │
│五 │LC大藍洗 │350 X 500 │ │
├──┼──────────────┼─────┤ │
│六 │LC綠色洗面 │320 X 300 │ │
├──┼──────────────┼─────┤ │
│七 │LC再生青春修護液30ML │750 x 300 │ │
├──┼──────────────┼─────┤ │
│八 │LC雙重滋養雙50ML │750 x 300 │ │
├──┼──────────────┼─────┤ │
│九 │LC再生青春修護雙50ML │800 x 300 │ │
├──┼──────────────┼─────┤ │
│十 │LC活力凝脂晚雙50ML │950 x 300 │ │
├──┼──────────────┼─────┤ │
│十一│LC保濕日雙50ML │750 x 300 ││
├──┼──────────────┼─────┤ │
│十二│LC N+除雛日雙50ML │950 x 300 │ │
├──┼──────────────┼─────┤ │
│十三│CD扁清乳 │280 X 600 │ │
├──┼──────────────┼─────┤ │
│十四│CD扁洗面 │280 X 600 │ │
├──┼──────────────┼─────┤ │
│十五│CD條眼雙 │460 X 400 │ │
├──┼──────────────┼─────┤ │
│十六│CD毒藥50ML │680 x 500 │ │
├──┼──────────────┼─────┤ │
│十七│CD沙丘〔女〕50ML │800 x 600 │ │
├──┼──────────────┼─────┤ │
│十八│卡文克萊〔女〕100ML │980 X 600 │ │
├──┼──────────────┼─────┤ │
│十九│第五街35ML │ │ │
├──┼──────────────┤ │ │
│二十│第五街75ML │未報價 │ │
├──┼──────────────┤ │ │
│二一│第五街125ML │ │ │
├──┼──────────────┼─────┤ │
│二二│向日葵50ML │420 x 600 │ │
├──┼──────────────┼─────┤ │
│二三│向日葵 休乳 │280 X 500 │ │
├──┼──────────────┼─────┤ │
│二四│向日葵 沐浴精 │280 X 500 │ │
├──┼──────────────┼─────┤ │
│二五│真愛50ML │460 x 600 │ │
└──┴──────────────┴─────┴───────────┘
附表貳:
┌──┬──────────────┬─────┬───────────┐
│編號│品 名│數量暨單價│備 註│
├──┼──────────────┼─────┼───────────┤
│一 │EA顯效柔白舒爽水 │46 x 420 │一、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
├──┼──────────────┼─────┤ 出貨與被告。 │
│二 │EA顯效柔白精華液 │82 x 650 │二、出貨單附臺灣士林地│
├──┼──────────────┼─────┤ 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
│三 │EA顯效柔白潔膚乳 │90 x 420 │ 度偵字第一三四三號│
├──┼──────────────┼─────┤ 卷第四六─二頁、第│
│四 │EA控油化妝水 │33 x 380 │ 四七頁。 │
├──┼──────────────┼─────┤ │
│五 │EA控油洗顏 │120 x 330 │ │
├──┼──────────────┼─────┤ │
│六 │EA銀級乳液 │87 x 800 │ │
├──┼──────────────┼─────┤ │
│七 │EA銀級面模 │28 x 540 │ │
├──┼──────────────┼─────┤ │
│八 │EA清潔按摩霜 │48 x 550 │ │
├──┼──────────────┼─────┤ │
│九 │EA21天眼霜 │66 x 490 │ │
├──┼──────────────┼─────┤ │
│十 │SI平衡清潔乳 │120 x 720 │ │
├──┼──────────────┼─────┤ │
│十一│SI滋潤清潔乳 │100 x 720 │ │
├──┼──────────────┼─────┤ │
│十三│SI花香化妝水 │100 x 730 │ │
├──┼──────────────┼─────┤ │
│十四│SI調理化妝水 │60 x 730 │ │
├──┼──────────────┼─────┤ │
│十五│SI潤膚營養清潔皂 │120 x 720 │ │
├──┼──────────────┼─────┤ │
│十六│SI防護日霜 │100 x 1320│ │
├──┼──────────────┼─────┤ │
│十七│SI全能乳液 │100 x 1620│ │
├──┼──────────────┼─────┤ │
│十八│SI芳香眼唇霜 │60 x 1280│ │
├──┼──────────────┼─────┤ │
│十九│SI芳香緊膚露 │60 x 1280│ │
├──┼──────────────┼─────┤ │
│二0│SI粉底面霜 │70 x 850 │ │
├──┼──────────────┼─────┤ │
│二一│SI瞬間保濕露 │100 x 1400│ │
├──┼──────────────┼─────┤ │
│二二│SI眼唇卸妝液 │80 x 680 │ │
├──┼──────────────┼─────┤ │
│二三│SI平衡晚霜 │94 x 850 │ │
├──┼──────────────┼─────┤ │
│二四│SI植物複合晚霜 │114 x 1950│ │
├──┼──────────────┼─────┤ │
│二五│SI密集日霜 │120 x 1900│ │
├──┼──────────────┼─────┤ │
│二六│SI眼唇霜 │120 x 850 │ │
├──┼──────────────┼─────┤ │
│二七│SI滋潤面霜 │66 x 1320│ │
├──┼──────────────┼─────┤ │
│二八│LA清涼洗顏 │240 x 410 │ │
├──┼──────────────┼─────┤ │
│二九│LA大紅水 │120 x 570 │ │
├──┼──────────────┼─────┤ │
│三0│LA青春修護液 │120 x 750 │ │
├──┼──────────────┼─────┤ │
│三一│LA防護霜─C │120 x 380 │ │
├──┼──────────────┼─────┤ │
│三二│LA活力凝脂霜 │94 x 1120│ │
├──┼──────────────┼─────┤ │
│三三│LA N+ 日霜 │120 x 840 │ │
├──┼──────────────┼─────┤ │
│三五│LA T控凝脂霜 │120 x 480 │ │
├──┼──────────────┼─────┤ │
│三六│LA倩麗睫毛刷(貨號:24302) │100 x 370 │ │
├──┼──────────────┼─────┤ │
│三七│LA倩麗睫毛刷(貨號:24303) │100 x 370 │ │
├──┼──────────────┼─────┤ │
│三八│LA濃麗睫毛刷 │100 x 370 │ │
├──┼──────────────┼─────┤ │
│三九│LA鋼筆睫毛刷 │ 56 x 370 │ │
├──┼──────────────┼─────┤ │
│四0│EA濕效保濕霜 │36 x 650 │ │
├──┼──────────────┼─────┤ │
│四一│EA化妝水 │120 x 420 │ │
├──┼──────────────┼─────┤ │
│四二│EA顯效柔白密集晚霜 │27 x 760 │ │
├──┼──────────────┼─────┼───────────┤
│四三│CH阿露小香水 │120 X 80 │一、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
├──┼──────────────┼─────┤ 出貨與被告。 │
│四四│CK BE香水 │300 X 700 │二、出貨單附臺灣士林地│
├──┼──────────────┼─────┤ 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
│四五│CK逃避小香水 │204 X 150 │ 度偵字第一三四三號│
├──┼──────────────┼─────┤ 卷第四六─一頁。 │
│四六│LA詩情愛意小香水 │120 X 160 │ │
├──┼──────────────┼─────┤ │
│四七│EA時空臉膠 │120 X 780 │ │
├──┼──────────────┼─────┤ │
│四八│EA銀級眼霜 │60 X 560 │ │
├──┼──────────────┼─────┤ │
│四九│EA顯效柔白防護乳液 │60 x 580 │ │
├──┼──────────────┼─────┤ │
│五0│CD大頭(貨號:02760) │180 x 390 │ │
├──┼──────────────┼─────┤ │
│五一│LA倩麗睫毛刷(貨號:24302) │200 x 370 │ │
├──┼──────────────┼─────┤ │
│五二│LA倩麗睫毛刷(貨號:24303) │116 x 370 │ │
├──┼──────────────┼─────┤ │
│五三│A除非香水 │120 x 380 │ │
├──┼──────────────┼─────┤ │
│五四│LA清涼洗顏 │360 x 410 │ │
├──┼──────────────┼─────┤ │
│五五│LA大紅水 │360 x 570 │ │
└──┴──────────────┴─────┴───────────┘
附表參:
┌──┬──────────────┬─────┬───────────┐
│編號│品 名│數量暨單價│備 註│
├──┼──────────────┼─────┼───────────┤
│一 │AD時空眼膠 │240 X 540 │一、八十八年九月四日出│
├──┼──────────────┼─────┤ 貨與被告。 │
│二 │AD時空臉膠 │288 X 810 │二、商品確認單影本附臺│
├──┼──────────────┼─────┤ 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三 │AD 21天雙 │365 X 650 │ 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
├──┼──────────────┼─────┤ 三四三號卷第五0頁│
│四 │AD 3137 21天化水 │192 X 310 │ 〔上紙〕。 │
├──┼──────────────┼─────┤ │
│五 │AD 3126 21天清乳 │180 X 330 │ │
├──┼──────────────┼─────┤ │
│六 │AD 銀級化水 │121 X 510 │ │
├──┼──────────────┼─────┼───────────┤
│七 │忘情巴黎30ML │144 X 350 │一、八十八年九月八日出│
│ │ │ │ 貨與被告。 │
│ │ │ │二、商品確認單影本附臺│
│ │ │ │ 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 │ ││ 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
│ │ │ │ 三四三號卷第五0頁│
│ │ │ │ 〔下紙〕。 │
├──┼──────────────┼─────┼───────────┤
│八 │(切貨)50ML │846 X 150 │一、八十八年九月九日出│
├──┼──────────────┼─────┤ 貨與被告。 │
│九 │(切貨)100ML │285 X 150 │二、商品確認單影本附臺│
├──┼──────────────┼─────┤ 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十 │(切貨)90ML │202 X 150 │ 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
├──┼──────────────┼─────┤ 三四三號卷第四九頁│
│十一│(切貨)50ML以下容量 │500 X 100 │ 。 │
├──┼──────────────┼─────┤ │
│十二│身體系列 │35 X 150 │ │
├──┼──────────────┼─────┤ │
│十三│香精 │40 X 150 │ │
├──┼──────────────┼─────┼───────────┤
│十四│ENVY 50ML │90 X 460 │一、八十八年九月九日出│
│ │ │ │ 貨與被告。 │
│ │ │ │二、商品確認單影本附臺│
│ │ │ │ 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 │ │ │ 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
│ │ │ │ 三四三號卷第四八頁│
│ │ │ │ 〔下紙〕。 │
├──┼──────────────┼─────┼───────────┤
│十五│(切貨)50ML以下 │246 X 100 │一、八十八年九月十日出│
├──┼──────────────┼─────┤ 貨與被告。 │
│十六│(切貨)50ML以上 │253 X 100 │二、商品確認單影本附臺│
│ │ │ │ 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 │ │ │ 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
│ │ │ │ 三四三號卷第四八頁│
│ │ │ │ 〔上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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