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613號原 告 美秀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家麗 訴訟代理人 毛倩文 被 告 鍾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8 月28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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